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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8月27日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的颁布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权规定了基本原则。我们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依据这些法律原则,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必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做好监督工作的关系。众所周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好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保证。同样,常委会履行职权包括实施好监督法在内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因此,在实施监督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繁荣。
必须处理好加强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工作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进步。从这一意义上说,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但其工作目标是一致的,而不是相悖的。因此,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为了保证其正确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同时,对其正确的主张和活动,人大应给予大力支持对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应予以理解。
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权力。我国法律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全部活动包括监督活动在内的基本原则。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法,开展监督活动中,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体现群众意愿和听取社会各界的呼声,集中群众的智慧。尤其在具体行使职权过程中,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只享有一票的权力,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到任何时候都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决不能以个人别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代替多数人的意见。
明年1月1日,监督法即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既要总结和发扬以往开展监督工作推向新阶段。
必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做好监督工作的关系。众所周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好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保证。同样,常委会履行职权包括实施好监督法在内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因此,在实施监督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繁荣。
必须处理好加强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工作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进步。从这一意义上说,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但其工作目标是一致的,而不是相悖的。因此,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为了保证其正确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同时,对其正确的主张和活动,人大应给予大力支持对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应予以理解。
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权力。我国法律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全部活动包括监督活动在内的基本原则。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法,开展监督活动中,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体现群众意愿和听取社会各界的呼声,集中群众的智慧。尤其在具体行使职权过程中,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只享有一票的权力,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到任何时候都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决不能以个人别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代替多数人的意见。
明年1月1日,监督法即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我们既要总结和发扬以往开展监督工作推向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