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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你好:
我于1998年与林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来我们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我对婚姻感到十分灰心,曾于2004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一年后,他旧事重提,我为了让他相信我对他的感情,按照他的意思,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如果我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他所有,女儿也由他抚养,我不得有任何异议。
协议签订后,林某故态重发,开始殴打我。我于2007年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我认为,那份协议是我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应厲无效。法院要求我举证:我们当初签订协议时,他有没有打骂威逼我?
我该怎么证明协议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的表达呢?
丽彤
丽彤女士:
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以你的案例来说,当初你们签订协议时,林某或许没有强迫你的行为,甚至签协议是你主动提议的,也是你真实意愿的表达,但是这并不表示协议内容就受法律保护。
因为协议是建立在你将来可能提出离婚这一假定的前提上,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林某以你将来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限制了你作为一个公民离婚的权利,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所附条件违法,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你们即使离婚,也必须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不得通过对双方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某一方的婚姻自由。另外,你们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林某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抚养原则不相符。
我于1998年与林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来我们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我对婚姻感到十分灰心,曾于2004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一年后,他旧事重提,我为了让他相信我对他的感情,按照他的意思,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如果我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他所有,女儿也由他抚养,我不得有任何异议。
协议签订后,林某故态重发,开始殴打我。我于2007年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我认为,那份协议是我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应厲无效。法院要求我举证:我们当初签订协议时,他有没有打骂威逼我?
我该怎么证明协议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的表达呢?
丽彤
丽彤女士:
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以你的案例来说,当初你们签订协议时,林某或许没有强迫你的行为,甚至签协议是你主动提议的,也是你真实意愿的表达,但是这并不表示协议内容就受法律保护。
因为协议是建立在你将来可能提出离婚这一假定的前提上,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林某以你将来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限制了你作为一个公民离婚的权利,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所附条件违法,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你们即使离婚,也必须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不得通过对双方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某一方的婚姻自由。另外,你们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林某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抚养原则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