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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需要进一步明确婚姻法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分辨两者之间的相同与不同之处,然后将其运用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意义上,通过对界定对象的调整,基本原则的规定,价值理念的阐述这三方面,民法总则对婚姻法进行了一个总结和引导。在体制上,由于民法总则得以构建的重要前提是身份法和人格法,加上身份法和财产法之间的差异性,都决定了婚姻法的独立性。整体来看,二者要协调立法,就需要互相配合,考虑各自的制度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