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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现象频发,2009年9月8日,发生在我市新华四矿的煤矿瓦斯爆炸,79人遇难。2月22日凌晨,山西屯兰煤矿瓦斯爆炸,78人死亡、114人受伤。2月9日晚,违规燃放烟火引燃央视新大楼北配楼,造价近20亿元的“摩天大厦”几近“香消玉殒”。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高达7亿元,导致748人重伤、5551人死亡。检察机关 依法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立案侦查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人民和国家利益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18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介入14起重特大事故调查,已立案侦查123人。
2009年3月10日,曹建明检察长在检察工作报告中透露,事故背后渎职失职犯罪仍然居高不下。谈及此,代表委员无不痛心疾首。重大事故往往与渎职相伴相生,事故居高不下,负有监管职责却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难辞其咎。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事故频发背后大都有官员失职渎职的影子。
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其他犯罪。高检院200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检察机关从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而在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通报:自2001年——2005年7月,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9.6亿元。这些数字表明,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检上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所引发的。这些案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案件事实证据无法查清,当事人一直申诉不已,久拖不决,给社会稳定带来极不和谐的因素。正如高检院王振川副检察长所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可以看出,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造成的犯罪后果除了财产损失之外还有常有人员伤亡现象发生,影响面之广、程度之深都远远超过在其他领域发生的渎职犯罪。安全生产领域无疑成为了渎职犯罪的重灾区。
一、安全监管中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
失职渎职是指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监管中失职渎职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为人文化程度不高,安全意识淡薄。
在全国各地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安全监管人员大多存在安全责任观念、意识淡薄、思想上麻痹大意等问题,且失职渎职行为人文化程度不高,高中以下占相当数量,大多数人对重大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安全知识缺乏,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二)涉案人员较多。
当前,我国对企业厂矿安全生产十分重视,为加大安全督查力度,明确责任,县、乡两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往往都指派专人长驻矿山企业担任职务,专职负责特定某个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工作。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就会牵涉多名涉嫌失职渎职人员,大多为三人以上。
(三)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
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经常出现监管人员明知或应当预见安全生产设备、条件存在事故隐患,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下,却不采取任何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任其违规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四)谎报、瞒报、迟报安全生产情况现象严重。
事故单位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以后,面对受伤害职工的医疗、赔偿等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规避处罚和赔偿,使自己的经济损失最小化,经济利益最大化。监管部门为了控制事故发生率,逃避责任,谎报瞒报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事故发生情况,造成上级单位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生产情况,导致决策滞后,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惨重损失。
二、安全事故渎职行为查处少的原因
(一)在事故调查中对查处渎职行为认识不够充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的工作往往着重于如何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以回复新闻媒体的关注,如何做好死、伤者的安抚救助工作,以稳定当地生产、生活秩序。而引发事故的渎职行为因其具有间接性、隐蔽性,加上个别行政单位负责人对渎职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被人为地“忽视”。
(二)事故调查模式制约了渎职行为的查处。
事故发生后,最先得到通报和到达事故现场的往往是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和其他负责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检察机关介入的滞后性,影响了事故背后渎职行为的查处。
(三)各行政部门对“案件移送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
特别是随着国土、工商、技监等部门垂直领导模式的建立,相关部门与检察机关联系减少,信息通报渠道不畅,案件移送制度很难落到实处。
(四)公众对渎职犯罪认识不够,举报少。
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因而对这类犯罪举报甚少。
三、检察机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的对策分析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干警侦查技能。
将查办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作为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大局工作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切实加强对办案干警的日常教育,引导大家充分认识到,由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监督制度等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已严重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形势,损坏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同时,将查办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作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点,规定不管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人,都要坚决一查到底。并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案件,组织办案干警开展案件剖析,把握该类犯罪的特点及查办经验,强化干警侦查技能。
(二)拓宽视野,多方位开辟线索来源。
一是安监部门移送。与安监部门建立案件通报移送制度。一方面加强日常沟通联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安监部门通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重点是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另一方面对可能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重大安全事故,由安监部门第一时间将有关材料移送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确保案件线索不流失。
二是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举报。该院每年组织反渎职侵权、控申等部门干警深入到安全事故多发的周边乡镇,开展针对性举报宣传。将查办的典型渎职犯罪案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举报电话等内容印成小册子向群众发放,建立群众举报网络。
三是政府通报中发现。通过参加政府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了解有关政策和动态的同时,从会议通报的安全事故中发现案件线索。
四是选择时机,突破口供。外围证据固定后,及时调整侦查方案,加强审讯攻势,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审,通过出示初查中已掌握的证据,突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供认犯罪事实。
(三)注重内外协同配合,形成办案合力。
一是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由于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系掌握有一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些还具有人大代表等特殊身份。为化解阻力,在办案过程中,应积极向人大、党委等部门汇报,争取支持,排除干扰。
二是突出内部协作。按照侦查一体化机制要求,整合反贪、渎侦等部门办案办量,统一指挥,统一调配。同时刑检部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指导取证方向,确保案件质量。案件移送起诉后,抽调有经验的主诉检察官优先办理,争取快诉快判。
