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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初步探讨了法与信仰的关系。认为法的本质并不是像人们过去所理解的那样是立足于对社会的现实关系的维护 ,而是立足于对人们的社会关系及相应的社会秩序的“应当”的牵导与维系。就是说 ,法的本质不是“现实态” ,而是“理想态”。法据此与信仰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信仰与法都是社会控制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信仰是立法的精神基点 ;信仰是遵法的精神底蕴 ;信仰是评法的精神依据。信仰支撑着法 ,法实现着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