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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适应我国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本文针对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四方面改进意见:1、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纳入检察官责任追究惩戒范围;2、在建立全国范围的错案数据库的基础上构建错案责任要件评价体系;3、引入"过程控制"的概念,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过程动态监督;4、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来承担监督和惩戒职能。
关键词:责任追究制度惩戒范围 错案评价体系 动态监督 惩戒机构
0 引言
近期,轰动一时的张氏叔侄案的審核人聂海芬再次被推到了风头浪尖。严处的呼声反应的是公众对冤家错案的零容忍,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的要求。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惩司法腐败的大环境下,推行和完善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我们惩治司法腐败, 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监督制约的重大举措。
但在实际操作中,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在检察系统内的运行并不顺畅。一方面错案追究的范围往往是由审判部门依法纠正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错案",这种亡羊补牢式的错案追究制度,不仅严重滞后而且往往已经对当事人产生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和损失,而且也造成了对政府公信度的"挑战"。另一方面错案追究的负责主体是检察系统内部部门,甚至就是本级院有关部门,这种自查自纠的方式,又使追究调查常常受制于同事或上级,进而影响到错案追究工作的中立性和公正审判,其纰漏不言而语。
实际上,笔者认为,单枪匹马的责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势单力薄,只有通过系统的对策措施的共同作用,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方面规范抓起,建立全国范围的错案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错案评价体系,引入"过程控制"的概念,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完备办案执法流程监督制约制度,并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来承担监督和惩戒职能,才能真正发挥检察官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刚性作用,减少和预防错案。
1 扩大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的惩戒范围,约束和提升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司法业务素养
从《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第七、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主要是两类:1、检察官主观故意,严重违反诉讼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办案规定。例如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2、检察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没我国的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还严格局限于检察官"严重违法执法"和造成"严重后果"里。
检察人员作为国家检察权的具体行使者,其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人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更要受到司法职业道德的约束,以更高的标准作为其行为准则。实际上,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在强调约束和惩戒司法人员的司法内行为的同时,也对司法人员的司法外行为进行监督约束①。由此可见,扩大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惩戒范围,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方面保证检查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必然趋势。但要指出的是,为了避免惩戒权的滥用,对检察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方面的约束应该采取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而且其相对应的惩戒措施也应该呈现轻量化和多样化,例如教育、警告、罚款、降职、减薪、停职、免职等几类。
2 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类错案统一录入数据库,构建错案评价体系,并对具体错案的界定采取评议制
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错案"的标准采取实质定义法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更可行的措施是采取分类归总的方式来定义。既对已发生"错案"统一采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对各类"错案"进行细化和区分,以"错案"发生的原因为基本评价指数,结合"错案"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等其他因素,建立 "错案"的评价体系,作为新的案件的参照项,力求责任界定更具公信力。
而且,鉴于上述评价体系是建立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具体错案责任界定采取评议制是对这样的参照系统的必要补充, 尤其要正确认识法律许可幅度内的案件处理的正常偏差与错案的区别,区分对待检察官的无法避免的主观过失而致的错案与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检察官的主观状态、案件实际结果以及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做综合考虑,来制定不同的责任追究策略。
3 引入"过程控制"的概念,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路径动态监督,将办案差错的潜在因素消除在"过程"的萌芽状态
"千里之提,愧于蚁穴"。没有日常工作的不规范和监督缺失,就不会有最后的渎职甚至违法执行。
近几年来,最高检在全国着力推行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管理工程、行为科学、信息论、控制论等技术,通过建设办案流程系统实现了各类检察案件(包括公诉、侦监、控申、反贪、渎检、民行、监所、检察技术)从受理、收案、分案、办理(侦查、审查、复查)、结案乃至归档全过程的案件流转和信息共享,实现了网上办案流程化,完整地表达了案件从进入检察机关受案到办结的全流程(跨不同部门、不同单位),并实现了对这个过程中的办理时限、案件定性等的跟踪管理②。
