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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善的生活一直是伦理学家们试图去寻求的具有深刻意义的生活方式,对这种生活方式的揭示有助于人民更加积极的生活,尤其是在这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明确善的生活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对善的概念分析入手进而结合伦理学的知识对善的生活进行一种理论揭示。
关键词:善 善的生活 伦理 幸福
一、善的意义及其分类
(一)善的意义
善的概念一直是各大伦理学家们不断去试图解释的,在不同的伦理学流派中对善的解释是不同的。在元伦理学那里,善是不可定义的,善只是其本身,如果这样的话,人类的道德规范也就缺乏足够的理由。从规范伦理学的角度看,善就是善的事物,善的行为。本文将从规范伦理学的角度来分析善的意义。
牛津英文字典中对善的解释是“赞赏最普遍的形容词,隐含着某些可敬的或有用的特殊性质之大量存在。”这条解释指出,说某物是善的就是要赞扬它并隐含赞扬它的理由,那么根据不同的理由就可以把善作一个分类。
(二)善的分类
如果说所赞扬的事物是人,包括人的动机、意向、行为、品行等则赞扬它的理由是道德的,则这时所用的就是道德意义的善字。同样,我们也可以用非道德的理由来赞扬某物,则我们就把善字用到了所有的事物上而不只是用到人或与人有关的行为和习性上。这些非道德的理由是多样的,因而产生了善的许多意义和用法。
1.道德价值的善
因道德理由为善之物,主要是指有利于人全面自由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以及对符合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思想和行为的肯定评价。
2.非道德价值的善
(1)功利价值的善,因其有用而达到某目的之物。如一把伞在雨天可以为我们挡雨,我们就称之为善的。
(2)外在价值的善,因其有助于达到某善目的之物。如跑步可以健康身体,则为善。
(3)天生价值的善,因欣赏它们的欣赏经验自身就是善的之物。如艺术作品和自然之物我们在欣赏时会产生美的经验,我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天生的善。
(4)内在价值的善,因其内在特性而为内在善之物。如一个有德性的人在睡觉时还是一样有德性的。
(5)终极价值的善,即至善,这是一种最高的善,一切其他的善都来源于它,它是道德上追求的最高目的,是一种完满的幸福。
二、善的生活与伦理
(一)善的生活的理论分析
什么是善的生活?它能合理地被选择吗?柏拉图在《菲勒巴斯篇》说善的生活是“混合的生活”,它包含下列先后顺序的成分:1.韵律、中庸、适宜等。2.均衡、美丽、完美等。3.心灵、智慧。4.科学、艺术、真的意见。5.灵魂自身的纯洁和无痛苦的快乐。这些成分称为善的生活的内容。此外,柏拉图还认为善的生活要有形式。的确,一个人所能拥有的善的生活必须有形式,不一定就是模式,而是被某种生活态度,生活风格所感发的形式。怀德海将它称之为“主观的形式”并认为“尊重”应该是生活中最主要的风格,可能有的人把自律、理性、责任等风格当做最主要的。
善的生活的内容和形式会因人而异,所以我觉得柏拉图所讲的对每个人都有一种固定适用的模式是不妥的。我相信人性在每个层面上大致都一样,但是我们可以发现一组所有人都认为是善的项目在排列这些项目的轻重顺序时还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有的人认为善的生活偏重于和平安全,有的人则偏重于冒险创新,虽然这些人都或多或少的包含两者。针对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个体差异,其原因也许是每一个人的需求和能力的不等以及每个人的善的生活所具有的内在善也不等。例如,张三的智慧使他即使达到了他最高善的生活也无法包含我们所列出的全部项目,所以在其他条件不变之下,他的善的生活与比他智慧高的李四相比其善之程度就较低。但是这并不能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阐述的张三应该被记为二等公民,被不公平的对待,成为被他人统治的对象。张三和李四应该被同样的对待,因为他们从本质上是同样善的。若想要如此,就必须诉求于伦理道德的规范了。
(二)伦理对善的生活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说过,善的生活其实是一种幸福的生活,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我们的幸福必须要在社会中求得,如若没有伦理道德,我们的生活就会受到别人的侵犯,这样是不会得来幸福的。康德也曾讲,就我们作为一种有限的感性存在而言,祸福诚然关系重大,追求幸福也是每一个人的愿望,会成为决定他的行为动机的一个原因,但它不能被视为道德法则或其根据。与其说伦理学是教人怎样谋求幸福,不如说它是教人怎样配享幸福。也就是说,即便我们把伦理学当成一种幸福学说来处理,它也只是研究幸福的合理和必然的条件,而不研究获致幸福的种种手段。幸福不会从天而降,幸福是需要付出努力和代价的。而且,有时候它恰恰需要不快乐才能于无意间得到。康德的意思是我们应当只是去努力履行和完成自己的道德义务而不以自身快乐和幸福為意,更不能损害别人的幸福。所以我们要做到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基本道德水准。道德不仅是自己善的生活的指导者也是别人善的生活的指导者,所以道德会要求人们去追求善,亦即追求仁爱和公正原则。正如苏格拉底在《美诺篇》所说,“品德,不是达到善或获得善事物的权利,而是公正的、诚实的、节制的、仁义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郭斌和,张竹明译.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李雄辉.伦理学[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1990.6