三是注重与相关单位配合。该类犯罪案件由于牵涉专业知识多,证据量大,为此在侦查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与安监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配合,邀请人员协助调查取证、解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提出检察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监察机关。
四、预防安全生产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建立预防网络。
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失职渎职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仅靠检察机关一家的力量很难达到预防的目的。为使失职渎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就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县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企业厂矿联络中心、职工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三级网络体系,健全和完善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失职渎职职务犯罪工作长效机制。同时,加强对联络员的培训,增强其积极举报揭发失职渎职犯罪的积极性。
(二)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安全责任意识思想薄弱是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相关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中,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是十分必要的,要不断督促安全负责人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企业、厂矿负责人员和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要确保工作人员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做到学习有制度、有规划、有部署、有落实,使学习扎实有效、不走过场。要积极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三)、要切实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监督是对干部的约束,更是对干部的关爱。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增强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学会并习惯在被监督的环境下工作和生活。正确处理好情与法、义与利、公与私、“我”与“人”的关系,真心实意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极主动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把自己时刻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当前规范权力运行的体制机制日趋科学规范却又不太完善的情况下,重要的是强调干部在组织管理、法纪约束和群众监督之下的自觉意识和自律精神,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而实现他律与自律结合,让组织“保护”、制度“保护”和自我“保护”都发挥作用,确保清正廉洁,一身正气。要监督依法行使权力的程序体系,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要特别重视那些管钱、管物、管人、管批办以及实质处置权比较大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要发挥科室设置的职能作用,相互制约作用和监督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调查研究,查漏补缺,健全规章制度。
我们要靠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靠制度提升监管水平。目前,在制度建设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有些制度太软,缺乏约束力;二是有了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缺乏督促检查。我们要把制度建设放在加强管理的突出位置,用制度来规范行政行为。当前要重点突出以下几项制度建设:一是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制度,要把问题提到桌面上集体决策;二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是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的事情,都应按规定向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这是党的组织纪律的要求;三是定期述廉制度。要把述职述廉与干部考核、群众评议以及奖惩使用紧密结合起来,促使我们的干部敬业不怠、能干不庸、廉洁不贪。四是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可以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民主政治建设。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把安监工作的重点、难点、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逐步建立起有效防止权利滥用的监督制约网络机制,以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失职渎职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没有终点只有起点的工程,我们要高举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改革的精神、开放的思路,进一步创新思维、创新制度、创新机制,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促进安全发展、队伍纯洁,为构建和谐平顶山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9年3月10日,曹建明检察长在检察工作报告中透露,事故背后渎职失职犯罪仍然居高不下。谈及此,代表委员无不痛心疾首。重大事故往往与渎职相伴相生,事故居高不下,负有监管职责却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难辞其咎。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事故频发背后大都有官员失职渎职的影子。
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其他犯罪。高检院200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检察机关从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而在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通报:自2001年——2005年7月,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9.6亿元。这些数字表明,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检上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所引发的。这些案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案件事实证据无法查清,当事人一直申诉不已,久拖不决,给社会稳定带来极不和谐的因素。正如高检院王振川副检察长所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可以看出,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造成的犯罪后果除了财产损失之外还有常有人员伤亡现象发生,影响面之广、程度之深都远远超过在其他领域发生的渎职犯罪。安全生产领域无疑成为了渎职犯罪的重灾区。
一、安全监管中失职渎职行为的特点
失职渎职是指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监管中失职渎职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为人文化程度不高,安全意识淡薄。
在全国各地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安全监管人员大多存在安全责任观念、意识淡薄、思想上麻痹大意等问题,且失职渎职行为人文化程度不高,高中以下占相当数量,大多数人对重大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安全知识缺乏,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二)涉案人员较多。
当前,我国对企业厂矿安全生产十分重视,为加大安全督查力度,明确责任,县、乡两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往往都指派专人长驻矿山企业担任职务,专职负责特定某个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工作。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就会牵涉多名涉嫌失职渎职人员,大多为三人以上。
(三)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
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经常出现监管人员明知或应当预见安全生产设备、条件存在事故隐患,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下,却不采取任何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任其违规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四)谎报、瞒报、迟报安全生产情况现象严重。
事故单位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以后,面对受伤害职工的医疗、赔偿等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规避处罚和赔偿,使自己的经济损失最小化,经济利益最大化。监管部门为了控制事故发生率,逃避责任,谎报瞒报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事故发生情况,造成上级单位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生产情况,导致决策滞后,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惨重损失。
二、安全事故渎职行为查处少的原因
(一)在事故调查中对查处渎职行为认识不够充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的工作往往着重于如何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以回复新闻媒体的关注,如何做好死、伤者的安抚救助工作,以稳定当地生产、生活秩序。而引发事故的渎职行为因其具有间接性、隐蔽性,加上个别行政单位负责人对渎职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被人为地“忽视”。
