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做了如下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做相应修改。”然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单靠提高免征额是无法解决的。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只是“微调”,要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的杠杆功能,还需要像新修改的《公司法》那样对现行税制动“大手术”。本文从起征点的变化,谈一些对如何进一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