[3]余仕麟.伦理学要义[M].成都:巴蜀书社,2010.5
关键词:善 善的生活 伦理 幸福
一、善的意义及其分类
(一)善的意义
善的概念一直是各大伦理学家们不断去试图解释的,在不同的伦理学流派中对善的解释是不同的。在元伦理学那里,善是不可定义的,善只是其本身,如果这样的话,人类的道德规范也就缺乏足够的理由。从规范伦理学的角度看,善就是善的事物,善的行为。本文将从规范伦理学的角度来分析善的意义。
牛津英文字典中对善的解释是“赞赏最普遍的形容词,隐含着某些可敬的或有用的特殊性质之大量存在。”这条解释指出,说某物是善的就是要赞扬它并隐含赞扬它的理由,那么根据不同的理由就可以把善作一个分类。
(二)善的分类
如果说所赞扬的事物是人,包括人的动机、意向、行为、品行等则赞扬它的理由是道德的,则这时所用的就是道德意义的善字。同样,我们也可以用非道德的理由来赞扬某物,则我们就把善字用到了所有的事物上而不只是用到人或与人有关的行为和习性上。这些非道德的理由是多样的,因而产生了善的许多意义和用法。
1.道德价值的善
因道德理由为善之物,主要是指有利于人全面自由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以及对符合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思想和行为的肯定评价。
2.非道德价值的善
(1)功利价值的善,因其有用而达到某目的之物。如一把伞在雨天可以为我们挡雨,我们就称之为善的。
(2)外在价值的善,因其有助于达到某善目的之物。如跑步可以健康身体,则为善。
(3)天生价值的善,因欣赏它们的欣赏经验自身就是善的之物。如艺术作品和自然之物我们在欣赏时会产生美的经验,我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天生的善。
(4)内在价值的善,因其内在特性而为内在善之物。如一个有德性的人在睡觉时还是一样有德性的。
(5)终极价值的善,即至善,这是一种最高的善,一切其他的善都来源于它,它是道德上追求的最高目的,是一种完满的幸福。
二、善的生活与伦理
(一)善的生活的理论分析
什么是善的生活?它能合理地被选择吗?柏拉图在《菲勒巴斯篇》说善的生活是“混合的生活”,它包含下列先后顺序的成分:1.韵律、中庸、适宜等。2.均衡、美丽、完美等。3.心灵、智慧。4.科学、艺术、真的意见。5.灵魂自身的纯洁和无痛苦的快乐。这些成分称为善的生活的内容。此外,柏拉图还认为善的生活要有形式。的确,一个人所能拥有的善的生活必须有形式,不一定就是模式,而是被某种生活态度,生活风格所感发的形式。怀德海将它称之为“主观的形式”并认为“尊重”应该是生活中最主要的风格,可能有的人把自律、理性、责任等风格当做最主要的。
善的生活的内容和形式会因人而异,所以我觉得柏拉图所讲的对每个人都有一种固定适用的模式是不妥的。我相信人性在每个层面上大致都一样,但是我们可以发现一组所有人都认为是善的项目在排列这些项目的轻重顺序时还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有的人认为善的生活偏重于和平安全,有的人则偏重于冒险创新,虽然这些人都或多或少的包含两者。针对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个体差异,其原因也许是每一个人的需求和能力的不等以及每个人的善的生活所具有的内在善也不等。例如,张三的智慧使他即使达到了他最高善的生活也无法包含我们所列出的全部项目,所以在其他条件不变之下,他的善的生活与比他智慧高的李四相比其善之程度就较低。但是这并不能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阐述的张三应该被记为二等公民,被不公平的对待,成为被他人统治的对象。张三和李四应该被同样的对待,因为他们从本质上是同样善的。若想要如此,就必须诉求于伦理道德的规范了。
(二)伦理对善的生活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说过,善的生活其实是一种幸福的生活,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我们的幸福必须要在社会中求得,如若没有伦理道德,我们的生活就会受到别人的侵犯,这样是不会得来幸福的。康德也曾讲,就我们作为一种有限的感性存在而言,祸福诚然关系重大,追求幸福也是每一个人的愿望,会成为决定他的行为动机的一个原因,但它不能被视为道德法则或其根据。与其说伦理学是教人怎样谋求幸福,不如说它是教人怎样配享幸福。也就是说,即便我们把伦理学当成一种幸福学说来处理,它也只是研究幸福的合理和必然的条件,而不研究获致幸福的种种手段。幸福不会从天而降,幸福是需要付出努力和代价的。而且,有时候它恰恰需要不快乐才能于无意间得到。康德的意思是我们应当只是去努力履行和完成自己的道德义务而不以自身快乐和幸福為意,更不能损害别人的幸福。所以我们要做到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基本道德水准。道德不仅是自己善的生活的指导者也是别人善的生活的指导者,所以道德会要求人们去追求善,亦即追求仁爱和公正原则。正如苏格拉底在《美诺篇》所说,“品德,不是达到善或获得善事物的权利,而是公正的、诚实的、节制的、仁义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郭斌和,张竹明译.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李雄辉.伦理学[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1990.6
[3]余仕麟.伦理学要义[M].成都:巴蜀书社,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