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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娘家的遗产纠纷
“人活着,钱没了”,这是法律上的赡养问题;“人死了,钱没花完”,这是法律上的继承问题。老年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常常是家庭中亲人反目的导火索。
案情讲述
相继失亲人 财产起纷争
王大娘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就在2005年,王大娘的大儿子出差途中遇车祸身亡。王大爷因为悲伤过度,也于同年年底病故。王大娘一年间失去了两位亲人,内心十分悲痛。她可怜孙女幼年丧父,想帮大儿媳妇一把,就搬到大儿媳家与她们共同生活。
王大娘家中的两套房屋,一套暂由次子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两年后,小儿子私自将出租的房屋出售;随后,又将其居住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王大娘认为大儿媳年纪还轻,将来会再嫁,她住在这儿也不方便。所以,看到大儿媳和孙女情绪稳定了,她就想搬回自己的家里住。回到家一看,家中的房子一卖一更名,王大娘只能寄人篱下。她非常生气,要求小儿子返还其居住的房屋及卖房所得的价款。小儿子说,现在家中就他一个儿子,他的儿子又是唯一的孙子,所以这些财产早晚得由他继承,不如现在就由他保管。小儿子不同意将房屋和价款交还给王大娘,王大娘只好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释疑惑 晚年有保障
律师说,王大娘的家庭矛盾实际上是遗产继承纠纷,要解决目前的纠纷必须依法继承。王大爷去世以后,首先要确定王大爷的遗产有哪些。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如果王大娘家里的两套房屋价值相等,王大爷的遗产是其中一套,另一套就是王大娘的财产。
其次,要确定王大爷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王大娘的大儿子因为先于王大爷死亡,所以大儿子的女儿按照《继承法》规定取得代位继承权,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因此,现在王大爷的继承人应该是王大娘、小儿子和大儿子的女儿,他们可以分配王大爷的遗产。
王大娘听了以后,心中有了底,决定和小儿子打官司。
法眼聚焦
什么是继承
《继承法》中的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财产继承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为条件,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分财产是析产,死亡后分其遗留的个人财产才是继承。国家或集体组织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可作为取得遗产的主体。
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法律快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锦囊献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是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只有遗产分割后,权利人才能够独立支配自己得到的财产份额。分割遗产时,家庭成员在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前提下,还要注意下面几点:
首先,把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分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只有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其次,分割遗产时,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有剩余遗产时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
再次,根据养老育幼原则,遗产分割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之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同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摘自《老年人养老维权案例大讲堂》:最新增订版)
“人活着,钱没了”,这是法律上的赡养问题;“人死了,钱没花完”,这是法律上的继承问题。老年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常常是家庭中亲人反目的导火索。
案情讲述
相继失亲人 财产起纷争
王大娘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就在2005年,王大娘的大儿子出差途中遇车祸身亡。王大爷因为悲伤过度,也于同年年底病故。王大娘一年间失去了两位亲人,内心十分悲痛。她可怜孙女幼年丧父,想帮大儿媳妇一把,就搬到大儿媳家与她们共同生活。
王大娘家中的两套房屋,一套暂由次子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两年后,小儿子私自将出租的房屋出售;随后,又将其居住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王大娘认为大儿媳年纪还轻,将来会再嫁,她住在这儿也不方便。所以,看到大儿媳和孙女情绪稳定了,她就想搬回自己的家里住。回到家一看,家中的房子一卖一更名,王大娘只能寄人篱下。她非常生气,要求小儿子返还其居住的房屋及卖房所得的价款。小儿子说,现在家中就他一个儿子,他的儿子又是唯一的孙子,所以这些财产早晚得由他继承,不如现在就由他保管。小儿子不同意将房屋和价款交还给王大娘,王大娘只好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释疑惑 晚年有保障
律师说,王大娘的家庭矛盾实际上是遗产继承纠纷,要解决目前的纠纷必须依法继承。王大爷去世以后,首先要确定王大爷的遗产有哪些。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如果王大娘家里的两套房屋价值相等,王大爷的遗产是其中一套,另一套就是王大娘的财产。
其次,要确定王大爷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王大娘的大儿子因为先于王大爷死亡,所以大儿子的女儿按照《继承法》规定取得代位继承权,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因此,现在王大爷的继承人应该是王大娘、小儿子和大儿子的女儿,他们可以分配王大爷的遗产。
王大娘听了以后,心中有了底,决定和小儿子打官司。
法眼聚焦
什么是继承
《继承法》中的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财产继承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为条件,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分财产是析产,死亡后分其遗留的个人财产才是继承。国家或集体组织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可作为取得遗产的主体。
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法律快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锦囊献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是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只有遗产分割后,权利人才能够独立支配自己得到的财产份额。分割遗产时,家庭成员在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前提下,还要注意下面几点:
首先,把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分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只有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其次,分割遗产时,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有剩余遗产时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
再次,根据养老育幼原则,遗产分割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之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同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摘自《老年人养老维权案例大讲堂》:最新增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