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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不好就可少缴员工养老保险费吗
邵荣康 单鹏凌
编辑同志:
我们是某金属加工公司的员工。最近,因开工不足,效率不好,人事部通知我们,公司决定减少缴纳养老费,如果效益继续下滑,公司将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请问:效益不好就可以少缴员工养老保险费吗?
读者:施东、朝阳等
施东、朝阳读者: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其中,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规定表明,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必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依法缴纳。
那么,效益不好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自行减少或不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第4条进一步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在第12条中还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不按时足额缴费,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因此,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宝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随意少缴或不缴。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说明。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是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的。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因经济效益不好而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如果该公司少缴或不缴,你们可向劳动保险部门举报。由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工伤费用能包干吗
王景龙
编辑同志:
进城后我去一装卸公司当了一名装卸工,装卸货物时不慎被一滑落的重物砸成重伤。住院时公司的老板来医院看望,我要求他去劳动保障部门,为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这时我才发现公司没营业执照,根本没给我们上过工伤保险。临走老板扔下了其10000元钱给我看病,我以為够了。就同意了他治病等费用包干。以后再不找他的提议。谁知我下肢从此瘫痪,不但10000元医疗费只是整个医疗费用的冰山一角,而且我今后的生活自立都是问题,事后我多次找他研究我的医疗及今后生活等问题,他都以我有承诺予以拒绝。请问有了协议,他今后就不应负责了吗?
读者:成发
成发读者: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生活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职业伤害。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病、致残、死亡时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享有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给劳动者以劳保待遇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法律义务。这在劳动法第73条中有规定。对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以及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和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备案等非法用工单位职工的工伤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在第60条、第63条中作了专门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老板与你达成的严重侵犯你权益的协议无效,你可以依上述条例的第63条的规定主张权益。
邵荣康 单鹏凌
编辑同志:
我们是某金属加工公司的员工。最近,因开工不足,效率不好,人事部通知我们,公司决定减少缴纳养老费,如果效益继续下滑,公司将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请问:效益不好就可以少缴员工养老保险费吗?
读者:施东、朝阳等
施东、朝阳读者: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其中,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规定表明,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必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依法缴纳。
那么,效益不好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自行减少或不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第4条进一步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在第12条中还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不按时足额缴费,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因此,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宝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随意少缴或不缴。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说明。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是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的。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因经济效益不好而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如果该公司少缴或不缴,你们可向劳动保险部门举报。由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工伤费用能包干吗
王景龙
编辑同志:
进城后我去一装卸公司当了一名装卸工,装卸货物时不慎被一滑落的重物砸成重伤。住院时公司的老板来医院看望,我要求他去劳动保障部门,为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这时我才发现公司没营业执照,根本没给我们上过工伤保险。临走老板扔下了其10000元钱给我看病,我以為够了。就同意了他治病等费用包干。以后再不找他的提议。谁知我下肢从此瘫痪,不但10000元医疗费只是整个医疗费用的冰山一角,而且我今后的生活自立都是问题,事后我多次找他研究我的医疗及今后生活等问题,他都以我有承诺予以拒绝。请问有了协议,他今后就不应负责了吗?
读者:成发
成发读者: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生活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职业伤害。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病、致残、死亡时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享有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给劳动者以劳保待遇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法律义务。这在劳动法第73条中有规定。对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以及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和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备案等非法用工单位职工的工伤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在第60条、第63条中作了专门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老板与你达成的严重侵犯你权益的协议无效,你可以依上述条例的第63条的规定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