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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国节能工作会议。会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区市领导在会上发表讲话,本期摘发一些讲话供参考。
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
继续完善财税政策 进一步促进节能工作
近年来,中央财政实施了一系列财税政策,积极推进节能工作开展。“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国家节能目标的实现。
节能工作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在节能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将企业的节能工作置于政府的强力推动和有效监管之下,以重点行业和示范项目为突破口,逐步实现节能资金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产业化。做好节能工作要将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
一、理顺能源产品价格,抑制能源低成本消费
推进节能首先要理顺能源类产品价格,将低成本使用能源的鼓励政策改为高成本使用能源的约束政策。具体来讲:一是要将目前矿业权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还原资源成本。二是要强制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还原安全成本。三是要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强制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生态补偿,还原环境成本。四是要建立健全员工权益保障机制,所有能源生产销售企业必须保证员工的基本收入、基本福利等权益,还原人工成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包括煤电、原油与成品油等在内的各类能源产品的比价关系,使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企业从中受益并快速发展。
二、调整完善现有税收政策,择机出台更有利于节能的优惠措施
一是密切跟踪国际油价变化,研究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燃油税尽快出台。二是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研究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考虑将节能设备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之一,鼓励节能设备推广使用。三是研究全国范围内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调整方案,并逐步完善资源税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是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现行税率结构,并与鼓励环保和节能相结合,引导消费者购买低能耗、低排放汽车。五是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对促进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政策进行系统研究。六是配合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及“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统筹研究相关领域促进节能的税收激励和约束政策。
同时,中央财政将根据节能工作需要,着重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设备应用、节能技术研发推广,以及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等方面入手,适时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约束、限制能源浪费方面,考虑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鼓励节能、惩治高能耗,进一步调整完善资源税,研究提高燃油使用效率、促进燃油节约的税收制度,尽快形成有利于节能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一是中央财政将在整合现有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节能共性技术的产业化和节能通用设备的国产化,同时,建设一批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引导社会资金增加节能投入,促进节能产业的蓬勃发展。可考虑以绿色照明器具和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为突破口,探索政府推动节能工作的新机制和新方式。
二是研究促进常规化石能源替代的支持方式和相应措施,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要求,在管好、用好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同时,继续对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煤制油等石油替代工作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测算,争取尽快出台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扶持政策。
四、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支持采购节能产品
以政府采购为手段,加大对具有典型意义的节能产品的采购力度,鼓励节能产品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推广应用,发挥党政机关在节能方面的表率以及对全社会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进一步支持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能效标识制度
通过该项工作,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将潜在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排除在行业之外,强制企业节能降耗,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建设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一是有效控制新建建筑面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耗增长过快的势头。二是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监管,在工程建设中形成一个各环节互动、各主体互动、行之有效的闭合管理。三是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化,在建设领域形成强有力的节能风暴,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四是推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北方严寒寒冷地区率先实施更高节能目标的设计标准。逐步完善评价标准,通过试点示范,推动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建筑,并逐步提高其比重,促进新建建筑节能目标和节能模式双跨越。
二、突出抓好公共建筑节能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机制,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二是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制定运行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既有高耗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政府办公建筑率先进行节能改造,从2007年开始逐步对政府办公建筑中不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进行节能改造,争取到“十一五”期末,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平均电耗降低20%。三是积极探索公共建筑节能新机制,建立针对高耗能的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制度、能效审计和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对新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强制的节能检测并对其能耗指标进行标识。会同国家发改委在北京市评选十大不节能建筑,并向社会披露。其它有条件的城市也可比照进行。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北方地区供热体制改革
尽快实行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政策,鼓励供用热双方的节能行为;新建建筑必须实行按用热量收费,既有建筑要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或进行节能改造后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按照节能和环保的要求整合供热资源,提高热能生产和供热效率;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采暖,加强供热市场监管和应急保障。
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
抓紧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方面开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制定太阳能光热、光电、地热能应用的实施方案,并选择条件成熟的城市进行示范,全面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带动市场需求,推动相关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体系的形成及产业的发展。
五、组织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
按照节能工程实施方案,要着力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十一五”期间,在北京等四个直辖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地方标准,并逐步上升为国家标准,力争“十二五”期间在北方寒冷地区和有条件的城市推广;二是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及部署更低能耗建筑示范;三是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城市级示范;四是建立和完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应用的成套技术和配套政策法规,并同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
