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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其立法宗旨的规定并未使相关理论争议尘埃落定.“单保护”与“双保护”之争仍在继续。事实上.“单保护”与“双保护”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一部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都不可能以牺牲某一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正当权益来维护另一类社会主体的特权.法律的制定总是在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持劳动市场要素配置的稳定及优化。以达到社会整体秩序意义上的共赢.对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群体进行倾斜维护和权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法益构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