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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为了创造更多的财富和自身的发展,纷纷离开土地涌向城市。20多年间,农民工群体也悄然“更新换代”。这一被称为“无根”的群体,他们所面临的发展问题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障碍;消解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046-02
一、第二代农民工的内涵及其显著特征
(一)第二代农民工的内涵
所谓第二代农民工,是相对于改革开放后于20世纪80 年代中期到90 年代中期从农村中流出并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第一代农民工而言。具体来说,“第二代农民工”主要指出生于20 世纪80 年代后,到城市就业但户籍仍在农村的青年[1]。
(二)第二代农民工的显著特征[2]
通过父辈打工返乡后带回家的信息,使他们对城市充满了向往,渴望以智力而非体力在城市生存。与前代农民工相比,第二代农民工具有如下显著特征:
1.文化程度不同。第一代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以小学和初中文化为主,其中部分处于文盲半文盲状态,平均受教育年限约7 年。而后者以初中及以上为主,平均受教育年限约9 年。文化程度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2.就业方式不同。第一代农民工聚集在城市建筑工地上。第二代农民工不再踏实地待在最脏、最累的岗位上,不再省吃俭用攒钱贴家用和盖房娶媳妇,他们的目光投向服务业、制造业等行业。
3.外出目的不同。第一代农民工家庭负担较重,外出就业主要是为了赚钱,改善家境;第二代农民工未婚较多,家庭负担较轻,外出目的不单为了增加收入,更多的是考虑自己的未来。
4.务农经验和土地情结不同。第一代农民工有比较丰富的务农经验,而第二代农民工没有或缺乏务农经验。
5.留城意愿不同。第二代农民工比第一代农民工更愿意成为市民,留在城市中生活。他们对城市的认同远远超过对农村的归属。
6.维权意识不同。第二代农民工在受到歧视时,不同于前代农民工唯唯诺诺,他们会采取必要手段据理力争自己的权利。
通过上述比较,中国农民工经过20几年的成长、积淀,我国第二代农民工更趋理智、成熟,但他们在市民化所面临的诸多障碍却不容忽视。
二、第二代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
对土地缺乏依恋、对城市生活方式向往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由于种种障碍的制约,正在成为一个同时疏离于城市和乡村的夹心层。
(一)回不去农村,融不进城市的矛盾
与第一代农民工不同,第二代农民工是 “生活在城市,却总在边缘”的群体[3],即介于“生存者”与“生活者”之间。不再适应农村生活的他们,吃苦耐劳的活不再是他们唯一选择,他们希望边工作边学习技能。 然而现实中,第二代农民工多数是临时工,用人单位不愿花费大量资金对他们进行培训,政府投入的培训费用也是捉襟见肘。可见,要让第二代农民工胜任当前的一些技术高、专业强、经验足的工作还存在困难。 而且第二代农民工在城镇的待遇和尊重得不到提高,难进入城镇正式就业岗位序列。
(二)户籍问题
我国的户籍制度将农民工屏蔽于分享社会资源之外。多年以来,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直是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要障碍。农村工的身份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农业户口的存在依然在多方面影响着第二代农民工的生活和就业。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迁移定居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区域就业政策和教育制度都对农民工有着不同程度的歧视,给农村转移剩余劳动力在就业、社会保障及子女受教育等方面造成了严重的障碍,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间接成本,影响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融入城市的决策。
(三)平等就业难问题
现行的一些地方政策和不成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二代农民工在城市中公平择业;二元化的劳动力市场使得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力资格[4]。当前,全国统一就业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在就业政策上仍偏重城市劳动力;面对不断加大的城镇就业压力,有些地方甚至出台清退民工和限制民工就业领域的政策。我国劳动力市场明显的体制性分割的现实,阻碍了二代农民工向城镇转移的进程。
(四)社会保障和权益维护问题
目前,大部分第二代农民工在工作单位不享有社会保障,用工单位以故意缩短聘用时间等方式钻政策空子,不受理社会保障,以减少单位成本。他们眼里的工作就是:合理工资、缴纳保险、日均8小时工作制。显然,这些都是他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却成了额外需求。目前,第二代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养老、失业、工伤和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仍不如人意。
(五)犯罪问题
近年来,第二代农民工犯罪的严重性日益突出。虽然,现在并无全国性的第二代农民工犯罪的确切数据,但是散见于各地的统计数据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具有普遍的代表性。据上海市青浦区青少年保护办公室的统计,2004 年青浦区不满16周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参与刑事作案的人数,已占到当地未成年人犯罪62%[5]。在东莞市两级法院 2003—2004 年7月所受理的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 651 宗749 人,其中外地来莞未成年人占95%以上。此外,二代农民工犯罪不仅仅只体现在冰冷的犯罪比例数据的上升,其犯罪类型也从寻衅滋事、小偷小摸逐渐发展成抢劫、强奸、贩毒等恶性犯罪。
