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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作为乡村治理中与村民自治并行存在的民间治理机制乡贤治理,既不同于传统的乡绅治理,与村民自治也有很大区别。乡贤治理本身具有一定的传统性,其治理的合法性、公共性和参与性与现代治理机制不相符。对于其合法性,需要给予其治理主体资格确认;对于其公共性和参与性,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农村再生制度的经验来提出现代化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