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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设定对少数债权人利益特别保护的制度,从而达到保护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程序性权利的目的。在重整程序中应该完善分组表决制度,即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达到一定规模时单独设立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组。在和解程序中,同样应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表决和解协议,同时应当明确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同时应规定持异议债权人依和解协议所获利益不低于依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