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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好人条款”之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颁布实施后,社会大众对“救人于危难之际”不再谈虎色变,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在生活中更加得以体现.那么,当救助者的权益能够得以保障后,是否可以对无救助义务之人设定最低救助义务,以最大程度上保全被救助人的利益.本文将从设定最低救助义务必要性、最低救助义务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分析设定最低救助义务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