(二)事故调查模式制约了渎职行为的查处。
事故发生后,最先得到通报和到达事故现场的往往是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和其他负责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检察机关介入的滞后性,影响了事故背后渎职行为的查处。
(三)各行政部门对“案件移送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
特别是随着国土、工商、技监等部门垂直领导模式的建立,相关部门与检察机关联系减少,信息通报渠道不畅,案件移送制度很难落到实处。
(四)公众对渎职犯罪认识不够,举报少。
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因而对这类犯罪举报甚少。
三、检察机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渎职犯罪的对策分析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干警侦查技能。
将查办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作为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大局工作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切实加强对办案干警的日常教育,引导大家充分认识到,由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监督制度等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已严重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形势,损坏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同时,将查办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作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点,规定不管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人,都要坚决一查到底。并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案件,组织办案干警开展案件剖析,把握该类犯罪的特点及查办经验,强化干警侦查技能。
(二)拓宽视野,多方位开辟线索来源。
一是安监部门移送。与安监部门建立案件通报移送制度。一方面加强日常沟通联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安监部门通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重点是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另一方面对可能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重大安全事故,由安监部门第一时间将有关材料移送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确保案件线索不流失。
二是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举报。该院每年组织反渎职侵权、控申等部门干警深入到安全事故多发的周边乡镇,开展针对性举报宣传。将查办的典型渎职犯罪案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举报电话等内容印成小册子向群众发放,建立群众举报网络。
三是政府通报中发现。通过参加政府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了解有关政策和动态的同时,从会议通报的安全事故中发现案件线索。
四是选择时机,突破口供。外围证据固定后,及时调整侦查方案,加强审讯攻势,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审,通过出示初查中已掌握的证据,突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供认犯罪事实。
(三)注重内外协同配合,形成办案合力。
一是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由于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系掌握有一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些还具有人大代表等特殊身份。为化解阻力,在办案过程中,应积极向人大、党委等部门汇报,争取支持,排除干扰。
二是突出内部协作。按照侦查一体化机制要求,整合反贪、渎侦等部门办案办量,统一指挥,统一调配。同时刑检部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指导取证方向,确保案件质量。案件移送起诉后,抽调有经验的主诉检察官优先办理,争取快诉快判。
三是注重与相关单位配合。该类犯罪案件由于牵涉专业知识多,证据量大,为此在侦查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与安监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配合,邀请人员协助调查取证、解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提出检察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监察机关。
四、预防安全生产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建立预防网络。
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失职渎职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仅靠检察机关一家的力量很难达到预防的目的。为使失职渎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就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县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企业厂矿联络中心、职工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三级网络体系,健全和完善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失职渎职职务犯罪工作长效机制。同时,加强对联络员的培训,增强其积极举报揭发失职渎职犯罪的积极性。
(二)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安全责任意识思想薄弱是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相关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中,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是十分必要的,要不断督促安全负责人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企业、厂矿负责人员和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要确保工作人员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做到学习有制度、有规划、有部署、有落实,使学习扎实有效、不走过场。要积极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三)、要切实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监督是对干部的约束,更是对干部的关爱。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增强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学会并习惯在被监督的环境下工作和生活。正确处理好情与法、义与利、公与私、“我”与“人”的关系,真心实意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极主动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把自己时刻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当前规范权力运行的体制机制日趋科学规范却又不太完善的情况下,重要的是强调干部在组织管理、法纪约束和群众监督之下的自觉意识和自律精神,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而实现他律与自律结合,让组织“保护”、制度“保护”和自我“保护”都发挥作用,确保清正廉洁,一身正气。要监督依法行使权力的程序体系,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要特别重视那些管钱、管物、管人、管批办以及实质处置权比较大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要发挥科室设置的职能作用,相互制约作用和监督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调查研究,查漏补缺,健全规章制度。
我们要靠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靠制度提升监管水平。目前,在制度建设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有些制度太软,缺乏约束力;二是有了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缺乏督促检查。我们要把制度建设放在加强管理的突出位置,用制度来规范行政行为。当前要重点突出以下几项制度建设:一是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制度,要把问题提到桌面上集体决策;二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是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的事情,都应按规定向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这是党的组织纪律的要求;三是定期述廉制度。要把述职述廉与干部考核、群众评议以及奖惩使用紧密结合起来,促使我们的干部敬业不怠、能干不庸、廉洁不贪。四是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可以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民主政治建设。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把安监工作的重点、难点、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逐步建立起有效防止权利滥用的监督制约网络机制,以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失职渎职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没有终点只有起点的工程,我们要高举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改革的精神、开放的思路,进一步创新思维、创新制度、创新机制,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促进安全发展、队伍纯洁,为构建和谐平顶山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