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未生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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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与丈夫2006年结婚,不到4年丈夫就有了外遇,而且长期夜不归宿,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2012年初,我们曾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丈夫给予我8万元的经济补偿,同时约定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但丈夫事后反悔,未与我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请问:通过诉讼要求丈夫给予我8万元的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答:
  因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双方签订该协议后,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的规定,本案男、女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条件成就前,未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女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建议尽量协商解决。另外,建议你以丈夫有重大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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