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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敦煌写本吐蕃文雇工契(P.T.12974)为探究吐蕃文契约的样貌及其雇佣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本件吐蕃文雇工契与同期汉文雇工契相比较,在文书格式上保持独立特色的同时,更多地承袭了汉文契的模式;在雇佣关系方面契约双方地位较为平等,基本上是以役力换取粮食,属于帮工性质。
关键词:敦煌写本;吐蕃文雇工契;雇值
中图分类号:K870.6;K8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1)05-0100-06
敦煌出土的吐蕃文契约文书中,与相对较多的借贷、买卖契约相比,有关雇佣方面唯有一件雇工契。对于这件文书,学术界已作了汉译和初步的研究。笔者意为,本件吐蕃文雇工契基本格式完整,表述清晰,为学界考证吐蕃文契约的样貌及其与同期汉文契约的异同,探讨吐蕃时期民间雇佣关系的性质等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基于此,本文拟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探究,以就教于学界。
为行文之方便,先将本件契译文转录于下:
《收割青稞雇工契》(P.T.12974)(下文简称吐蕃文雇工契)
虎年,比丘张海增……虎年……雇谢比西收割十畦青稞地,定于秋季七月收割。到时不割,往后延期或比西毁约……立即交给僧人(比丘)与当地产量相当之十畦青稞数。假如比西因摊派王差不能完成,仍照上述交付……担保人阴腊赉、郭悉诺山、王玉悉顿、张孜孜等……比西父子按指印签字。谢比西(签字)
一文本的表层考察
本件吐蕃文雇工契是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的遗物,契文意思表述比较清晰。契文大意是,虎年,僧徒张海增雇谢比西收割十畦青稞,约定于本年秋季七月收割完成,如谢比西到时不割,往后延期或毁约,要赔与当地产量相当之十畦青稞数。从该件契约文本的表层来看,首先契尾当事人署名,只有受雇者谢比西署名,未见雇主张海增署名,本契无疑是一件单契,因为“(单契)是由关系一方根据协议出具给另一方的契约,出具契约的一方,往往是债务人”。其次从契约的结构要素来看,大致包括立契时间(虎年)、立契当事人(张海增、谢比西)、标的物(青稞)、数量(十畦)、期限(秋七月)、违约处罚(到时不割,往后延期或毁约)、担保及署名(担保人、立契人署名)等七项雇佣契约的条款要素,显示了相当高的立契水平。若将此雇工契与同时期的汉文雇工契作一比较,就会发现,吐蕃文契在保持独立的文书格式特色的同时更多地承袭了汉文契的模式。
为便于对上述问题展开具体的探讨研究,现选取一件与吐蕃文雇工契同一时期的汉文便刈价麦契,即P.2964v《巳年(8377)令狐善奴便刈价麦契》(以下简称《便刈价麦契》)作为比较。此汉文契转录如下:
l巳年二月十日,康悉杓家令狐善奴为粮用,今于龙
2处便对价麦壹硕陆斗,限至秋七
3月内苅麦壹拾亩。如主人麦熟吉报,依时请收苅。
4如法束口了,不得为(违)时限。如若依时吉报不来,
5或欠收苅不了,其所将斛斗,请陪(倍)罚叁硕贰斗,
6当日便须佃(填)纳。如违,一任掣夺家资杂物牛畜等,
7用充麦直。其麦亦任别雇人收对。如身东西不在,
8一仰保人代还。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
9章,画指为凭。
10马明 便菏价人令狐善奴年卅一(指节押)
11保人孙顾奴卅五(指节押)
12保人
13见人解善
14见人
15见人
16见人
上件汉文《便刈价麦契》也是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的一件雇人苅(刈)麦契,契文大意是,巳年二月十日,康悉杓家令狐善奴由于缺粮,遂于龙(缺)处便菏价麦一硕六斗,限至秋七月内菏麦壹拾亩。可见,这两件契约都是收割农作物(青稞或麦)的雇工契,而且在格式条款方面也有一致性,可作逐一具体比较:
首列立契时间。两件契约均采用了相同的形式,将立契时间放在契首,只是纪年方式不同罢了。吐蕃文雇工契采用了十二生肖纪年法,即以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猪、狗十二种动物名称来代称年代。此种纪年方式周期较短,只有十二年,故每隔十二年属相年号要重复一次。而汉文《便刈价麦契》采用了地支纪年法,此种纪年方式是在十二生肖纪年法的基础上以十二种动物与十二地支相配以纪年,每种动物和与之相配的地支代表一年。有关吐蕃民族的纪年法,学界已有论述。认为:“六十干支纪年——用金、木、水、火、土各分阴阳以表示十天干,虽已见于会盟碑,但在当时未必曾经通行,现在我们所见到的确实可靠的吐蕃王朝时期的文献里,除会盟碑一例外,只有使用十二动物纪年的,而没有表示十天干的阴阳五行的。”“尤有甚者,《敦煌古藏文历史文书大事编年》记公元650-763年1 10余年间的大事,写于金成公主进藏后50余年,纪年仍只用十二动物属肖,没有一处,一处也没有用到阴阳五行表示的天干。”可见,十二生肖纪年法是吐蕃民族的一种文化传统。两件契在立契时间条款方面的同与异反映了吐蕃文契在基本接受汉文契模式的同时,也保持了吐蕃本民族的文化特色。
