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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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作为目前我国针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专章规制的最新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从人员概念、职权界定、聘用方案、管理监督、培训考核、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做出了系列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政辅助人员的行为,对其要点进行评析、总结,有利于为未来的立法归纳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法治的轨道上实施行为,更好地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
  关键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要点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8-0122-03
  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多方面的因素使我国的行政违法案件有上升的态势,然而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不足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员短缺与案件暴增之间的矛盾,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制度设计应运而生。这种设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未来用硬性的规范性文件乃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固化就成为一种必然。
  一、《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背景
  在日益重视依法治国的今天,良法与善治的概念概括了法治的核心内涵。在拥有良法的基础上,通过良法之治实现“善治”就成为法治追求的目标。这种“善治”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指一种治理方式和模式,二是指一种秩序、一种状态、一种结果。若要达成这种合法良好、运行有序的状态,很大程度上需要行政机关的介入,而在参与式行政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的共同合力下,行政辅助人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大量运用呈现了井喷似的增长。但在社会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依据,加之行政辅助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导致大量的行政辅助人员成为“越权执法”或“替罪羊”的代名词。所以,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这一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足”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从人员来源、职权范围、资格管理、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做出系列规定,巩固执法人员管理现行制度成果,解决执法人员管理的现实问题,使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法律法规划定的框架内履行职责,解决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执法领域的缺少就成为一种必然。
  二、《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基本框架
  《办法》是在《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出台后,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全面落实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任务的背景下,经省政府同意,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2月31日印发,2018年1月1日施行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共22条,它介绍了该《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对执法辅助人员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明确了执法辅助人员的领导机关,确立了行政执法机关“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保障、招募方式,在聘用时应当符合的条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以及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公示,详细列出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从行政执法机关的角度,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考评、监督、违法后果等进行倒逼规制,从而使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能够更加有章可循。可以说,在行政执法辅助人的实践日趋丰富,其法制基础却严重与其不相适应的今天,该《办法》的出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填补了行政执法辅助人领域的规制缺失,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并掀起理论与实务界对行政执法辅助人的研究热潮。
  三、《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点评析
  1.要点之一: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概念、职权界限进行了明确界定
  在实务领域,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数量日益增多,一些地方政府为实现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建立“一支队伍管执法”的体制,在“在编”执法人员不增量的前提下完成繁重的执法任务,从而产生了大量的“临时工”上岗进行行政执法的现象,暴力执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利的状况时有发生,而行政机关每每宣称涉事人员为“临时工”并以此为理由规避法律责任的现象,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强烈不满,在社交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这一点引发的社会矛盾足以发酵,引起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因此,规制“临时工”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何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及他们所能够行使的职权进行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可简单地概括為“定概念,明权限”。笔者认为,《办法》对这两个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聘用的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这样的定义清晰明了,为行政机关及社会大众勾勒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这一群体的具体范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倒逼行政机关按照《办法》的要求规制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而在第二个问题上,《办法》在第13条和第14条细化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及禁止性行为,实质上为辅助人员的日常工作划定了一个边界,其只能在此边界内进行辅助性的工作,越权即为违法。研读《办法》,我们不难发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所能够行使的职权大多是在行政机关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公务员的直接领导下所进行的较为简单的具有协助性、事务性、程序性的工作。设置这一群体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弥补行政执法力量的不足。可以说,《办法》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这一点上均很好地贯彻了“协助,事务,程序”这几个关键词,其既有对该群体正面的权限授权,又有反面的禁止性规定,使得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概念清晰,权限明了。
  2.要点之二:聘用方案更加科学合理
