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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攻坚工程,它来源于实践,也适应了现实需要。本文从政治、经济、社会三个层面分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可行性路径进行了探析,以期能够贡献决策建议,从而有力推动法治情感、法治精神以及法治实践逐步成为法治中国的新常态。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中国 新常态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05.013
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通过“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议题把依法治国引领到全面深化的新阶段。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念的重大创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重要转折,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规律和执政规律以及人类发展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们谈依法治国,不应单单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角度去理解,还要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到党建、德治等各个方面去深入理解,更要从宏观、中观、微观的各个层面去进行立体化的感知。在宏观的层面,依法治国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已经成为世界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观的层面,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到新阶段新时代的重要表现,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和方法;而在微观层面,依法治国是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时期,人治在整体上居于主导地位,法治的显在地位不够突出。总体来讲,我国法治的历史基础相对薄弱。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更加成为一项长期而系统的攻坚工程。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深厚的现实基础的支撑。而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不单单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方法的改变,更是政治形态、经济形态和社会形态等各个方面深刻转换的重要表现。从专制政治到民主政治、从自然经济转向社会经济、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最深层次的现实依循。
政治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主要以党的政策的形式来推进法治,这一时期的法制思想具有明显的特色,基本上坚持了本国国情与国际经验相结合。这阶段,以《土地改革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重要法规,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规制。而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法治”被真正写进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由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新的方向。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确立了下来。十六大提出了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三个统一”。到了党的十七大,依法治國已经被上升到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高度。而十八大报告则进一步将依法治国提高到“快”和“全”的更高层次。一方面,强调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建设,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应该落实到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来加以推行,不管是立法还是执政,不管是司法改革还是遵法守法,都要有法治的意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并且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着力打造共享共治共建的社会治理格局。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规法制探索再到当前深入系统的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党的领导集体一次次地将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法治实践也从该时期的历史任务中来,又回到了当时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实践中去。不断推进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充分证明,依法治国已经逐渐成为我国政治基础的一种基本精神。一方面,依法治国有着深厚的政治文明基础,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
经济基础。从历史来看,法与私有制、阶级、国家相伴而生,虽然法同私有制、阶级、国家等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但是也都有着深刻的物质基础联系,都是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的。
市场经济是人类现代社会的一种主要的经济结构方式,体现并形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我国已经逐步确立以市场为主导,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更需要置身其中的市场主体具有创新、开拓甚至是冒险的独立精神,同时又要充分认识并维护好其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这就进一步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具有相对稳定、可靠并且公平、可维系的常态关系,这就需要用法律制度来规制并提供保障,有效调节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反过来,法律也能够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提供更加自由和平等的作用机制,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离开法治的调节和保护,可以说,市场经济极有可能成为一种完全无序的经济运营机制。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利益格局已经逐步形成,各个主体之间的矛盾问题也逐渐凸显,如果不从法律层面加以约束和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成果将会受到影响和冲击,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
社会基础。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现代法治理念,是整个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各种思想文化观念的一种综合反映,是在一定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并不断完善的,并最终发展成为人类法治文化、法治文明。
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最广大人民内心深处对法的拥护和真诚信仰。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思想基础。加强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一直是我国普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一五普法”“二五普法”主要从普及法律常识入手,“三五普法”“四五普法”则主要普及法律知识,从“五五普法”开始,逐步从培养人们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到培养和提升人们对法律的理性认知水平,并更加深入地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整体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不断的培养与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自始至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不是要以法代民,而是要为民请法,法治不是为了约束人民,而是从人民出发,通过法的效力来始终保持住人民的主体地位。确切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为内容形成的法律规则体系。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要以法来回应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期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进入到新的阶段,要想让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不断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推进就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中国法治建设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性质。