其次,契约当事人与标的物。吐蕃文雇工契载,僧徒张海增雇谢比西收割十畦青稞。这里包含了雇佣双方的姓名、雇佣标的物。汉文《便刈价麦契》载,康悉杓家令狐善奴为粮用,遂于龙(缺)处便菏价麦一硕六斗,限至秋七月内菏麦壹拾亩。两相比较,只是在受雇人表述形式上有明显的差异:吐蕃文契直书其名,而汉文契采用了“康悉杓家令狐善奴”的表述形式。由于令狐善奴是家奴,没有正式的户籍,只能注明其隶属的家庭了。这种表述形式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汉文契券中大多数对当事人采用籍贯/身份/姓名的表述方式是一致的。在法律层面上,契约当事人是订立契约的主体,是契约成立的前提,二者之间的差异表明了汉文契在此方面要规范得多。从敦煌吐蕃文其他契约文书中可以窥见此种表述方式向汉文契演变的轨迹。如P.T.1291。《宁宗部落夏孜孜永寿寺便麦契》中对当事人表述为“宁宗部落之夏孜孜”,P.T.1297《虎年借马契》中对当事人表述为“悉董萨部落高杨赉”。在契约当事人表述形式上,吐蕃文契向汉文契的“靠近”也反映其在借鉴汉文契约模式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第三,违约处罚条款。吐蕃文契记载了四种违约可能:到时不割、往后延期、毁约、摊派王差,处罚均为赔与当地产量相当之十畦青稞数。而汉文《便刈价麦契》只规定了两种违约情况:依时吉报不在、欠收刈不了,处罚为所借麦一罚二。两相比较,一致的方面是吐蕃文契中的“到时不割、往后延期”类似于汉文契中的“依时吉报不在”,“比西毁约”类似于“欠收刈不了”,但吐蕃文契多列出了“因摊派王差”不能完成的违约情形。那么,“王差”又是指什么呢?《吐蕃大事纪年》(P.T.1288)中就有类似“王差”的记载:
5.及至虎年,赞普驻于美尔盖。大论东赞于蒙布赛拉集会。区分“桂”、“庸”,为 大料集(即征发户丁、粮草劳役等)而始作户口清查。是为一年。
24.及至鸡年,赞普初夏驻于“帕登木”谷,仲夏迁至孙波河……于“董”之虎苑集会议盟,以征调后备军事征集青壮户丁。是为一年。
集会议盟是吐蕃政府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每年都要举行一次。从上两件文书可知,集会议盟讨论的问题无非是征发户丁、粮草劳役、清查户口、征集青壮户丁等等之类。可见,吐蕃民众也和中原人民一样承担着各种徭役、军役等所谓“王差”,那么,民间私契在履行过程中因摊派王差而违约恐是常有之事。如此说来,本件吐蕃文雇工契特别注明此项违约条款,不仅显示了吐蕃文契较高的立契水平,而且也反映了吐蕃国家是承认民间私契独立存在的。总之,无论是吐蕃文契还是汉文契,关于违约情形的表述及其二者之间的同异是与契约标的物紧密相关的。两件契均是收割农作物(青稞或小麦)的雇工契,详细约定按时收割、不得延期、不得毁约等违约情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受雇人的意外毁约而对雇主造成的损失。由此观之,仅就契约违约条款而言,我们很难发现汉文契较吐蕃文契有多高明的地方,相反,吐蕃文契立契技术水平之高可窥见一斑。
关于违约以后的处罚,吐蕃文雇工契是原价赔偿,而汉文《便刈价麦契》则是一罚二赔偿,显然,吐蕃文契的违约处罚要轻得多。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汉文借贷契券中,“债务翻倍是最习以为常的处罚”,吐蕃文契只是原价赔偿,这说明“由于生产上的需要,在农忙期间,人手不够,常常雇佣临时帮手。这种帮工性质基本上是以劳力换取粮食”。
最后,担保及署名。在担保方面,吐蕃文雇工契中只有保人担保,而汉文《便刈价麦契》中既有保人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掣夺家资杂物牛畜)。两相比较,无疑汉文契的担保内容要全面一些。署名方面,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很明显。首先是契尾立契人、保人署名次序不同。在吐蕃文契中,契尾先列四位保人,依次是阴腊赉、郭悉诺山、王玉悉顿、张孜孜,后是比西父亲,最后才是立契人即受雇者谢比西署名。而汉文《便刈价麦契》中,契尾先列立契人(令狐善奴),其次是保人(两人),最后是见人(四人)。这种形式也是汉文契券的固定形式,如下面两件汉文契署名:
《唐成亨四年(673)康国康乌破延卖驼契》:
驼主康乌破延
买驼人杜……
保人都护人敦
保人同乡人康莫遮
知见人张轨端《吐蕃未年(8397)敦煌张国清便麦契》:
麦主
便麦人张国清年卅三
保人罗抱玉年五十五
见人李胜
见人高子丰
见人画允振
其次,吐蕃文雇工契中不见见人署名,这是吐蕃文契约的一种特色,又如下件吐蕃文借贷契:
宁宗部落之夏孜孜因无种子及口粮,濒于贫困危殆,从永寿寺宝与十方粮中,商借麦及青稞八汉硕。还时定为当年秋八月三十日,送至永寿寺之掌堂师与沙弥梁兴河所在之寺户库中。到时不还,或单独出走,借一还二,即或从孜孜家中牵走牲畜,抄去衣服用具,还直从团头手中夺走也无辩解,更无讼词。若孜孜不在,着其子夏冲赍照前项所述交来。中证人王悉道和周腊赉盖印。同时,孜孜自愿承担,印章加签字(下有圆形印章四枚)。
上件吐蕃文借贷契契尾也只有中证人(即保人)、立契人署名,不见见人。究其原因,可能是在吐蕃文契约中见人和保人是没有区分的,见人和保人一样既起证明作用,又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现象说明“私人借契中出现的‘中人’(或作‘保人’,或作‘见人’)有义务负责这份契约的执行。如果违约,由中人负责偿还。这种‘保证制度’在唐朝和吐蕃双方社会中都予以承认,而且,由国家法律来加以肯定”。
