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笔者对竣工结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归类并分析,并通过对在工程实际中所产生的一些能解决此类问题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及时纠正竣工结算中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使之能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审核
前言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版《计价规范》)已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它对竣工结算阶段的编制依据、办理时间、计算规则以及其他与竣工结算审核有关的内容都有详尽的规定,这些都是进行竣工结算的基础。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此规范中对竣工结算的规定,做好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但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结算审核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对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通过对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能使之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可以达到有效地确定工程造价的目的。
一、审核前准备工作
一般竣工结算审核依据包括: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因此在结算审核准备阶段应做到如下几点:
(1)审核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
(2)审核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3)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4)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二、审核方法
工程结算的审核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工程索赔、风险承包范围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审核[3];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根据竣工图(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审核各个项目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依据,审核人材机等要素价格、工程类别、费用组成、综合单价、风险承包范围等直至工程总造价。
三、审核内容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原则是“量价分离”,“实物量、市场价、竞争费”。因此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先工程量审核、再综合单价及其组成内容的审核、最后是措施项目等有关费用的审核。
(一)工程量的审核
(1)工程量审核范围:对于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
(2)工程量审核要求:主要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3)工程量审核重点: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定施工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关键。审核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表,对照图纸尺寸进行计算来审核,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如基础工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等。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如土石方分部中的基础土方,清单计价中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不考虑放坡、工作面。三是重点审核容易重复列项或重复计算的项目。对于无图纸的项目要深入现场核实,必要时可采用现场丈量实测的方法。以上所指的重点审核部位并不是说其他的项目就可以不审,应采用全面的逐项审核。
(二)综合单价的审核
(1)审核原则。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其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变更估价的原则是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类似或适用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综合单价调整的条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其单价调整的审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偏差将对单价产生影响,是否调整按合同约定,若合同未做约定,根据我省现有规定,在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单个项目工程量的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如工程量清单中010304001001 190mm厚空心砖墙数量为780m3,单价为240.54元/m3,合价为187621.2元,合同总价为630万元,结算时工程量为1020 m3,工程量的变动幅度为(1020-780)/780=30.76%,合同总价变动幅度为(1020-780)×240.54/630=0.91%,虽然单个项目工程量幅度超过30%,但导致总价变动幅度并没有超过1%,所以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对于工程量清单外项目,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无约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对于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3)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变化时其综合单价的审核。當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例如: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只有子项发生变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下列方式办理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子项发生变更,有变更的子项重新议价,没有变更的子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的相应单价结算。例如1:楼地面的块料面层清单项目,块料面层发生变更,找平层、垫层等没有变更,则块料面层单价重新议价,找平层、垫层单价按分析计算表的相应单价。
(4)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引起工程风险承包范围外的价格调整。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按相关规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如:当钢筋的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如下计算:钢筋的材料差价计算以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三)措施项目等有关费用的审核
(1)按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费用审核。即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等;根据我省现行规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措施项目费用应做相应的调整。如某工程原33层层高为3m的厅面积为3.5m×4m楼板,板厚0.m改成空洞,变成32层的厅上空,这样就取消了砼量3.5m×4m×0.1m和模板量3.5m×4m,相应增加了模板支撑高度超过3.6m增加3m的工程量,同时还增加了满堂脚手架的工程量。
(2)按“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费用审核。即对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如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因为措施项目费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所以这些项目应按原投标报价所报的合价计算,一般不调整。
(3)按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审核。对于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等措施项目费,其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同比例调整。
(4)其他项目费的审核: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5)规费税金审核:审查是否按合同价的费率、税率重新计算。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核提出了新要求,工程计价特别是结算审核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学习新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熟练掌握竣工结算审核方法,并认真依法依规的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使竣工结算能够客观合理反映工程合同约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适应在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
[3]CECA/GC3-200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S].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审核
前言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版《计价规范》)已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它对竣工结算阶段的编制依据、办理时间、计算规则以及其他与竣工结算审核有关的内容都有详尽的规定,这些都是进行竣工结算的基础。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此规范中对竣工结算的规定,做好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但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结算审核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对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通过对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能使之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可以达到有效地确定工程造价的目的。
一、审核前准备工作
一般竣工结算审核依据包括: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因此在结算审核准备阶段应做到如下几点:
(1)审核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
(2)审核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3)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4)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二、审核方法
工程结算的审核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工程索赔、风险承包范围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审核[3];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根据竣工图(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审核各个项目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依据,审核人材机等要素价格、工程类别、费用组成、综合单价、风险承包范围等直至工程总造价。
三、审核内容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原则是“量价分离”,“实物量、市场价、竞争费”。因此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先工程量审核、再综合单价及其组成内容的审核、最后是措施项目等有关费用的审核。
(一)工程量的审核
(1)工程量审核范围:对于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
(2)工程量审核要求:主要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3)工程量审核重点: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定施工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关键。审核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表,对照图纸尺寸进行计算来审核,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如基础工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等。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如土石方分部中的基础土方,清单计价中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不考虑放坡、工作面。三是重点审核容易重复列项或重复计算的项目。对于无图纸的项目要深入现场核实,必要时可采用现场丈量实测的方法。以上所指的重点审核部位并不是说其他的项目就可以不审,应采用全面的逐项审核。
(二)综合单价的审核
(1)审核原则。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其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变更估价的原则是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类似或适用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综合单价调整的条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其单价调整的审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偏差将对单价产生影响,是否调整按合同约定,若合同未做约定,根据我省现有规定,在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单个项目工程量的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如工程量清单中010304001001 190mm厚空心砖墙数量为780m3,单价为240.54元/m3,合价为187621.2元,合同总价为630万元,结算时工程量为1020 m3,工程量的变动幅度为(1020-780)/780=30.76%,合同总价变动幅度为(1020-780)×240.54/630=0.91%,虽然单个项目工程量幅度超过30%,但导致总价变动幅度并没有超过1%,所以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对于工程量清单外项目,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无约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对于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3)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变化时其综合单价的审核。當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例如: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只有子项发生变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下列方式办理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子项发生变更,有变更的子项重新议价,没有变更的子项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的相应单价结算。例如1:楼地面的块料面层清单项目,块料面层发生变更,找平层、垫层等没有变更,则块料面层单价重新议价,找平层、垫层单价按分析计算表的相应单价。
(4)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引起工程风险承包范围外的价格调整。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按相关规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如:当钢筋的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如下计算:钢筋的材料差价计算以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三)措施项目等有关费用的审核
(1)按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费用审核。即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等;根据我省现行规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措施项目费用应做相应的调整。如某工程原33层层高为3m的厅面积为3.5m×4m楼板,板厚0.m改成空洞,变成32层的厅上空,这样就取消了砼量3.5m×4m×0.1m和模板量3.5m×4m,相应增加了模板支撑高度超过3.6m增加3m的工程量,同时还增加了满堂脚手架的工程量。
(2)按“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费用审核。即对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如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因为措施项目费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所以这些项目应按原投标报价所报的合价计算,一般不调整。
(3)按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审核。对于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等措施项目费,其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同比例调整。
(4)其他项目费的审核: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5)规费税金审核:审查是否按合同价的费率、税率重新计算。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核提出了新要求,工程计价特别是结算审核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学习新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熟练掌握竣工结算审核方法,并认真依法依规的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使竣工结算能够客观合理反映工程合同约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适应在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
[3]CECA/GC3-200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