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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但国家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超法律限制,在现实层面已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对此,笔者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剖析,进而指出只有合理的并且得到了实施的制度安排才能真正解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最后,笔者对这种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建构,即按照法人治理模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予以重塑,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法人资格,使之成为法人,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