六、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
一是加快对建筑节能关键技术进行攻关,促进传统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改造和提升。二是推进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为核心的绿色建筑。三是进一步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体系、新型墙材技术与产品的发展。
七、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节能省地型建筑经济激励政策
通过立法明确建筑节能的法律地位和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目前,《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已提请国务院审议,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今年内该条例能颁布实施。同时,积极参与《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工作。制定节能省地型建筑及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是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工作。我们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沟通,确定节能省地型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的思路、重点领域、基本框架和体系,明确工作任务,抓紧落实。
八、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建筑节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充分利用国际资源,紧密围绕建筑节能、资源节约、绿色建筑等优先领域,以合作、交流、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外先进理念、经验、技术,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等优先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体系。召开“第三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大会”,打造国际化的新技术及新产品交流平台,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工作,以实现建筑节能的跨越式的发展。
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
抓住关键,重在落实,确保完成“十一五”和今年节能降耗任务
我们将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和工作部署,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将上海节能降耗工作向纵深推进。
一、抓住“三大节能重点”,管好存量
一是抓住重点用能单位。全市年耗能量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单位有800多家,用能量约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70%。我们将把这些单位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监控。二是抓住重点耗能设备。对于炉窑、风机、水泵、电机、中央空调等耗能多的设备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加快改造换代。三是抓住重点产品单耗。对于钢铁、乙烯、玻璃等主要耗能产品,按照国际先进水平制定产品单耗限额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
二、严格实施“两项节能制度”,管住增量
一是对汽车、空调、冰箱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严格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新建项目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源头上把住高能耗、低附加值项目的准入。
三、采取“三种淘汰方式”,做好减量
一是结合区域功能转换调整企业。主要是结合世博会会址、苏州河等区域的功能转换,通过搬迁、淘汰等方式调整现有企业。二是结合行业调整淘汰劣势企业。主要是对污染严重、技术落后、布局不合理的行业,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推进高能耗、低附加值行业的退出。三是结合零星工业点整合淘汰劣势企业。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把零星工业点企业淘汰或集中到工业区内。
四、开拓“三个节能新领域”,扩展空间
一是加强建筑节能。目前上海建筑用能占全市用能总量的近20%。我们将把建筑物作为耗能产品,在设计、建设和使用的全过程中进行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二是加强交通节能。目前上海成品油消费中交通用油近60%。我们把交通节能作为节能的新的重点领域。三是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重点是太阳能和风能,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和重点工程。
五、创新“三种节能机制”,力求突破
一是发挥能源价格机制作用,加快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促进节能。二是进一步发挥大型能源企业作用,电力、燃气等国有能源企业不仅要做好内部节能,而且要发挥综合优势,承担为用户节能降耗服务的社会责任。三是扶持节能服务公司(ESCO)发展,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管理等专业服务,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节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山东省副省长王仁元:
理清思路 狠抓落实促进节能工作上新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国节能工作会议,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节能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将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促进山东省节能工作再上新水平。
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节能降耗落到实处。
一、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问责制
省委、省政府在已经建立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监督考核“三个体系”基础上,今年又把节能降耗指标纳入监督考核体系,将“十一五”和今年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了各市、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省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市万元GDP能耗、电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1000户重点企业能耗情况,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地区、本系统和本企业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据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新上项目一律进行能耗预审核,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发展,新上高耗能项目设备工艺和能耗水平必须达到国际或国内一流水平。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服务业和生态农业。加大技改投入,加快高耗能行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突出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实施好“123”示范工程,即重点抓好10个循环经济型城市,20个循环经济行业和园区,300个循环经济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积极发展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尽快改变我省一次能源单一的状况。
三、加快节能技术创新和推广
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学研联合,集中力量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关键技术、成套装备和工艺流程,推广应用一批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近期集中在工业、农业、建筑业领域推广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实施100项重大节能示范项目。
四、加快构建政策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省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的导向作用,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支持节能降耗的合力。进一步修订重点产品和设备工艺能耗标准,制定服务业、建筑业能耗标准,探索建立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为指导企业节能降耗提供政策依据。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办法,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带动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节约型学校的建设。
五、依法加大节能监管力度
认真落实《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省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加快我省不同行业的节能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抓好能源监测和节能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节能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节能违法行为。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节能执法监察,使节能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
