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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要求,明确布署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改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该制度实行以来,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初步显现,促进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和侦查模式的转变.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但是,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