  正如前文所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这一群体的设置,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弥补行政执法力量的不足,更好地完成行政执法任务,这也就意味着大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要充实到执法一线之中,实地与人民群众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而行政辅助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是导致社会对这一群体颇有微词的重要诱因之一。因此,用实体规范的形式将招聘标准进行固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做出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其第7条、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了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程序要求和基本原则,列举了应聘人员应当具备的五项基本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的情形和六项不得招录的情形。这实际上将行政机关的选人用人权,置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的监督之下,三方联合制定聘用方案,能够确保公平,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从而把那些真正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选拔到队伍中来。除此之外,《办法》明确规定,招聘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程序进行,这一规定更加符合当今的人员选拔规则,与事业单位人员的选拔规则相接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依靠权力关系、人情关系进入到队伍中的情况发生,从文化程度、言谈举止等多方面对应聘者进行选拔,进而保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水平。
  3.要点之三:更好地发挥契约作用
  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均与行政机关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被聘用上岗。但少数偏远地区的行政机关依然存在着法制意识淡薄的情况,未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签订正式契约的状况时有发生。而双方之间的契约,作为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文字形式的固化,对于发挥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作用,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毕竟,经过双方合意确定的合同是行政执法辅助人开展工作的直接依据。由于行政执法辅助人在合同签订前已经了解了相关条款的内容,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辅助人自觉地遵守合同条款就成为不可推卸的义务。
  《办法》的第11条就明确规定签订契约的具体细节,这种将签订聘用合同作为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必要条件的做法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为,当然,这一规定还存在着较大的细化空间。在笔者看来,聘用合同的内容除了上述要件外还应包括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执法物资保障,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赔偿规则、违法责任、行政机关的指挥责任、监督责任以及岗前培训的责任等。毕竟,合同的最终目的在于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规范条款和保障条款均应明确细化,只有这样,方可既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的执法行为,又能够起到激励行政执法辅助人的作用。
  4.要点之四:建立了管理与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制度能否运行良好,需要用过程论的视角去考量,从选人用人到日常管理再到监督评价,需要一整套设计合理的方案去规制与管控。原有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制度重招考轻管理,这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办法》在这个点位之上确立了“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一方面由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机关对该群体进行日常的管理。另一方面,在聘用人员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况之时,相关行政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这样的规定能够倒逼行政机关对自己使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加强管理,规制他们的行为,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
  在明确大原则的基础上,《办法》第15条、16条规定实质上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这一群体的信息放在阳光之下,建立了一种有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能够对其行为进行三百六十度无死角且渠道畅通的监督模式,让这一群体的人员在进行辅助性的工作时能够心中有民,胸中有戒。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辅助人员在取得辅助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这实质上从立法规范的角度降低了社会矛盾发生的概率。当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出示证件以证明其身份时,辅助人员能够从容不迫地拿出有公信力的工作证件,一方面,向行政相对人展示其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身份,在顺利开展工作的同时,加强行政相对人对其执法行为规范的监督,另一方面,使其自身时刻意识到自己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身份,在潜移默化中对其行使职权提出了更高要求。
  5.要点之五:明确了培训与考核的机制
  行政执法是一个根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执法依据适用于具体事件的复杂过程,行政执法者及其辅助人员需要将自己的目光在法律知识和具体案情之间反复移转,细细揣摩,方能得出公正的执法结果。在这个维度上讲,合格的执法者与合格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树立法律的权威,保障作为依法行政重心的行政执法过程不出现问题的最主要的力量。
  雇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把控好选人用人关仅仅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步骤,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完善对业务水平的考核机制,方为一条可选之路。首先,《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这实质上就是要通过构筑理论知识学习常态化,岗位技能培训常态化的举措,从根本上提升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职业道德修养与执法水平。其次,《办法》所规定的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各项工作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自身利益紧密挂钩的举措,将倒逼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自己的自身利益出发,精细化地针对自己的业务知识进行有的放矢的学习,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6.要点之六:明晰了法律责任
  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所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明晰,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第20条、21条从两个维度出发,分别细化了行政执法机关违法以及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法的责任后果,這是责任法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其行政机关及其各类公职人员不仅仅应当积极地履行法定职责,在其出现违法或失职行为时,也应当按照成文的规范要求积极地承担责任,毕竟,无责任的权力易被滥用,无责任的权力更是一种特权。
  四、结语
  在很长一段时期,我们对行政执法辅助人的研究更多地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是一种应然的论证,这种存在于学者之间的隔空对话,虽然在学界对该领域能够引发共鸣,但在社会实践中,由于缺乏实体规范对它的支撑,总摆脱不了轻根底浅,脆而不坚之嫌。在社会实践中大量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与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公务,行政机关对执法辅助人员严重依赖,“临时工”时有任性用权的情况发生,民众对此议论纷纷的今天,立法层面缺乏对行政执法辅助人的行政法规制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此《办法》作为我国最新出台的专门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规制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一方面是实务界对理论界的回应,另一方面也必将引发蝴蝶效应,使其他省区市乃至统一立法层面在借鉴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执法辅助人的行政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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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2018-02-03].http://www.hebei.gov.cn/-
  hebei/13172779/13172783/1411521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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