继续完善财税政策 进一步促进节能工作
近年来,中央财政实施了一系列财税政策,积极推进节能工作开展。“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国家节能目标的实现。
节能工作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在节能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将企业的节能工作置于政府的强力推动和有效监管之下,以重点行业和示范项目为突破口,逐步实现节能资金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产业化。做好节能工作要将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
一、理顺能源产品价格,抑制能源低成本消费
推进节能首先要理顺能源类产品价格,将低成本使用能源的鼓励政策改为高成本使用能源的约束政策。具体来讲:一是要将目前矿业权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还原资源成本。二是要强制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还原安全成本。三是要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强制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生态补偿,还原环境成本。四是要建立健全员工权益保障机制,所有能源生产销售企业必须保证员工的基本收入、基本福利等权益,还原人工成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包括煤电、原油与成品油等在内的各类能源产品的比价关系,使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企业从中受益并快速发展。
二、调整完善现有税收政策,择机出台更有利于节能的优惠措施
一是密切跟踪国际油价变化,研究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燃油税尽快出台。二是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研究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考虑将节能设备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之一,鼓励节能设备推广使用。三是研究全国范围内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调整方案,并逐步完善资源税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是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现行税率结构,并与鼓励环保和节能相结合,引导消费者购买低能耗、低排放汽车。五是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对促进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政策进行系统研究。六是配合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及“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统筹研究相关领域促进节能的税收激励和约束政策。
同时,中央财政将根据节能工作需要,着重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设备应用、节能技术研发推广,以及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等方面入手,适时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约束、限制能源浪费方面,考虑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鼓励节能、惩治高能耗,进一步调整完善资源税,研究提高燃油使用效率、促进燃油节约的税收制度,尽快形成有利于节能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一是中央财政将在整合现有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节能共性技术的产业化和节能通用设备的国产化,同时,建设一批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引导社会资金增加节能投入,促进节能产业的蓬勃发展。可考虑以绿色照明器具和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为突破口,探索政府推动节能工作的新机制和新方式。
二是研究促进常规化石能源替代的支持方式和相应措施,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要求,在管好、用好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同时,继续对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煤制油等石油替代工作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测算,争取尽快出台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扶持政策。
四、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支持采购节能产品
以政府采购为手段,加大对具有典型意义的节能产品的采购力度,鼓励节能产品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推广应用,发挥党政机关在节能方面的表率以及对全社会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进一步支持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能效标识制度
通过该项工作,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将潜在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排除在行业之外,强制企业节能降耗,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建设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一是有效控制新建建筑面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耗增长过快的势头。二是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监管,在工程建设中形成一个各环节互动、各主体互动、行之有效的闭合管理。三是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化,在建设领域形成强有力的节能风暴,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四是推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北方严寒寒冷地区率先实施更高节能目标的设计标准。逐步完善评价标准,通过试点示范,推动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建筑,并逐步提高其比重,促进新建建筑节能目标和节能模式双跨越。
二、突出抓好公共建筑节能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机制,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二是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制定运行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既有高耗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政府办公建筑率先进行节能改造,从2007年开始逐步对政府办公建筑中不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进行节能改造,争取到“十一五”期末,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平均电耗降低20%。三是积极探索公共建筑节能新机制,建立针对高耗能的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制度、能效审计和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对新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强制的节能检测并对其能耗指标进行标识。会同国家发改委在北京市评选十大不节能建筑,并向社会披露。其它有条件的城市也可比照进行。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北方地区供热体制改革
尽快实行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政策,鼓励供用热双方的节能行为;新建建筑必须实行按用热量收费,既有建筑要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或进行节能改造后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按照节能和环保的要求整合供热资源,提高热能生产和供热效率;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采暖,加强供热市场监管和应急保障。
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
抓紧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方面开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制定太阳能光热、光电、地热能应用的实施方案,并选择条件成熟的城市进行示范,全面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带动市场需求,推动相关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体系的形成及产业的发展。
五、组织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
按照节能工程实施方案,要着力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十一五”期间,在北京等四个直辖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地方标准,并逐步上升为国家标准,力争“十二五”期间在北方寒冷地区和有条件的城市推广;二是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及部署更低能耗建筑示范;三是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城市级示范;四是建立和完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应用的成套技术和配套政策法规,并同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
