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李慧娟,名不见经传的洛阳市法官,依国家正确判案,却被所在"省人大"认定"严重违法".此为2003年震动中国司法改革核心法官独立问题的"李慧娟事件".中国法律界不得不为此作出尖锐而焦虑的深度反思:法官独立具有现代社会发展内蕴的客观必然性,是司法公正、司法权多样性质、法官承担责任、国家承担WTO国际义务的共同要求.法官独立的现实外部障碍主要来自地方党委、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外"干涉;现实内部障碍来自于上下级法院指导关系的行政化;已明显落伍于时代潮流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选、用、考、奖、惩、晋等制度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的重点也必然落在法官准入、罢免惩戒程序、行政管理模式消除等,重大相关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