坚持科学立法,公正司法执法,深入进行法治层面的供给侧改革。当前,我国经济一直保持中高速增长,国内总产值稳居世界第二。尤其是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得以不断深入推进,涌现出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产业,从而实现了中国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
全面依法治国,同样也需要深入进行法治范围内的供给侧改革。我国的法治改革进入到全新的阶段,法治已经上升到新的地位,成为党和国家、政府以及个人共同的“必需品”。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当前我国法的量和质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法治供给错配的问题不容忽视,比如在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差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扎实推进法治领域的供给侧改革,从而更大程度上地满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法治需求。法治供给侧的改革,不能再将法单纯依附于既往的行政目的,而是应该将法律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相适应,努力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法治供给,进而成为与这些领域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重要支柱。一方面,在立法上要充分转变立法观念,以科学立法来引领现代法治。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执法司法领域的供给能力,补齐法律服务供给缺失的短板。
持久有力地开展法制宣传与法治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领导干部整体上的法治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从近几年的反腐态势来看,党员干部队伍中依然存在着大量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就全社会来看,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水平仍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持久有力地开展法制宣传与法治教育活动。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十八大报告提出领导干部要具有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在习总书记的法治思想中,领导干部要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要求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内容。法本身就是各种力量进行博弈的综合结果,党的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的时候理应运用法治思维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并切实推动改革的深化,切实树立起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以及治官治权的思维。
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依法治国更离不开法治理念的充分构建和法律文化的有效传播。在民主和法治观念高涨的过程中,法律文化在民众中也在一定程度上传播开来。在公共领域,人们可以对法治进行论证和探讨,逐步在头脑中形成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现状的法治理念。党的十八大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着力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并逐步内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稳步树立法治信仰,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既有的观念里,中国传统社会“德主刑辅”,倡导的是人治,法治基础薄弱。然而,实际上,大部分封建帝王施行的是“外儒内法”的治国方略。守法不仅仅一种刚性的行為规范,更是一种深刻的生活方式,更关乎美德。德政、德治的背后有着深刻的法治逻辑。相应地,法治更离不开德治的充分发扬。当前,我们要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全民守法背后的道德自律。我们要想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要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并将两者进行辩证统一。一方面,不断提高人们的社会道德意识,夯实依法治国的基础,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法治推进德治,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31920170205)
参考文献
李婷婷,2016,《当前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责 编/杨昀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中国 新常态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05.013
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通过“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议题把依法治国引领到全面深化的新阶段。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念的重大创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重要转折,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规律和执政规律以及人类发展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们谈依法治国,不应单单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角度去理解,还要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到党建、德治等各个方面去深入理解,更要从宏观、中观、微观的各个层面去进行立体化的感知。在宏观的层面,依法治国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已经成为世界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观的层面,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到新阶段新时代的重要表现,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和方法;而在微观层面,依法治国是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基础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时期,人治在整体上居于主导地位,法治的显在地位不够突出。总体来讲,我国法治的历史基础相对薄弱。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更加成为一项长期而系统的攻坚工程。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深厚的现实基础的支撑。而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不单单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方法的改变,更是政治形态、经济形态和社会形态等各个方面深刻转换的重要表现。从专制政治到民主政治、从自然经济转向社会经济、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最深层次的现实依循。
政治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主要以党的政策的形式来推进法治,这一时期的法制思想具有明显的特色,基本上坚持了本国国情与国际经验相结合。这阶段,以《土地改革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重要法规,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规制。而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法治”被真正写进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由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新的方向。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确立了下来。十六大提出了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三个统一”。到了党的十七大,依法治國已经被上升到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高度。而十八大报告则进一步将依法治国提高到“快”和“全”的更高层次。一方面,强调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建设,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应该落实到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来加以推行,不管是立法还是执政,不管是司法改革还是遵法守法,都要有法治的意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并且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着力打造共享共治共建的社会治理格局。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规法制探索再到当前深入系统的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党的领导集体一次次地将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法治实践也从该时期的历史任务中来,又回到了当时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实践中去。不断推进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充分证明,依法治国已经逐渐成为我国政治基础的一种基本精神。一方面,依法治国有着深厚的政治文明基础,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