最后,契尾画押方式上也有明显差异。吐蕃文雇工契采取了签字与按指印的画押方式,而汉文《便刈价麦契》采取了画指书年的画押方式,即在立契人、保人及见人姓名(签字)后除写明本人年龄外还要画指节押。这一点正如张传玺所言:“在唐代的契约上,则有画指、书年和画指书年相结合三种情况”;“这种契约(画指契约)被认为是最具有证明作用的。因此,除了在买卖关系中被广泛使用外,在抵押、典当、租赁、借贷、雇佣等关系中,也被大量使用。大多数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汉文契券契文中均有“画指为记”、“书指为记”等用语与契尾处的画指前呼后应,显示了汉文契约深厚的文化底蕴。藏、汉文契约在担保与署名上的异同也显示了吐蕃文契在吸收汉文契约某些格式的同时也保留了民族的文化特色。
总之,对于吐蕃文雇工契在与汉文契约比较中,我们既看到了二者相同的方面,又看到了吐蕃文契约特殊的方面。相同的方面反映了藏、汉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经济交往中,吐蕃民族吸收、借鉴汉文化在民间私契层面上的“显现”。相异的方面又说明吐蕃民族对汉文化的吸收与借鉴是“有的放矢”地进行的,仍然在文书格式方面保留着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
另依上文分析,吐蕃文雇工契有一个明显的现象,即在契文中不见雇值的记载,只道明虎年比丘张海增雇谢比西收割十畦青稞,秋季七月必须收割完毕。契约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文字约定,缺失雇值意味着这不是一件完整的契约。那么,雇值缺失该又如何解释呢?
二文本雇值缺失的考证
在本件吐蕃文雇工契中,契首有两个省略号,从上下文及同时期的汉文雇佣契约推测,第一个省略号应该是雇佣原因的表述,如敦煌汉文雇佣契约中的“缺人力”之类。第二个省略号可能是具体时间“月与日”的省略,如“虎年某月某日”。契首两个省略号不可能是雇值的省略(残缺)。再从契文看,双方当事人不仅合意,而且除了四位保人担保外,比西父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署名按印),这说明契约双方可能达成了某种协议,此协议可能与雇值缺失一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这种“协议”又是什么呢?
笔者检得,敦煌出土吐蕃时期的雇工契只有三件,它们是北咸59v《寅年(822)僧慈灯雇博士汜英振造佛堂契》、s.5998v《年代不详悉宁宗部落百姓贺胡子预取刈价契》和s.5998《年代不详悉宁宗部落百姓王晟子欲取刈价契》[3]246。这三件雇工契中,第一件(北咸59v)是一件雇佣造佛堂契,雇佣标的物与吐蕃文契不同,第二件与第三件契标的物及雇佣行为和吐蕃文雇工契相同,均是刈农作物契。为便于说明,现将这两件契转录如下:
s.5998v《年代不详悉宁宗部落百姓贺胡子预取刈价契》
甲
l后(?)凭(?)
2或有东西不在
(后缺)
乙
1口口口月十日,悉宁宗部落百姓贺胡子为负
2口口口纳不办,今于丝练(绵)有处取刈价贰拾亩。其
3口口限至秋七月已前须刈了。价如若不刈,或有
4口口讫,依乡原当时还麦硕并汉斗。其身
s.5998《年代不详悉宁宗部落百姓王晟子预取刈价契》
乙
1四日,悉宁宗部落百姓王晟子为负官债,填纳不办,今于有 2刈叁拾亩。其刈麦限至秋七月已前须刈了。如若不刈,或有麦
3原当时还麦陆硕并汉斗。其身或有东西,一仰保人
甲
1汉斗。如身东西不
2敕不在(?)充限。恐
(后缺)
先从这两件契的题名看,应该是借贷契(预取刈价),不应该是雇佣契①。再从契文看,第一件契中贺胡子由于缺粮,预借“刈价贰拾亩”麦,在这里,“刈价”指收割麦的价格(报酬),刈价二十亩麦便是收割二十亩麦的价格(报酬),也就是贺胡子提前预借了相当于收割二十亩麦的价格(报酬),将来(本年秋七月)收割二十亩麦来偿还债务。第二件契性质与第一件相同。这样说来,这两件契首先是借贷性质的,其次才演变为雇佣性质的契约。
上述现象已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陈国灿认为“在吐蕃时期敦煌借贷文书中,有一种役力偿付借贷,这是一种借贷钱、绢或粮以后,以劳力来偿还借贷”;“吐蕃占领敦煌期间,春借麦壹斛陆斗,至秋要以收割十亩地小麦的劳动来抵偿”。法国学者童丕也认为:“这(役力偿付借贷)多半在吐蕃统治时期,债权人一般是寺院。”唐耕耦的看法稍异,认为“(敦煌)有一部分契约,虽然也称举麦,取麦,取钱,但实际上不是借贷契,而是预支工价、贷款契”。上述三位学者的立论依据是P.2964v《便刈价麦契》和s.6829v4《卯年(8237)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子预取造协篱价麦契》,其中P.2964v《便刈价麦契》与上文提及的s.5998v《年代不详悉宁宗部落百姓贺胡子预取刈价契》、s.5998《年代不详悉宁宗部落百姓王晟子预取刈价契》性质相同,均是便刈价麦契。S.6829v4《卯年(8237)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子预取造协篱价麦契》与上述三件契约稍异,先看契文:
l卯年四月一日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和(子)为无种子,
2今于永康寺常住处取协篱价麦壹番驮,断
3造协篱贰拾扇,长玖尺,阔六尺,其协篱限四月
4廿五日巳前造了。如违其限,协篱请倍,麦
5壹驮,赔两驮。恐人无信,故勒此契。卯年四月一日
6张和和(子)手帖。中间或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
7麦主
8取麦人张和子年卅一(朱印)
9保人弟张贾子年廿五
10见人汜老
11见人康赞
12见人齐生
在上件契约中,张和子于卯年四月一日借麦壹番驮,以四月廿五日已前造协篱二十扇来偿还。显然,张和子预借麦一番驮后,不是以刈麦或青稞的形式,而是以造协篱二十扇来偿还债务。两相比较,均是以“役力偿付借贷”,只是役力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其性质实质上与吐蕃文雇工契、s.5998、P.2964文书是一致的,都是役力偿付借贷性质的雇佣契约。如此,吐蕃文雇工契也可以理解为借贷性质的契约,即谢比西可能缺粮或是负官债,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向张海增借青稞若干,并以刈青稞十畦作为抵偿。至于吐蕃文雇工契中没有明确注明具体的借贷青稞的数量(雇值),这很可能是吐蕃时期敦煌民众间存在着一个为大家所接受的约定俗成的“固定雇值”@,可以不必在契文中特别表述。这就是上文所提及的契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雇值缺失的答案。
解决雇值缺失的疑问后,能否可更进一步推测较为具体的雇值数呢?答案是肯定的。
三文本雇值的推测
笔者意为,要比较准确地计算出吐蕃文雇工契的雇值,首先应该考证出吐蕃文雇工契大概的立契时间,即吐蕃虎年究竟为哪一年?据《吐蕃大事纪年》(P.T.1288),记载虎年的,最早是唐高宗永徽五年,即甲寅(654),最迟是唐肃宗宝应元年,即壬寅(762)。吐蕃占领敦煌是在781-848年(此说学界有争议,此处采用多数人看法),这样推算,本契中的虎年有可能是786年、798年、810年、822年或834年。另外,与吐蕃文雇工契(P.T.12974)属同一卷子的文书还有四件,分别是《宁宗部落夏孜孜永寿寺便麦契》(P.T.1297)《为放羊群人田之诉状及判词》(P.T.12972)[11278、《购马契约》(P.T.12973)[112s9与《虎年借马契》(P.T.1297)。上述四件契契文中,P.T.1297中有“宁宗部落”的记载,P.T.12972中有“部落使万户(乞利本)长官”的记载,P.T.1297中有“蔡多部落”记载,P.T.1297中有“悉董萨部落”的记载。一般认为,吐蕃占领敦煌以后进行分部落建制是在790年以后,如果这样推算,虎年应该是798年、810年、822年或834年。为此我们可以推测,吐蕃文雇工契立契时间大概是从798年至834年之间。这个时间段与前件P.2964v《巳年(8377)令狐善奴便刈价麦契》立契时间相近,那么他们的雇值应该是相近的。在《便刈价麦契》中,令狐善奴割10亩麦,雇值是1硕6斗,即收割每亩麦雇值为1.6斗。陈国灿在论及《便刈价麦契》的雇值时,引用吐鲁番写卷《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一条有关刈麦价的记载作为比较,该账历第47行写有:
(粟)伍斛、糜一斛贰斗,用雇外作人
十人用刈麦并食粮。
十作人一天刈麦价为六斛二斗,那么,每人每天的刈麦雇值大约也有六斗多。据此陈氏认为:“麦与粟、糜比价大体相当,如此算来,令狐善奴借的一斛六斗麦尚不足三天的雇值”,进而又指出:“类似令狐善奴这种以劳力折酬偿付的借贷,实际上都是以借贷形式出现的雇佣剥削。”
在吐蕃文雇工契中,谢比西要收割十畦青稞,畦即块之意,敦煌地区多为水田,多把一整块地分成若干小块,便于灌溉。比如敦煌汉文写卷S.9156就有这样的记载,试举部分内容并转录如下:
元琮,十二口,宜秋东支渠五突半一亩十畦,都乡东支渠一突三亩三畦,孟授渠二亩一畦,宜秋西支渠三突半六畦,阶和渠半突四亩一畦,员佛图渠半突六畦,计一十二突。
武朝副两户九口,都乡渠一突一亩七畦,双树渠半突一亩三畦,宜秋西支渠七突四亩十六畦,计九突一亩。
既然畦只是块的习惯用语,则无法断定吐蕃文雇工契中十畦青稞具体的土地面积,谢比西的雇值也就不好判断了。从吐蕃文雇工契立契时间与汉文《便刈价麦契》大体相近以及违约后原价赔偿看,谢比西的雇值应该与令狐善奴大体相当或略高,这一点正好印证了王尧的说法:“由于生产上的需要,在农忙期间,人手不够,常常雇佣临时帮手。这种帮工性质基本上是以劳力换取粮食。
由以上的探讨可见,敦煌出土的吐蕃文契约文书是我们探究吐蕃民事法律制度、经济社会生活最原始的实物资料。通过对他们的研究,我们发现,吐蕃文雇佣契约文书与唐宋时代的汉文文书有着令人信服的相似性,也有着若干差异。深刻认识这一现象,必然会促进我们正确把握古代藏区与中原地区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渊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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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4]黄明信,西藏的天文历算[M].西宁:青少人民出版社,2002.