笔者认为,比办案流程技术化更重要的是,要在检察监督理念中建立"过程控制"的概念,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平台,以容易发生执法司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作为重点,进一步执法行为标准,落实工作责任,并充分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化和动态化,实现办案路径动态监督,力求及时预防与纠正,将办案差错的潜在因素消除在"过程"的萌芽状态,有效降低错案率。
4 内部处罚与外部惩戒相结合,完善检察官惩戒机构
如果说办案程序动态监督起着类似于"防火墙"的作用,那么错案责任追究则起着类似于"杀毒司法软件"的作用,是惩治司法不公的重要武器。而错案责任追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惩戒程序的问题, 即如何发现错案, 由谁调查错案, 怎样追究错案。 图1.检察官责任追究流程
上图是我国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的一般流程。由该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检察系统错案责任追究的发现主体、调查主体及追究主体均为检察院本身。这实际上是一种内部处罚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这种自查自纠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真正的起到发现和追究"错案"的功能,而当因外部原因(如司法改判或者社会舆论压力)导致"错案"追究时,又往往由于责任、人情等各方面的原因使追究工作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难以做到公正审判,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有效的遏制。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检察系统通行的这种错案责任追究模式更适用于检察系统内一般的惩戒程序,即针对的是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检察人员,采取一般的纪律处分,并不适用于对严重犯罪行为、不法行为或不当行为的检察员的责任追究。当然,从长远来看,在立法机关内设立一个完全独立于司法系统外的惩戒机构更有公信力和中立性。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机构运转模式,笔者认为在高级检察院及最高检察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部门),分别主管基层、中级检察院及高级、最高级检察院检察官违法乱纪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错案追究委员会(部门)可以由常务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组成。
常务人员负责错案追究委员会(部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管辖区域内错案的收集、分类、汇总和研究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公安、法院系统联合,组建错案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和完善错案评价系统,监督监督错案制度执行并不断修订完善;2、以抽查案件的方式监督管辖区域内各级检察院的法律事务和执法行为,发现和激活错案追究程序,即是化被动为主动又对各级检察院工作产生极大的监督作用,保证检察工作质量。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监督是支持,是督促,而不是干预,不是越俎代庖,尤其不能影响和干预检察院日常工作,阻碍其司法独立。
临时聘用人员则主要是指在发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错案涉案案情复杂时,调遣办案精英或者聘请职业法律人士,与司法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行使错案调查权,查明事实真相,形成调查报告,并对错案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评议,提出处理建议,追究相应的责任。
5 进一步补充思考
错案追究制作为一项"中国特色式"问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如果适用不当也会对我们的检察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作用。因此,除了上述4大方面建议外,笔者认为,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赋予被追责检察官充分的辩护权和相应的陈述权。对检察官的追责调查,直接关系到检察官个人的名誉、前途和利益,为保证客观公正应当允许被追责检察官参与,并赋予其相应的陈述权,这是重视保障检察官身份立法指导思想的重要体现。
2、要建立激励机制。追责在纠错环节能起积极作用,但是也会有"副作用",如导致有的检察官不愿意接案,或接了案件不断请示汇报而不愿独当一面。
3、建立错案责任追究的公布制度。包括错案调查结果及处理结果的即时公布制度和年度错案责任追究的统计结果公布制度, 通过舆论监督加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4、强化公、检、法三机关法律共同体意识,通过加强三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增进共识,
完善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和纠正错案,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认识、不断实践、不断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要防止和克服急功近利的倾向,逐步提升检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質和司法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优化诉讼程序,加强督促检查,健全刚性的司法问责制,才能有效防范错案的发生,真正实现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目的。
注释:
①司法部研究室:论规范司法行为 中国司法 2008年第4期,第23页
②检察院信息化系统_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f14b8c0af78a6529647d53-b7.html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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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志风.刑事错案的侦查程序分析与控制路径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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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勒内.弗洛里奥著 赵淑美译.错案[M].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6版.
