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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因病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费用?
广东省东莞市读者阿明:
请问,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续期间”指的是否没有彻底离婚的任何方式存在的婚姻状况?夫妻一方没有音讯期间算不算分居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如果一方因为疾病而负债(借债),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一些费用?是否应当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请回复。
答:婚姻存续期间包括两种:一种是“婚姻无效”存续期间,一种是“有效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结合,比如采取欺骗、买卖等非法手段结合。“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有效婚姻存续期间”通常是指符合婚姻法条件,双方自愿的结合,自结合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天起至没有领取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决书未下达之前的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态。
“分居”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因打算离婚而采取的分居行为,指不在同一个处所居住,并不一定包括互不通音讯。在分居的状况下,一方因生病而负债,在情况属实且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另一方应该负担一定的费用,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义务互相扶养,孩子的生活费用更应该支付其中的一部分。
2.如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深圳市读者吴先生陈述:
今年上半年,我与就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发生了争议,我认为公司有存心欺骗的嫌疑,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希望贵刊“法律援助”主持人能介绍一些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知识。
答:随着我国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资纠纷已经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及时、妥善地处理劳资纠纷,有利于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我国确立的高效、及时处理和化解劳资纠纷的专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处理劳资纠纷所必经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时,方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其中“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
“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学校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三)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申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不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市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本辖区劳动争议;
市、区、县劳动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科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当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email protected]
广东省东莞市读者阿明:
请问,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续期间”指的是否没有彻底离婚的任何方式存在的婚姻状况?夫妻一方没有音讯期间算不算分居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如果一方因为疾病而负债(借债),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一些费用?是否应当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请回复。
答:婚姻存续期间包括两种:一种是“婚姻无效”存续期间,一种是“有效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结合,比如采取欺骗、买卖等非法手段结合。“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有效婚姻存续期间”通常是指符合婚姻法条件,双方自愿的结合,自结合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天起至没有领取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决书未下达之前的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态。
“分居”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因打算离婚而采取的分居行为,指不在同一个处所居住,并不一定包括互不通音讯。在分居的状况下,一方因生病而负债,在情况属实且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另一方应该负担一定的费用,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义务互相扶养,孩子的生活费用更应该支付其中的一部分。
2.如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深圳市读者吴先生陈述:
今年上半年,我与就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发生了争议,我认为公司有存心欺骗的嫌疑,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希望贵刊“法律援助”主持人能介绍一些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知识。
答:随着我国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资纠纷已经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及时、妥善地处理劳资纠纷,有利于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我国确立的高效、及时处理和化解劳资纠纷的专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处理劳资纠纷所必经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时,方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其中“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
“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学校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三)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申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不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市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本辖区劳动争议;
市、区、县劳动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科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当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