(六)个人发展问题
缺少指引和培训机会,使他们自身素质难以提升。学历相对较高的第二代农民工渴望获得更多的就业培训和指导机会,以寻求更好职业。但是,当前社会所能提供的培训机会有限,针对性也不强,这些都极大限制了第二代农民工的良性发展。
三、消解“二代”农民工市民化所面临障碍的对策思考
(一)重视第二代农民工的工作,引导他们跨越心理 “门槛”
社会要充分认识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尤其要在心理上接纳他们。面对他们暂时难以跨越的身份门槛和心理门槛,要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拓宽沟通渠道,引导他们通过正确途径、合法手段表达诉求,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由于他们较高的教育程度,通过积极营造平等的就业机会改善就业环境;对于他们期望高职位的择业观念,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让他们找准自身定位,尽快走出“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误区。
(二)适时改革户籍制度,逐步消除制度门槛
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所作的严格限制,成为流动的瓶颈。[5]然而求实地对我国现状进行分析,显然废除现存户籍制度,实现农民工的自由迁徙,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消除劳动力城乡转移的人为障碍和防止出现新的“二元结构”。对于城市户籍改革的高门槛,经济收入和文化水平的不公限制,予以重视。在适时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要以农民工利益为本和符合时代发展的创新机制为基础,突破落后的户籍制度的羁绊,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将第二代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权益保护制度
各级政府要本着人人平等原则 ,建立面向整个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他们后顾之忧;通过立法建立最低工资保护制度是第二代农民工维权的有利武器。我国要把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强制企业执行同工同酬,杜绝歧视性工资制度;加大处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力度。
(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这是积累第二代农民工所缺乏的人力资本的有效途径。因此,从提高能力入手,加大对第二代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提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使其成为劳动力市场中具有竞争能力的人力资本。
(五)统一城乡就业起点
传统城乡二元结构下,第二代农民工面临的仍是不公平的就业起点。要改变这种状况:第一,应把农民工视为城市新兴产业工人,破除身份性歧视,使竞争在起点和过程中处于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第二,改变全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与偏见,加强舆论宣传,促进市民的认同;第三,为第二代农民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确保他们能在城市安居。在与当地市民混居中,会促使他们与市民交往,加深彼此了解,利于其向市民角色的转换。
(六)完善预防和控制第二代农民工犯罪的刑事社会政策
针对严峻的农民工第二代犯罪形势,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打击犯罪自然不可或缺。但从长远角度看,制定适当的刑事政策才是控制犯罪的长久之计。有人提倡,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奉行宽容主义。但莫里森教授的质问却振聋发聩:“当社会已不再需要其人口中的某些部分时,宽容又有什么用?”[8]农民工第二代不正是不被城市所尊重的人么?与其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后大谈“人道”、“保护”、“挽救”,不如给他们一个平等的成长环境更能显示出社会的善意。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从第二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根源出发,制定并贯彻一整套平衡社会结构、社会资本的刑事社会政策,相对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可以通过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教育防范于未然。最终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良好的成长环境下将犯罪率预防和控制在较低的凝结点。
参考文献:
[1] 刘传江,程建林,董延芳.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2] 储桃红.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生存现状之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4).
[3] 刘传江.农民工生存状态的边缘化与市民化 [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4,(11).
[4] 熊坚.第二代农民工问题初探[J].价格月刊,2009,(8).
[5] 赵胜营.进城农民工子女犯罪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6,(10).
[6] 曾美芬.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制约因素及其化解[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8,(7).