[5] 孙笑侠主笔.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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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梓臣.关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若干问题[J].中国审判. 2013年11期:65-67
[9] 阎世斌.检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05期:62-65
[10] 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初探_谭兴隆[J].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8年01期:37-40
[11] 司法部研究室.论规范司法行为--以健全司法工作规范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为视角[J]. 中国司法, 2008年04期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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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银.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07年
[15] 陈然.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年
[16] 胡铭,郑昕.错案追究制的法理思考与制度构建[J]. 学习论坛, , 2013年02期 :70-73
作者简介:林夕慧(1981-),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管理学。林乔木(1980-),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关键词:责任追究制度惩戒范围 错案评价体系 动态监督 惩戒机构
0 引言
近期,轰动一时的张氏叔侄案的審核人聂海芬再次被推到了风头浪尖。严处的呼声反应的是公众对冤家错案的零容忍,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的要求。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惩司法腐败的大环境下,推行和完善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我们惩治司法腐败, 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监督制约的重大举措。
但在实际操作中,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在检察系统内的运行并不顺畅。一方面错案追究的范围往往是由审判部门依法纠正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错案",这种亡羊补牢式的错案追究制度,不仅严重滞后而且往往已经对当事人产生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和损失,而且也造成了对政府公信度的"挑战"。另一方面错案追究的负责主体是检察系统内部部门,甚至就是本级院有关部门,这种自查自纠的方式,又使追究调查常常受制于同事或上级,进而影响到错案追究工作的中立性和公正审判,其纰漏不言而语。
实际上,笔者认为,单枪匹马的责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势单力薄,只有通过系统的对策措施的共同作用,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方面规范抓起,建立全国范围的错案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错案评价体系,引入"过程控制"的概念,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完备办案执法流程监督制约制度,并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来承担监督和惩戒职能,才能真正发挥检察官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刚性作用,减少和预防错案。
1 扩大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的惩戒范围,约束和提升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司法业务素养
从《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第七、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主要是两类:1、检察官主观故意,严重违反诉讼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办案规定。例如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2、检察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没我国的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还严格局限于检察官"严重违法执法"和造成"严重后果"里。
检察人员作为国家检察权的具体行使者,其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人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更要受到司法职业道德的约束,以更高的标准作为其行为准则。实际上,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在强调约束和惩戒司法人员的司法内行为的同时,也对司法人员的司法外行为进行监督约束①。由此可见,扩大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惩戒范围,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方面保证检查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必然趋势。但要指出的是,为了避免惩戒权的滥用,对检察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方面的约束应该采取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而且其相对应的惩戒措施也应该呈现轻量化和多样化,例如教育、警告、罚款、降职、减薪、停职、免职等几类。
2 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类错案统一录入数据库,构建错案评价体系,并对具体错案的界定采取评议制
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错案"的标准采取实质定义法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更可行的措施是采取分类归总的方式来定义。既对已发生"错案"统一采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对各类"错案"进行细化和区分,以"错案"发生的原因为基本评价指数,结合"错案"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等其他因素,建立 "错案"的评价体系,作为新的案件的参照项,力求责任界定更具公信力。
而且,鉴于上述评价体系是建立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具体错案责任界定采取评议制是对这样的参照系统的必要补充, 尤其要正确认识法律许可幅度内的案件处理的正常偏差与错案的区别,区分对待检察官的无法避免的主观过失而致的错案与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检察官的主观状态、案件实际结果以及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做综合考虑,来制定不同的责任追究策略。
