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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宪法的标准,而具体的设置需要在理清其宪法地位,以及宪法性质的基础上实现。其不仅要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核心制度作为体制建设的依据,还需要分析设定其在宪法中实行的具体要求,结合机构效能原理、民主制约原理以及制度耦合原理,判断出国家较差机构设置合宪性的基本原则,最终确定国家监察机构在宪法中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