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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从它的本意来讲是一种社会自治解决争议的方式。双方发生争议后找一个公正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仲裁员,来解决争议。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不是靠国家的权力,而是当事人的授权——双方把解决争议的权力授予其信赖的第三方,这种权力是一种私权力不是公权力。为什么强调这个私权力?这是针对一些行政部门将仲裁权当作行政权来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