[7] 应培礼,肫宏梅.关于农民工第二代犯罪问题的若干思考[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5).
[8] 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关键词: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障碍;消解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046-02
一、第二代农民工的内涵及其显著特征
(一)第二代农民工的内涵
所谓第二代农民工,是相对于改革开放后于20世纪80 年代中期到90 年代中期从农村中流出并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第一代农民工而言。具体来说,“第二代农民工”主要指出生于20 世纪80 年代后,到城市就业但户籍仍在农村的青年[1]。
(二)第二代农民工的显著特征[2]
通过父辈打工返乡后带回家的信息,使他们对城市充满了向往,渴望以智力而非体力在城市生存。与前代农民工相比,第二代农民工具有如下显著特征:
1.文化程度不同。第一代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以小学和初中文化为主,其中部分处于文盲半文盲状态,平均受教育年限约7 年。而后者以初中及以上为主,平均受教育年限约9 年。文化程度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2.就业方式不同。第一代农民工聚集在城市建筑工地上。第二代农民工不再踏实地待在最脏、最累的岗位上,不再省吃俭用攒钱贴家用和盖房娶媳妇,他们的目光投向服务业、制造业等行业。
3.外出目的不同。第一代农民工家庭负担较重,外出就业主要是为了赚钱,改善家境;第二代农民工未婚较多,家庭负担较轻,外出目的不单为了增加收入,更多的是考虑自己的未来。
4.务农经验和土地情结不同。第一代农民工有比较丰富的务农经验,而第二代农民工没有或缺乏务农经验。
5.留城意愿不同。第二代农民工比第一代农民工更愿意成为市民,留在城市中生活。他们对城市的认同远远超过对农村的归属。
6.维权意识不同。第二代农民工在受到歧视时,不同于前代农民工唯唯诺诺,他们会采取必要手段据理力争自己的权利。
通过上述比较,中国农民工经过20几年的成长、积淀,我国第二代农民工更趋理智、成熟,但他们在市民化所面临的诸多障碍却不容忽视。
二、第二代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
对土地缺乏依恋、对城市生活方式向往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由于种种障碍的制约,正在成为一个同时疏离于城市和乡村的夹心层。
(一)回不去农村,融不进城市的矛盾
与第一代农民工不同,第二代农民工是 “生活在城市,却总在边缘”的群体[3],即介于“生存者”与“生活者”之间。不再适应农村生活的他们,吃苦耐劳的活不再是他们唯一选择,他们希望边工作边学习技能。 然而现实中,第二代农民工多数是临时工,用人单位不愿花费大量资金对他们进行培训,政府投入的培训费用也是捉襟见肘。可见,要让第二代农民工胜任当前的一些技术高、专业强、经验足的工作还存在困难。 而且第二代农民工在城镇的待遇和尊重得不到提高,难进入城镇正式就业岗位序列。
(二)户籍问题
我国的户籍制度将农民工屏蔽于分享社会资源之外。多年以来,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直是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要障碍。农村工的身份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农业户口的存在依然在多方面影响着第二代农民工的生活和就业。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迁移定居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区域就业政策和教育制度都对农民工有着不同程度的歧视,给农村转移剩余劳动力在就业、社会保障及子女受教育等方面造成了严重的障碍,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间接成本,影响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融入城市的决策。
(三)平等就业难问题
现行的一些地方政策和不成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二代农民工在城市中公平择业;二元化的劳动力市场使得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力资格[4]。当前,全国统一就业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在就业政策上仍偏重城市劳动力;面对不断加大的城镇就业压力,有些地方甚至出台清退民工和限制民工就业领域的政策。我国劳动力市场明显的体制性分割的现实,阻碍了二代农民工向城镇转移的进程。
(四)社会保障和权益维护问题
目前,大部分第二代农民工在工作单位不享有社会保障,用工单位以故意缩短聘用时间等方式钻政策空子,不受理社会保障,以减少单位成本。他们眼里的工作就是:合理工资、缴纳保险、日均8小时工作制。显然,这些都是他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却成了额外需求。目前,第二代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养老、失业、工伤和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仍不如人意。
(五)犯罪问题
近年来,第二代农民工犯罪的严重性日益突出。虽然,现在并无全国性的第二代农民工犯罪的确切数据,但是散见于各地的统计数据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具有普遍的代表性。据上海市青浦区青少年保护办公室的统计,2004 年青浦区不满16周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参与刑事作案的人数,已占到当地未成年人犯罪62%[5]。在东莞市两级法院 2003—2004 年7月所受理的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 651 宗749 人,其中外地来莞未成年人占95%以上。此外,二代农民工犯罪不仅仅只体现在冰冷的犯罪比例数据的上升,其犯罪类型也从寻衅滋事、小偷小摸逐渐发展成抢劫、强奸、贩毒等恶性犯罪。
(六)个人发展问题
