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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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到企业已经硕果累累,再来制度化,就太晚了……
  而对恶的诱发与纵容,善也是恶。
  
  我作为创办民营企业20年的过来人,也亲身经历过亲情反目之痛,深切感受到这个案例折射出了我们这个社会身处转型期的不成熟。
  
  谁辜负了信任?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例里,企业已成立4年了,谁是股东大家竟都没问过!这里,信任代替了制度,信任代替了手续,信任代替了一切……信任也埋下了祸根。而这种依靠信任来维系运营,在我们很多企业里是普遍存在的。
  为此,我一直有一个观点:“所谓制度,其本质就是不信任!”在西方,即便父子之间,也是先谈条件先砍价钱,然后再修理后院草坪。为什么他们现在会这样?是因为他们过去在转型期也吃过太多这样的亏。因而在转型期,我们付出惨痛的代价,也是必然的。
  但中国还处于转型期,不可能完全像西方那样做。因此,我的观点是:在企业还小的初创阶段,我们要做到“制度亲情化”;在企业壮大后,我们就要做到“亲情制度化”。
  对此,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但宁可超前也不要滞后。太超前地做制度,在中国文化土壤里,不仅影响效率,而且会“冷”很多人的心。我当年一个分公司总经理,本来一腔热血信誓鞍前马后,结果我當时一说“信任是相对的,不信任是绝对的”,他伤心得差点辞职不干了。
  但如果制度化滞后了,更惨!很简单,你开始再怎么“见外”,父子之间也不会像这个案例里那样行同陌路甚至反目成仇啊!而等到企业已经硕果累累了,你再来制度化,就已经太晚了……所以说,宁早勿晚,超前的成本还是比滞后低。
  
  谁诱发了贪念?
  
  当然,制度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在制度、法律之上,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每个人都不能冲破社会公认的基本道德底线,和基本信任底线。本案中,法院对承认父亲25%股权的判决,也体现了这种精神。而老三连这一点都不承认,肯定已经冲破这一道德底线。
  但这里,我们简单地批判老三的道德低下,也不恰当。我们应该更多地思考:哪些人,哪些事,诱发、纵容了他的恶。而这些人,都要共同为这一悲剧负责。因此,我认为:本案的老爸、老二、老四,也都有责任。而制度化,则能最大程度地规避这种恶的诱因。
  这里,我想对心灵最受伤的父亲说:对于不涉及历史、不影响未来的小事,你可以超然;但对涉及历史、影响未来的大事,必须要负起责任来。能作为而不作为,一概放任,就是不负责任。比如:大画家毕加索,垂垂老矣、家财万贯却不留下遗嘱,结果导致后代为财争斗,最后全族绝后!这就是不负责。
  老二,同样难辞其咎。他在案发前对老三的“引诱”,在案发中对全家的沉默,都是不负责任的。而老四,事前对自己不负责任、对应知情的毫不过问,也是一种恶的诱因,事发后又用破坏的手段,激化了矛盾,终至不可收拾。
  对老三,我想说:我们必须时刻心悬一根“公平”绳。只有公平了,你才能心安,甚至才能身安。如果太不公平,即便法律上无可挑剔,人们也会选择法律之外的方式做出反应,而代价还要自己承担。本案中,老四绝望搞破坏,最后企业没了,就算拥有200%的股权,又有什么意义?更不用说自此与全家的对立与孤立。人一旦被贪念笼罩,是异常危险的。
  (本文作者系百龙集团董事长。本文根据录音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阅)
  责任编辑:化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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