[5]童丕.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期的物质生活与社会[M].余欣,陈建伟,译.北京:中华书局,2003.
[6]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7]陈国灿.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M]//唐长孺.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8]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J].敦煌学辑刊,1986(1).
[9]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关键词:敦煌写本;吐蕃文雇工契;雇值
中图分类号:K870.6;K8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1)05-0100-06
敦煌出土的吐蕃文契约文书中,与相对较多的借贷、买卖契约相比,有关雇佣方面唯有一件雇工契。对于这件文书,学术界已作了汉译和初步的研究。笔者意为,本件吐蕃文雇工契基本格式完整,表述清晰,为学界考证吐蕃文契约的样貌及其与同期汉文契约的异同,探讨吐蕃时期民间雇佣关系的性质等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基于此,本文拟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探究,以就教于学界。
为行文之方便,先将本件契译文转录于下:
《收割青稞雇工契》(P.T.12974)(下文简称吐蕃文雇工契)
虎年,比丘张海增……虎年……雇谢比西收割十畦青稞地,定于秋季七月收割。到时不割,往后延期或比西毁约……立即交给僧人(比丘)与当地产量相当之十畦青稞数。假如比西因摊派王差不能完成,仍照上述交付……担保人阴腊赉、郭悉诺山、王玉悉顿、张孜孜等……比西父子按指印签字。谢比西(签字)
一文本的表层考察
本件吐蕃文雇工契是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的遗物,契文意思表述比较清晰。契文大意是,虎年,僧徒张海增雇谢比西收割十畦青稞,约定于本年秋季七月收割完成,如谢比西到时不割,往后延期或毁约,要赔与当地产量相当之十畦青稞数。从该件契约文本的表层来看,首先契尾当事人署名,只有受雇者谢比西署名,未见雇主张海增署名,本契无疑是一件单契,因为“(单契)是由关系一方根据协议出具给另一方的契约,出具契约的一方,往往是债务人”。其次从契约的结构要素来看,大致包括立契时间(虎年)、立契当事人(张海增、谢比西)、标的物(青稞)、数量(十畦)、期限(秋七月)、违约处罚(到时不割,往后延期或毁约)、担保及署名(担保人、立契人署名)等七项雇佣契约的条款要素,显示了相当高的立契水平。若将此雇工契与同时期的汉文雇工契作一比较,就会发现,吐蕃文契在保持独立的文书格式特色的同时更多地承袭了汉文契的模式。
为便于对上述问题展开具体的探讨研究,现选取一件与吐蕃文雇工契同一时期的汉文便刈价麦契,即P.2964v《巳年(8377)令狐善奴便刈价麦契》(以下简称《便刈价麦契》)作为比较。此汉文契转录如下:
l巳年二月十日,康悉杓家令狐善奴为粮用,今于龙
2处便对价麦壹硕陆斗,限至秋七
3月内苅麦壹拾亩。如主人麦熟吉报,依时请收苅。
4如法束口了,不得为(违)时限。如若依时吉报不来,
5或欠收苅不了,其所将斛斗,请陪(倍)罚叁硕贰斗,
6当日便须佃(填)纳。如违,一任掣夺家资杂物牛畜等,
7用充麦直。其麦亦任别雇人收对。如身东西不在,
8一仰保人代还。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
9章,画指为凭。
10马明 便菏价人令狐善奴年卅一(指节押)
11保人孙顾奴卅五(指节押)
12保人
13见人解善
14见人
15见人
16见人
上件汉文《便刈价麦契》也是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的一件雇人苅(刈)麦契,契文大意是,巳年二月十日,康悉杓家令狐善奴由于缺粮,遂于龙(缺)处便菏价麦一硕六斗,限至秋七月内菏麦壹拾亩。可见,这两件契约都是收割农作物(青稞或麦)的雇工契,而且在格式条款方面也有一致性,可作逐一具体比较:
首列立契时间。两件契约均采用了相同的形式,将立契时间放在契首,只是纪年方式不同罢了。吐蕃文雇工契采用了十二生肖纪年法,即以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猪、狗十二种动物名称来代称年代。此种纪年方式周期较短,只有十二年,故每隔十二年属相年号要重复一次。而汉文《便刈价麦契》采用了地支纪年法,此种纪年方式是在十二生肖纪年法的基础上以十二种动物与十二地支相配以纪年,每种动物和与之相配的地支代表一年。有关吐蕃民族的纪年法,学界已有论述。认为:“六十干支纪年——用金、木、水、火、土各分阴阳以表示十天干,虽已见于会盟碑,但在当时未必曾经通行,现在我们所见到的确实可靠的吐蕃王朝时期的文献里,除会盟碑一例外,只有使用十二动物纪年的,而没有表示十天干的阴阳五行的。”“尤有甚者,《敦煌古藏文历史文书大事编年》记公元650-763年1 10余年间的大事,写于金成公主进藏后50余年,纪年仍只用十二动物属肖,没有一处,一处也没有用到阴阳五行表示的天干。”可见,十二生肖纪年法是吐蕃民族的一种文化传统。两件契在立契时间条款方面的同与异反映了吐蕃文契在基本接受汉文契模式的同时,也保持了吐蕃本民族的文化特色。