六、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
一是加快对建筑节能关键技术进行攻关,促进传统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改造和提升。二是推进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为核心的绿色建筑。三是进一步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体系、新型墙材技术与产品的发展。
七、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节能省地型建筑经济激励政策
通过立法明确建筑节能的法律地位和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目前,《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已提请国务院审议,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今年内该条例能颁布实施。同时,积极参与《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工作。制定节能省地型建筑及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是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工作。我们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沟通,确定节能省地型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的思路、重点领域、基本框架和体系,明确工作任务,抓紧落实。
八、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建筑节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充分利用国际资源,紧密围绕建筑节能、资源节约、绿色建筑等优先领域,以合作、交流、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外先进理念、经验、技术,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等优先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体系。召开“第三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大会”,打造国际化的新技术及新产品交流平台,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工作,以实现建筑节能的跨越式的发展。
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
抓住关键,重在落实,确保完成“十一五”和今年节能降耗任务
我们将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和工作部署,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将上海节能降耗工作向纵深推进。
一、抓住“三大节能重点”,管好存量
一是抓住重点用能单位。全市年耗能量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单位有800多家,用能量约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70%。我们将把这些单位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监控。二是抓住重点耗能设备。对于炉窑、风机、水泵、电机、中央空调等耗能多的设备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加快改造换代。三是抓住重点产品单耗。对于钢铁、乙烯、玻璃等主要耗能产品,按照国际先进水平制定产品单耗限额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
二、严格实施“两项节能制度”,管住增量
一是对汽车、空调、冰箱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严格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新建项目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源头上把住高能耗、低附加值项目的准入。
三、采取“三种淘汰方式”,做好减量
一是结合区域功能转换调整企业。主要是结合世博会会址、苏州河等区域的功能转换,通过搬迁、淘汰等方式调整现有企业。二是结合行业调整淘汰劣势企业。主要是对污染严重、技术落后、布局不合理的行业,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推进高能耗、低附加值行业的退出。三是结合零星工业点整合淘汰劣势企业。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把零星工业点企业淘汰或集中到工业区内。
四、开拓“三个节能新领域”,扩展空间
一是加强建筑节能。目前上海建筑用能占全市用能总量的近20%。我们将把建筑物作为耗能产品,在设计、建设和使用的全过程中进行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二是加强交通节能。目前上海成品油消费中交通用油近60%。我们把交通节能作为节能的新的重点领域。三是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重点是太阳能和风能,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和重点工程。
五、创新“三种节能机制”,力求突破
一是发挥能源价格机制作用,加快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促进节能。二是进一步发挥大型能源企业作用,电力、燃气等国有能源企业不仅要做好内部节能,而且要发挥综合优势,承担为用户节能降耗服务的社会责任。三是扶持节能服务公司(ESCO)发展,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管理等专业服务,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节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山东省副省长王仁元:
理清思路 狠抓落实促进节能工作上新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国节能工作会议,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节能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将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促进山东省节能工作再上新水平。
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节能降耗落到实处。
一、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问责制
省委、省政府在已经建立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监督考核“三个体系”基础上,今年又把节能降耗指标纳入监督考核体系,将“十一五”和今年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了各市、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省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市万元GDP能耗、电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1000户重点企业能耗情况,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地区、本系统和本企业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据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新上项目一律进行能耗预审核,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发展,新上高耗能项目设备工艺和能耗水平必须达到国际或国内一流水平。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服务业和生态农业。加大技改投入,加快高耗能行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突出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实施好“123”示范工程,即重点抓好10个循环经济型城市,20个循环经济行业和园区,300个循环经济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积极发展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尽快改变我省一次能源单一的状况。
三、加快节能技术创新和推广
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学研联合,集中力量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关键技术、成套装备和工艺流程,推广应用一批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近期集中在工业、农业、建筑业领域推广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实施100项重大节能示范项目。
四、加快构建政策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省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的导向作用,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支持节能降耗的合力。进一步修订重点产品和设备工艺能耗标准,制定服务业、建筑业能耗标准,探索建立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为指导企业节能降耗提供政策依据。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办法,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带动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节约型学校的建设。
五、依法加大节能监管力度
认真落实《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省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加快我省不同行业的节能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抓好能源监测和节能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节能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节能违法行为。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节能执法监察,使节能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