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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流域调水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协调调水沿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焦点问题是生态补偿。生态补偿不仅要得到国家政策支持,而且有赖于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切实保障生态公平与社会正义实现。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应积极确认和引导不同类型补偿主体出现,受水区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补偿主体;受偿主体不但可以是作为国家、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人”,也可以是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标准暂不宜在国家层面作相关立法规定,但应明确其法定要素;健全生态补偿监督机制,应强化国家监督的作用,并发挥社会监督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