经济基础。从历史来看,法与私有制、阶级、国家相伴而生,虽然法同私有制、阶级、国家等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但是也都有着深刻的物质基础联系,都是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的。
市场经济是人类现代社会的一种主要的经济结构方式,体现并形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我国已经逐步确立以市场为主导,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更需要置身其中的市场主体具有创新、开拓甚至是冒险的独立精神,同时又要充分认识并维护好其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这就进一步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具有相对稳定、可靠并且公平、可维系的常态关系,这就需要用法律制度来规制并提供保障,有效调节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反过来,法律也能够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提供更加自由和平等的作用机制,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离开法治的调节和保护,可以说,市场经济极有可能成为一种完全无序的经济运营机制。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利益格局已经逐步形成,各个主体之间的矛盾问题也逐渐凸显,如果不从法律层面加以约束和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成果将会受到影响和冲击,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
社会基础。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现代法治理念,是整个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各种思想文化观念的一种综合反映,是在一定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并不断完善的,并最终发展成为人类法治文化、法治文明。
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最广大人民内心深处对法的拥护和真诚信仰。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思想基础。加强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一直是我国普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一五普法”“二五普法”主要从普及法律常识入手,“三五普法”“四五普法”则主要普及法律知识,从“五五普法”开始,逐步从培养人们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到培养和提升人们对法律的理性认知水平,并更加深入地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整体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不断的培养与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全面依法治国的可行性路径
自始至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不是要以法代民,而是要为民请法,法治不是为了约束人民,而是从人民出发,通过法的效力来始终保持住人民的主体地位。确切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为内容形成的法律规则体系。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要以法来回应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期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进入到新的阶段,要想让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不断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推进就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中国法治建设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性质。
坚持科学立法,公正司法执法,深入进行法治层面的供给侧改革。当前,我国经济一直保持中高速增长,国内总产值稳居世界第二。尤其是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得以不断深入推进,涌现出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产业,从而实现了中国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
全面依法治国,同样也需要深入进行法治范围内的供给侧改革。我国的法治改革进入到全新的阶段,法治已经上升到新的地位,成为党和国家、政府以及个人共同的“必需品”。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当前我国法的量和质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法治供给错配的问题不容忽视,比如在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差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扎实推进法治领域的供给侧改革,从而更大程度上地满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法治需求。法治供给侧的改革,不能再将法单纯依附于既往的行政目的,而是应该将法律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相适应,努力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法治供给,进而成为与这些领域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重要支柱。一方面,在立法上要充分转变立法观念,以科学立法来引领现代法治。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执法司法领域的供给能力,补齐法律服务供给缺失的短板。
持久有力地开展法制宣传与法治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领导干部整体上的法治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从近几年的反腐态势来看,党员干部队伍中依然存在着大量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就全社会来看,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水平仍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持久有力地开展法制宣传与法治教育活动。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十八大报告提出领导干部要具有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在习总书记的法治思想中,领导干部要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要求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内容。法本身就是各种力量进行博弈的综合结果,党的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的时候理应运用法治思维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并切实推动改革的深化,切实树立起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以及治官治权的思维。
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依法治国更离不开法治理念的充分构建和法律文化的有效传播。在民主和法治观念高涨的过程中,法律文化在民众中也在一定程度上传播开来。在公共领域,人们可以对法治进行论证和探讨,逐步在头脑中形成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现状的法治理念。党的十八大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着力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并逐步内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稳步树立法治信仰,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既有的观念里,中国传统社会“德主刑辅”,倡导的是人治,法治基础薄弱。然而,实际上,大部分封建帝王施行的是“外儒内法”的治国方略。守法不仅仅一种刚性的行為规范,更是一种深刻的生活方式,更关乎美德。德政、德治的背后有着深刻的法治逻辑。相应地,法治更离不开德治的充分发扬。当前,我们要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全民守法背后的道德自律。我们要想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要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并将两者进行辩证统一。一方面,不断提高人们的社会道德意识,夯实依法治国的基础,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法治推进德治,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31920170205)
参考文献
李婷婷,2016,《当前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责 编/杨昀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