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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研和对各项法律法规的梳理,结合在处理违法占地问题时遇到的实际困难,本人认为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铁路用地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查处违法侵占铁路用地问题十分必要,并且会具有显著效果。
1、必要性
1.1违法建筑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存量土地与用地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个别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单位及个人未经铁路部门同意私自建造建筑物,违法侵占铁路用地。仅2014年至2016年三年间就新发生违法占地案件63件,占地面积147986.31平方米。这些违法占地行为不仅会侵犯铁路企业利益,阻碍铁路企业发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影响,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打通市区道路,高速铁路建设,城市地铁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中都有一定比例的违法建筑。这些未经规划审批,随意建造的违法建筑,不仅延误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展,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投入,也给车辆、行人通行带来不便,甚至阻塞防火通道,影响消防救援,酿成重大安全事故。
1.2当前拆除违法建筑遇到的难题
1.2.1目前处理违法占地问题的方式
对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铁路用地上发生的违法占地案件,根据违法对象和违法地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⑴违法当事人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其上级政府机关提请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收回被侵占土地。
⑵违法占地当事人为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以及《铁路安全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的规定,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维护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拆除违法建筑。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的规定,由路局向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其制止并处理违法占地行为。
⑶被侵占的铁路用地为铁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1.2.2拆除违法建筑遇到的困难及原因
⑴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维护遇到的难题。一是在现场找不到违法占地当事人(有时当事人就在现场,但拒不承认),无法确定违法主体,造成主体缺失法院无法立案。二是法院为避免面对后期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对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既使立案也只是进行调解,很少有判决,有了判决也不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很难通过民事诉讼拆除违法建筑,收回被占用土地。
⑵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违法占地问题遇到的困难。一是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派出机构应自行处理为由进行推诿搪塞,不予受理并处理。而问题是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虽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派出机构,但并没有被授予行政执法权,无法采取行政執法方式处理违法占地问题。二是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使其不愿受理向其反映的违法占地问题。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申请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经过对一些市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局的调查了解,地方人民法院基本不受理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影响较大的占地案件也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公安、国土、城管等部门联合拆违来完成,地方人民法院几乎没有单独执行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
⑶侵占的铁路用地为铁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2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查处,但没有明确当事人不自行改正时由谁来实施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和对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的咨询了解,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发生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在当事人不能自行拆除时,由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申请法院来实施强制拆除。而法院对沈阳铁路监督管理的强制拆除申请也将如同对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样不予执行。而且由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查处的区域也仅限于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对其它铁路用地不适用这样的行政执法。 2、可行性
2.1與现行法律不抵触,进一步明确更具操作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以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发生在铁路用地内的违法占地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2.2实践证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地问题效果显著。
2013年3月份和2015年10月份,经过局土地管理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哈尔滨市道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受理了哈尔滨市道理区车站街占地面积为420平头方米,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站场占地面积为2200平方米的违法占地案件,并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有效的维护了铁路企业利益,及时有效的打击和揭制了违法占地行为进一步发生和漫延的势头。
在实际工作中,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中已经写明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力和职责,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铁路用地上发生的违法占地案件没有法规明确由其负责查处为由,对铁路部门向其反映的土地被侵占问题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在违法侵占铁路用地行为越来越多,处理违法占地手段软弱无力、成效不明显的情况下,十分有必要在《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铁路用地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以使侵占铁路用地违法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查处。
1、必要性
1.1违法建筑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存量土地与用地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个别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单位及个人未经铁路部门同意私自建造建筑物,违法侵占铁路用地。仅2014年至2016年三年间就新发生违法占地案件63件,占地面积147986.31平方米。这些违法占地行为不仅会侵犯铁路企业利益,阻碍铁路企业发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影响,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打通市区道路,高速铁路建设,城市地铁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中都有一定比例的违法建筑。这些未经规划审批,随意建造的违法建筑,不仅延误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展,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投入,也给车辆、行人通行带来不便,甚至阻塞防火通道,影响消防救援,酿成重大安全事故。
1.2当前拆除违法建筑遇到的难题
1.2.1目前处理违法占地问题的方式
对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铁路用地上发生的违法占地案件,根据违法对象和违法地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⑴违法当事人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其上级政府机关提请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收回被侵占土地。
⑵违法占地当事人为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以及《铁路安全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的规定,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维护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拆除违法建筑。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的规定,由路局向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其制止并处理违法占地行为。
⑶被侵占的铁路用地为铁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1.2.2拆除违法建筑遇到的困难及原因
⑴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维护遇到的难题。一是在现场找不到违法占地当事人(有时当事人就在现场,但拒不承认),无法确定违法主体,造成主体缺失法院无法立案。二是法院为避免面对后期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对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既使立案也只是进行调解,很少有判决,有了判决也不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很难通过民事诉讼拆除违法建筑,收回被占用土地。
⑵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违法占地问题遇到的困难。一是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派出机构应自行处理为由进行推诿搪塞,不予受理并处理。而问题是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虽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派出机构,但并没有被授予行政执法权,无法采取行政執法方式处理违法占地问题。二是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使其不愿受理向其反映的违法占地问题。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申请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经过对一些市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局的调查了解,地方人民法院基本不受理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影响较大的占地案件也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公安、国土、城管等部门联合拆违来完成,地方人民法院几乎没有单独执行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
⑶侵占的铁路用地为铁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2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查处,但没有明确当事人不自行改正时由谁来实施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和对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的咨询了解,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发生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在当事人不能自行拆除时,由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申请法院来实施强制拆除。而法院对沈阳铁路监督管理的强制拆除申请也将如同对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样不予执行。而且由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查处的区域也仅限于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对其它铁路用地不适用这样的行政执法。 2、可行性
2.1與现行法律不抵触,进一步明确更具操作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以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发生在铁路用地内的违法占地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2.2实践证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地问题效果显著。
2013年3月份和2015年10月份,经过局土地管理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哈尔滨市道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受理了哈尔滨市道理区车站街占地面积为420平头方米,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站场占地面积为2200平方米的违法占地案件,并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有效的维护了铁路企业利益,及时有效的打击和揭制了违法占地行为进一步发生和漫延的势头。
在实际工作中,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中已经写明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力和职责,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铁路用地上发生的违法占地案件没有法规明确由其负责查处为由,对铁路部门向其反映的土地被侵占问题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在违法侵占铁路用地行为越来越多,处理违法占地手段软弱无力、成效不明显的情况下,十分有必要在《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铁路用地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以使侵占铁路用地违法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