3 引入"过程控制"的概念,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路径动态监督,将办案差错的潜在因素消除在"过程"的萌芽状态
"千里之提,愧于蚁穴"。没有日常工作的不规范和监督缺失,就不会有最后的渎职甚至违法执行。
近几年来,最高检在全国着力推行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管理工程、行为科学、信息论、控制论等技术,通过建设办案流程系统实现了各类检察案件(包括公诉、侦监、控申、反贪、渎检、民行、监所、检察技术)从受理、收案、分案、办理(侦查、审查、复查)、结案乃至归档全过程的案件流转和信息共享,实现了网上办案流程化,完整地表达了案件从进入检察机关受案到办结的全流程(跨不同部门、不同单位),并实现了对这个过程中的办理时限、案件定性等的跟踪管理②。
笔者认为,比办案流程技术化更重要的是,要在检察监督理念中建立"过程控制"的概念,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平台,以容易发生执法司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作为重点,进一步执法行为标准,落实工作责任,并充分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化和动态化,实现办案路径动态监督,力求及时预防与纠正,将办案差错的潜在因素消除在"过程"的萌芽状态,有效降低错案率。
4 内部处罚与外部惩戒相结合,完善检察官惩戒机构
如果说办案程序动态监督起着类似于"防火墙"的作用,那么错案责任追究则起着类似于"杀毒司法软件"的作用,是惩治司法不公的重要武器。而错案责任追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惩戒程序的问题, 即如何发现错案, 由谁调查错案, 怎样追究错案。 图1.检察官责任追究流程
上图是我国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的一般流程。由该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检察系统错案责任追究的发现主体、调查主体及追究主体均为检察院本身。这实际上是一种内部处罚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这种自查自纠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真正的起到发现和追究"错案"的功能,而当因外部原因(如司法改判或者社会舆论压力)导致"错案"追究时,又往往由于责任、人情等各方面的原因使追究工作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难以做到公正审判,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有效的遏制。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检察系统通行的这种错案责任追究模式更适用于检察系统内一般的惩戒程序,即针对的是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检察人员,采取一般的纪律处分,并不适用于对严重犯罪行为、不法行为或不当行为的检察员的责任追究。当然,从长远来看,在立法机关内设立一个完全独立于司法系统外的惩戒机构更有公信力和中立性。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机构运转模式,笔者认为在高级检察院及最高检察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部门),分别主管基层、中级检察院及高级、最高级检察院检察官违法乱纪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错案追究委员会(部门)可以由常务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组成。
常务人员负责错案追究委员会(部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管辖区域内错案的收集、分类、汇总和研究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公安、法院系统联合,组建错案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和完善错案评价系统,监督监督错案制度执行并不断修订完善;2、以抽查案件的方式监督管辖区域内各级检察院的法律事务和执法行为,发现和激活错案追究程序,即是化被动为主动又对各级检察院工作产生极大的监督作用,保证检察工作质量。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监督是支持,是督促,而不是干预,不是越俎代庖,尤其不能影响和干预检察院日常工作,阻碍其司法独立。
临时聘用人员则主要是指在发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错案涉案案情复杂时,调遣办案精英或者聘请职业法律人士,与司法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行使错案调查权,查明事实真相,形成调查报告,并对错案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评议,提出处理建议,追究相应的责任。
5 进一步补充思考
错案追究制作为一项"中国特色式"问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如果适用不当也会对我们的检察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作用。因此,除了上述4大方面建议外,笔者认为,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赋予被追责检察官充分的辩护权和相应的陈述权。对检察官的追责调查,直接关系到检察官个人的名誉、前途和利益,为保证客观公正应当允许被追责检察官参与,并赋予其相应的陈述权,这是重视保障检察官身份立法指导思想的重要体现。
2、要建立激励机制。追责在纠错环节能起积极作用,但是也会有"副作用",如导致有的检察官不愿意接案,或接了案件不断请示汇报而不愿独当一面。
3、建立错案责任追究的公布制度。包括错案调查结果及处理结果的即时公布制度和年度错案责任追究的统计结果公布制度, 通过舆论监督加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4、强化公、检、法三机关法律共同体意识,通过加强三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增进共识,
完善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和纠正错案,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认识、不断实践、不断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要防止和克服急功近利的倾向,逐步提升检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質和司法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优化诉讼程序,加强督促检查,健全刚性的司法问责制,才能有效防范错案的发生,真正实现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目的。
注释:
①司法部研究室:论规范司法行为 中国司法 2008年第4期,第23页
②检察院信息化系统_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f14b8c0af78a6529647d53-b7.html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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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勒内.弗洛里奥著 赵淑美译.错案[M].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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