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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9]140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指出:“为切实保障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信息安全,提高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决定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登记认证,并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经过认证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数据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