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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称《民事诉讼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方面作出了六处修改:1.仲裁证据保全;2.仲裁财产保全;3.对恶意仲裁的处理;4.对可仲裁纠纷类型的扩张;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不可上诉;6.统一对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与申请撤销的审查件。然而《民事诉讼法》却未对重新仲裁制度进行修改。我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个方面,其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一部分,法律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