其次,契约当事人与标的物。吐蕃文雇工契载,僧徒张海增雇谢比西收割十畦青稞。这里包含了雇佣双方的姓名、雇佣标的物。汉文《便刈价麦契》载,康悉杓家令狐善奴为粮用,遂于龙(缺)处便菏价麦一硕六斗,限至秋七月内菏麦壹拾亩。两相比较,只是在受雇人表述形式上有明显的差异:吐蕃文契直书其名,而汉文契采用了“康悉杓家令狐善奴”的表述形式。由于令狐善奴是家奴,没有正式的户籍,只能注明其隶属的家庭了。这种表述形式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汉文契券中大多数对当事人采用籍贯/身份/姓名的表述方式是一致的。在法律层面上,契约当事人是订立契约的主体,是契约成立的前提,二者之间的差异表明了汉文契在此方面要规范得多。从敦煌吐蕃文其他契约文书中可以窥见此种表述方式向汉文契演变的轨迹。如P.T.1291。《宁宗部落夏孜孜永寿寺便麦契》中对当事人表述为“宁宗部落之夏孜孜”,P.T.1297《虎年借马契》中对当事人表述为“悉董萨部落高杨赉”。在契约当事人表述形式上,吐蕃文契向汉文契的“靠近”也反映其在借鉴汉文契约模式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第三,违约处罚条款。吐蕃文契记载了四种违约可能:到时不割、往后延期、毁约、摊派王差,处罚均为赔与当地产量相当之十畦青稞数。而汉文《便刈价麦契》只规定了两种违约情况:依时吉报不在、欠收刈不了,处罚为所借麦一罚二。两相比较,一致的方面是吐蕃文契中的“到时不割、往后延期”类似于汉文契中的“依时吉报不在”,“比西毁约”类似于“欠收刈不了”,但吐蕃文契多列出了“因摊派王差”不能完成的违约情形。那么,“王差”又是指什么呢?《吐蕃大事纪年》(P.T.1288)中就有类似“王差”的记载:
5.及至虎年,赞普驻于美尔盖。大论东赞于蒙布赛拉集会。区分“桂”、“庸”,为 大料集(即征发户丁、粮草劳役等)而始作户口清查。是为一年。
24.及至鸡年,赞普初夏驻于“帕登木”谷,仲夏迁至孙波河……于“董”之虎苑集会议盟,以征调后备军事征集青壮户丁。是为一年。
集会议盟是吐蕃政府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每年都要举行一次。从上两件文书可知,集会议盟讨论的问题无非是征发户丁、粮草劳役、清查户口、征集青壮户丁等等之类。可见,吐蕃民众也和中原人民一样承担着各种徭役、军役等所谓“王差”,那么,民间私契在履行过程中因摊派王差而违约恐是常有之事。如此说来,本件吐蕃文雇工契特别注明此项违约条款,不仅显示了吐蕃文契较高的立契水平,而且也反映了吐蕃国家是承认民间私契独立存在的。总之,无论是吐蕃文契还是汉文契,关于违约情形的表述及其二者之间的同异是与契约标的物紧密相关的。两件契均是收割农作物(青稞或小麦)的雇工契,详细约定按时收割、不得延期、不得毁约等违约情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受雇人的意外毁约而对雇主造成的损失。由此观之,仅就契约违约条款而言,我们很难发现汉文契较吐蕃文契有多高明的地方,相反,吐蕃文契立契技术水平之高可窥见一斑。
关于违约以后的处罚,吐蕃文雇工契是原价赔偿,而汉文《便刈价麦契》则是一罚二赔偿,显然,吐蕃文契的违约处罚要轻得多。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汉文借贷契券中,“债务翻倍是最习以为常的处罚”,吐蕃文契只是原价赔偿,这说明“由于生产上的需要,在农忙期间,人手不够,常常雇佣临时帮手。这种帮工性质基本上是以劳力换取粮食”。
最后,担保及署名。在担保方面,吐蕃文雇工契中只有保人担保,而汉文《便刈价麦契》中既有保人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掣夺家资杂物牛畜)。两相比较,无疑汉文契的担保内容要全面一些。署名方面,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很明显。首先是契尾立契人、保人署名次序不同。在吐蕃文契中,契尾先列四位保人,依次是阴腊赉、郭悉诺山、王玉悉顿、张孜孜,后是比西父亲,最后才是立契人即受雇者谢比西署名。而汉文《便刈价麦契》中,契尾先列立契人(令狐善奴),其次是保人(两人),最后是见人(四人)。这种形式也是汉文契券的固定形式,如下面两件汉文契署名:
《唐成亨四年(673)康国康乌破延卖驼契》:
驼主康乌破延
买驼人杜……
保人都护人敦
保人同乡人康莫遮
知见人张轨端《吐蕃未年(8397)敦煌张国清便麦契》:
麦主
便麦人张国清年卅三
保人罗抱玉年五十五
见人李胜
见人高子丰
见人画允振
其次,吐蕃文雇工契中不见见人署名,这是吐蕃文契约的一种特色,又如下件吐蕃文借贷契:
宁宗部落之夏孜孜因无种子及口粮,濒于贫困危殆,从永寿寺宝与十方粮中,商借麦及青稞八汉硕。还时定为当年秋八月三十日,送至永寿寺之掌堂师与沙弥梁兴河所在之寺户库中。到时不还,或单独出走,借一还二,即或从孜孜家中牵走牲畜,抄去衣服用具,还直从团头手中夺走也无辩解,更无讼词。若孜孜不在,着其子夏冲赍照前项所述交来。中证人王悉道和周腊赉盖印。同时,孜孜自愿承担,印章加签字(下有圆形印章四枚)。