缺少指引和培训机会,使他们自身素质难以提升。学历相对较高的第二代农民工渴望获得更多的就业培训和指导机会,以寻求更好职业。但是,当前社会所能提供的培训机会有限,针对性也不强,这些都极大限制了第二代农民工的良性发展。
三、消解“二代”农民工市民化所面临障碍的对策思考
(一)重视第二代农民工的工作,引导他们跨越心理 “门槛”
社会要充分认识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尤其要在心理上接纳他们。面对他们暂时难以跨越的身份门槛和心理门槛,要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拓宽沟通渠道,引导他们通过正确途径、合法手段表达诉求,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由于他们较高的教育程度,通过积极营造平等的就业机会改善就业环境;对于他们期望高职位的择业观念,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让他们找准自身定位,尽快走出“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误区。
(二)适时改革户籍制度,逐步消除制度门槛
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所作的严格限制,成为流动的瓶颈。[5]然而求实地对我国现状进行分析,显然废除现存户籍制度,实现农民工的自由迁徙,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消除劳动力城乡转移的人为障碍和防止出现新的“二元结构”。对于城市户籍改革的高门槛,经济收入和文化水平的不公限制,予以重视。在适时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要以农民工利益为本和符合时代发展的创新机制为基础,突破落后的户籍制度的羁绊,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将第二代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权益保护制度
各级政府要本着人人平等原则 ,建立面向整个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他们后顾之忧;通过立法建立最低工资保护制度是第二代农民工维权的有利武器。我国要把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强制企业执行同工同酬,杜绝歧视性工资制度;加大处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力度。
(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这是积累第二代农民工所缺乏的人力资本的有效途径。因此,从提高能力入手,加大对第二代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提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使其成为劳动力市场中具有竞争能力的人力资本。
(五)统一城乡就业起点
传统城乡二元结构下,第二代农民工面临的仍是不公平的就业起点。要改变这种状况:第一,应把农民工视为城市新兴产业工人,破除身份性歧视,使竞争在起点和过程中处于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第二,改变全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与偏见,加强舆论宣传,促进市民的认同;第三,为第二代农民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确保他们能在城市安居。在与当地市民混居中,会促使他们与市民交往,加深彼此了解,利于其向市民角色的转换。
(六)完善预防和控制第二代农民工犯罪的刑事社会政策
针对严峻的农民工第二代犯罪形势,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打击犯罪自然不可或缺。但从长远角度看,制定适当的刑事政策才是控制犯罪的长久之计。有人提倡,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奉行宽容主义。但莫里森教授的质问却振聋发聩:“当社会已不再需要其人口中的某些部分时,宽容又有什么用?”[8]农民工第二代不正是不被城市所尊重的人么?与其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后大谈“人道”、“保护”、“挽救”,不如给他们一个平等的成长环境更能显示出社会的善意。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从第二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根源出发,制定并贯彻一整套平衡社会结构、社会资本的刑事社会政策,相对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可以通过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教育防范于未然。最终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良好的成长环境下将犯罪率预防和控制在较低的凝结点。
参考文献:
[1] 刘传江,程建林,董延芳.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2] 储桃红.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生存现状之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4).
[3] 刘传江.农民工生存状态的边缘化与市民化 [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4,(11).
[4] 熊坚.第二代农民工问题初探[J].价格月刊,2009,(8).
[5] 赵胜营.进城农民工子女犯罪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6,(10).
[6] 曾美芬.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制约因素及其化解[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8,(7).
[7] 应培礼,肫宏梅.关于农民工第二代犯罪问题的若干思考[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5).
[8] 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