上件吐蕃文借贷契契尾也只有中证人(即保人)、立契人署名,不见见人。究其原因,可能是在吐蕃文契约中见人和保人是没有区分的,见人和保人一样既起证明作用,又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现象说明“私人借契中出现的‘中人’(或作‘保人’,或作‘见人’)有义务负责这份契约的执行。如果违约,由中人负责偿还。这种‘保证制度’在唐朝和吐蕃双方社会中都予以承认,而且,由国家法律来加以肯定”。
最后,契尾画押方式上也有明显差异。吐蕃文雇工契采取了签字与按指印的画押方式,而汉文《便刈价麦契》采取了画指书年的画押方式,即在立契人、保人及见人姓名(签字)后除写明本人年龄外还要画指节押。这一点正如张传玺所言:“在唐代的契约上,则有画指、书年和画指书年相结合三种情况”;“这种契约(画指契约)被认为是最具有证明作用的。因此,除了在买卖关系中被广泛使用外,在抵押、典当、租赁、借贷、雇佣等关系中,也被大量使用。大多数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汉文契券契文中均有“画指为记”、“书指为记”等用语与契尾处的画指前呼后应,显示了汉文契约深厚的文化底蕴。藏、汉文契约在担保与署名上的异同也显示了吐蕃文契在吸收汉文契约某些格式的同时也保留了民族的文化特色。
总之,对于吐蕃文雇工契在与汉文契约比较中,我们既看到了二者相同的方面,又看到了吐蕃文契约特殊的方面。相同的方面反映了藏、汉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经济交往中,吐蕃民族吸收、借鉴汉文化在民间私契层面上的“显现”。相异的方面又说明吐蕃民族对汉文化的吸收与借鉴是“有的放矢”地进行的,仍然在文书格式方面保留着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
另依上文分析,吐蕃文雇工契有一个明显的现象,即在契文中不见雇值的记载,只道明虎年比丘张海增雇谢比西收割十畦青稞,秋季七月必须收割完毕。契约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文字约定,缺失雇值意味着这不是一件完整的契约。那么,雇值缺失该又如何解释呢?
二文本雇值缺失的考证
在本件吐蕃文雇工契中,契首有两个省略号,从上下文及同时期的汉文雇佣契约推测,第一个省略号应该是雇佣原因的表述,如敦煌汉文雇佣契约中的“缺人力”之类。第二个省略号可能是具体时间“月与日”的省略,如“虎年某月某日”。契首两个省略号不可能是雇值的省略(残缺)。再从契文看,双方当事人不仅合意,而且除了四位保人担保外,比西父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署名按印),这说明契约双方可能达成了某种协议,此协议可能与雇值缺失一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这种“协议”又是什么呢?
笔者检得,敦煌出土吐蕃时期的雇工契只有三件,它们是北咸59v《寅年(822)僧慈灯雇博士汜英振造佛堂契》、s.5998v《年代不详悉宁宗部落百姓贺胡子预取刈价契》和s.5998《年代不详悉宁宗部落百姓王晟子欲取刈价契》[3]246。这三件雇工契中,第一件(北咸59v)是一件雇佣造佛堂契,雇佣标的物与吐蕃文契不同,第二件与第三件契标的物及雇佣行为和吐蕃文雇工契相同,均是刈农作物契。为便于说明,现将这两件契转录如下:
s.5998v《年代不详悉宁宗部落百姓贺胡子预取刈价契》
甲
l后(?)凭(?)
2或有东西不在
(后缺)
乙
1口口口月十日,悉宁宗部落百姓贺胡子为负
2口口口纳不办,今于丝练(绵)有处取刈价贰拾亩。其
3口口限至秋七月已前须刈了。价如若不刈,或有
4口口讫,依乡原当时还麦硕并汉斗。其身
s.5998《年代不详悉宁宗部落百姓王晟子预取刈价契》
乙
1四日,悉宁宗部落百姓王晟子为负官债,填纳不办,今于有 2刈叁拾亩。其刈麦限至秋七月已前须刈了。如若不刈,或有麦
3原当时还麦陆硕并汉斗。其身或有东西,一仰保人
甲
1汉斗。如身东西不
2敕不在(?)充限。恐
(后缺)
先从这两件契的题名看,应该是借贷契(预取刈价),不应该是雇佣契①。再从契文看,第一件契中贺胡子由于缺粮,预借“刈价贰拾亩”麦,在这里,“刈价”指收割麦的价格(报酬),刈价二十亩麦便是收割二十亩麦的价格(报酬),也就是贺胡子提前预借了相当于收割二十亩麦的价格(报酬),将来(本年秋七月)收割二十亩麦来偿还债务。第二件契性质与第一件相同。这样说来,这两件契首先是借贷性质的,其次才演变为雇佣性质的契约。
上述现象已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陈国灿认为“在吐蕃时期敦煌借贷文书中,有一种役力偿付借贷,这是一种借贷钱、绢或粮以后,以劳力来偿还借贷”;“吐蕃占领敦煌期间,春借麦壹斛陆斗,至秋要以收割十亩地小麦的劳动来抵偿”。法国学者童丕也认为:“这(役力偿付借贷)多半在吐蕃统治时期,债权人一般是寺院。”唐耕耦的看法稍异,认为“(敦煌)有一部分契约,虽然也称举麦,取麦,取钱,但实际上不是借贷契,而是预支工价、贷款契”。上述三位学者的立论依据是P.2964v《便刈价麦契》和s.6829v4《卯年(8237)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子预取造协篱价麦契》,其中P.2964v《便刈价麦契》与上文提及的s.5998v《年代不详悉宁宗部落百姓贺胡子预取刈价契》、s.5998《年代不详悉宁宗部落百姓王晟子预取刈价契》性质相同,均是便刈价麦契。S.6829v4《卯年(8237)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子预取造协篱价麦契》与上述三件契约稍异,先看契文:
l卯年四月一日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和(子)为无种子,
2今于永康寺常住处取协篱价麦壹番驮,断
3造协篱贰拾扇,长玖尺,阔六尺,其协篱限四月
4廿五日巳前造了。如违其限,协篱请倍,麦
5壹驮,赔两驮。恐人无信,故勒此契。卯年四月一日
6张和和(子)手帖。中间或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
7麦主
8取麦人张和子年卅一(朱印)
9保人弟张贾子年廿五
10见人汜老
11见人康赞
12见人齐生
在上件契约中,张和子于卯年四月一日借麦壹番驮,以四月廿五日已前造协篱二十扇来偿还。显然,张和子预借麦一番驮后,不是以刈麦或青稞的形式,而是以造协篱二十扇来偿还债务。两相比较,均是以“役力偿付借贷”,只是役力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其性质实质上与吐蕃文雇工契、s.5998、P.2964文书是一致的,都是役力偿付借贷性质的雇佣契约。如此,吐蕃文雇工契也可以理解为借贷性质的契约,即谢比西可能缺粮或是负官债,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向张海增借青稞若干,并以刈青稞十畦作为抵偿。至于吐蕃文雇工契中没有明确注明具体的借贷青稞的数量(雇值),这很可能是吐蕃时期敦煌民众间存在着一个为大家所接受的约定俗成的“固定雇值”@,可以不必在契文中特别表述。这就是上文所提及的契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雇值缺失的答案。
解决雇值缺失的疑问后,能否可更进一步推测较为具体的雇值数呢?答案是肯定的。
三文本雇值的推测
笔者意为,要比较准确地计算出吐蕃文雇工契的雇值,首先应该考证出吐蕃文雇工契大概的立契时间,即吐蕃虎年究竟为哪一年?据《吐蕃大事纪年》(P.T.1288),记载虎年的,最早是唐高宗永徽五年,即甲寅(654),最迟是唐肃宗宝应元年,即壬寅(762)。吐蕃占领敦煌是在781-848年(此说学界有争议,此处采用多数人看法),这样推算,本契中的虎年有可能是786年、798年、810年、822年或834年。另外,与吐蕃文雇工契(P.T.12974)属同一卷子的文书还有四件,分别是《宁宗部落夏孜孜永寿寺便麦契》(P.T.1297)《为放羊群人田之诉状及判词》(P.T.12972)[11278、《购马契约》(P.T.12973)[112s9与《虎年借马契》(P.T.1297)。上述四件契契文中,P.T.1297中有“宁宗部落”的记载,P.T.12972中有“部落使万户(乞利本)长官”的记载,P.T.1297中有“蔡多部落”记载,P.T.1297中有“悉董萨部落”的记载。一般认为,吐蕃占领敦煌以后进行分部落建制是在790年以后,如果这样推算,虎年应该是798年、810年、822年或834年。为此我们可以推测,吐蕃文雇工契立契时间大概是从798年至834年之间。这个时间段与前件P.2964v《巳年(8377)令狐善奴便刈价麦契》立契时间相近,那么他们的雇值应该是相近的。在《便刈价麦契》中,令狐善奴割10亩麦,雇值是1硕6斗,即收割每亩麦雇值为1.6斗。陈国灿在论及《便刈价麦契》的雇值时,引用吐鲁番写卷《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一条有关刈麦价的记载作为比较,该账历第47行写有:
(粟)伍斛、糜一斛贰斗,用雇外作人
十人用刈麦并食粮。
十作人一天刈麦价为六斛二斗,那么,每人每天的刈麦雇值大约也有六斗多。据此陈氏认为:“麦与粟、糜比价大体相当,如此算来,令狐善奴借的一斛六斗麦尚不足三天的雇值”,进而又指出:“类似令狐善奴这种以劳力折酬偿付的借贷,实际上都是以借贷形式出现的雇佣剥削。”
在吐蕃文雇工契中,谢比西要收割十畦青稞,畦即块之意,敦煌地区多为水田,多把一整块地分成若干小块,便于灌溉。比如敦煌汉文写卷S.9156就有这样的记载,试举部分内容并转录如下:
元琮,十二口,宜秋东支渠五突半一亩十畦,都乡东支渠一突三亩三畦,孟授渠二亩一畦,宜秋西支渠三突半六畦,阶和渠半突四亩一畦,员佛图渠半突六畦,计一十二突。
武朝副两户九口,都乡渠一突一亩七畦,双树渠半突一亩三畦,宜秋西支渠七突四亩十六畦,计九突一亩。
既然畦只是块的习惯用语,则无法断定吐蕃文雇工契中十畦青稞具体的土地面积,谢比西的雇值也就不好判断了。从吐蕃文雇工契立契时间与汉文《便刈价麦契》大体相近以及违约后原价赔偿看,谢比西的雇值应该与令狐善奴大体相当或略高,这一点正好印证了王尧的说法:“由于生产上的需要,在农忙期间,人手不够,常常雇佣临时帮手。这种帮工性质基本上是以劳力换取粮食。
由以上的探讨可见,敦煌出土的吐蕃文契约文书是我们探究吐蕃民事法律制度、经济社会生活最原始的实物资料。通过对他们的研究,我们发现,吐蕃文雇佣契约文书与唐宋时代的汉文文书有着令人信服的相似性,也有着若干差异。深刻认识这一现象,必然会促进我们正确把握古代藏区与中原地区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渊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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