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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通过广播电台,《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原汁原味地直播;第一次委托“第三方”机构,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向公民征集的建议得到有效筛选;也是第一次,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开始常规化、制度化……
2013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7件法规和法律性问题的决定,立法过程中探索创新的亮点迭出。这一次次立法创新也折射出立法者的思路: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和实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说,按照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要求,我们地方立法的空间还很大,必须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上下更大功夫、作更多努力。
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
改革开放不进则退,改革创新是上海谋求新发展、实现新突破的根本所在。6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这个决定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上海特色,为锐意改革者社会评价增加了砝码!”在常委会委员们看来,当前,上海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制定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凝聚改革创新共识,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活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社会环境,并为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在草案的几轮审议中,陈兆丰委员提到,改革是时代的潮流,每一个责任担当者都无法回避,注定要背负前行的责任,决定确立了一种“激励改革、宽容失败”的社会导向,让锐意进取的改革者能够有更加宽广的施展身手的舞台,让失败者有重振旗鼓的社会氛围和机会。沈志先委员认为,采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这样一个决定非常有必要,充分体现了为上海改革开放、改革创新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创新的法治原则。
《决定》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重在切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着力解决上海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一是通过宣示性以及激励措施规定,解决要不要改革创新的问题;二是通过明示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解决改革创新遇到制度障碍怎么办的问题;三是通过有关专门条款,解决改革创新动力和改革创新不成功怎么办的问题。《决定》对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明确了三条法治路径。第一,涉及国家事权的改革创新,积极申请国家授权试点。第二,积极发挥先行先试平台作用。第三,积极发挥本市制度保障作用,要求市人大、市政府应当根据改革创新需要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等。
“要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殷一璀说,在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完备的情况下,改革必须强调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在法治轨道上运作,必须先修法再改革,将我们党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决策与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
目前,拟提请审议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暂定名)正在调研制定中,同样也遇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如何有机结合的问题。
这个度如何把握?在立法者看来,要处理好“先”和“后”、“固化”与“引领”,以及“变”与“定”的关系,使立法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适度前瞻性,既能包容改革的“变”,又能体现法律的“定”,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勇于打破制度瓶颈,使得立法真正成为激发各类主体内在活力、发挥正能量的制度性平台。
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好法规中关键几条
地铁乞讨、饮食该不该禁?对逃票行为该如何处罚?日前刚刚表决通过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其审议过程一波三折。由于与市民日常出行息息相关,故也备受关注,对法规中几个条款,赞成和反对者相持不下,甚至一度陷入“50%对50%”的立法僵持局面。但也正是在广听民意、反复权衡的过程中,法规最终破茧成蝶。
殷一璀表示,回应社会关切,我们必须及时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不追求体例完整,制定好法规中关键几条,切实提高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为了制定好这关键几条,立法者对于法规的可操作性愈加关注,且这种关注正越来越多地“前置”到了立法初始。“未满12岁儿童应坐车的后排,谁来执行?”在《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初审中,就有委员提出,这个规定对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很重要,但没有明确执法主体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要保证条文完全落地,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和法律责任。
除了前置的可执行性考虑,对关键条款,如何有效聆听、撷取、体现民意,也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与魄力。在《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的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各方反映建议不少,比如要鼓励个人创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应对这些养老机构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比如,尽可能地给予民营养老机构许可相对宽松的行政氛围等。
“一项法规如果对既有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往往会遇到很多利益藩篱、思想障碍、制度瓶颈,往往会有各种声音交织耳畔、各种诉求环绕左右,甚至少数者音强、多数者音弱。”殷一璀说,立法工作者如果没有正确的价值导向、足够的定力、冷静的头脑,往往不容易做出正确的决策。
为让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市人大常委会对于审议中分歧意见较大的难点问题,广开言路,加大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力度,努力取得利益各方的最大公约数,以更加包容的姿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使得立法真正成为各方诉求汇聚融合、各方利益平衡协调、各方意愿有效实施的制度性平台,让法规真正在社会生活中“活”起来。
流程精细化,体现开门立法
一部法规涉及各方利益,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从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改进,更加体现“开门立法”。
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第三方社会单位开展筛选,为扩大参与面,法治研究会特地选择了新媒体平台——“微博筛选”。当研究会在网上“抛出”快递业务、控制吸烟、见义勇为等10个话题时,微博上热腾一片,网友们纷纷谈看法、出主意,成为汇集民意的一条新渠道。
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形式也有了新变化。过去,报上整版刊登一些法规草案,可这么多专业术语的条款,让市民耐着性子看一遍都难,更不要说提什么建议了。在一次主任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说,公众对有些内容很感兴趣,却不知哪些是关键条款,反馈来信和来电也很少,建议加些背景性的内容和重点条款介绍。常委会商议之后,决定迈出这一小步。于是,市民看到的法规草案文本不一样了,全文刊登的法规草案辟出一个“小贴士”,介绍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拟重点讨论的几个问题。有了这个提示后,市民可以将几条“关键条款”圈出来研读,方便提交建议。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第一次通过广播电台进行现场直播。“过去,我都是在电视上看到听证陈述人几个镜头,报上读到记者写的一些代表性观点,而从广播原汁原味地听到整场听证会,还是头一回呢!”不少听众说,直接听到陈述人完整、真实的意见表达,让他们觉得对立法有了更多的理解。这次时长3小时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全程广播直播,在全国也是首例。
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常态化、制度化,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增加立法透明度的一次改进与尝试。11月,作为旁听市民代表,谢小姐坐在庄严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后排,现场聆听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全体审议过程。“审议现场发言精彩、交锋迭起,一点不像印象中的开大会。”谢小姐说,委员们的发言引发她的深思,像这样精彩、鲜活的会议现场,是近距离感受民主政治的最好窗口。
2013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7件法规和法律性问题的决定,立法过程中探索创新的亮点迭出。这一次次立法创新也折射出立法者的思路: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和实效。
2013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7件法规和法律性问题的决定,立法过程中探索创新的亮点迭出。这一次次立法创新也折射出立法者的思路: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和实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说,按照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要求,我们地方立法的空间还很大,必须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上下更大功夫、作更多努力。
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
改革开放不进则退,改革创新是上海谋求新发展、实现新突破的根本所在。6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这个决定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上海特色,为锐意改革者社会评价增加了砝码!”在常委会委员们看来,当前,上海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制定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凝聚改革创新共识,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活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社会环境,并为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在草案的几轮审议中,陈兆丰委员提到,改革是时代的潮流,每一个责任担当者都无法回避,注定要背负前行的责任,决定确立了一种“激励改革、宽容失败”的社会导向,让锐意进取的改革者能够有更加宽广的施展身手的舞台,让失败者有重振旗鼓的社会氛围和机会。沈志先委员认为,采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这样一个决定非常有必要,充分体现了为上海改革开放、改革创新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创新的法治原则。
《决定》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重在切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着力解决上海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一是通过宣示性以及激励措施规定,解决要不要改革创新的问题;二是通过明示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解决改革创新遇到制度障碍怎么办的问题;三是通过有关专门条款,解决改革创新动力和改革创新不成功怎么办的问题。《决定》对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明确了三条法治路径。第一,涉及国家事权的改革创新,积极申请国家授权试点。第二,积极发挥先行先试平台作用。第三,积极发挥本市制度保障作用,要求市人大、市政府应当根据改革创新需要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等。
“要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殷一璀说,在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完备的情况下,改革必须强调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在法治轨道上运作,必须先修法再改革,将我们党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决策与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
目前,拟提请审议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暂定名)正在调研制定中,同样也遇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如何有机结合的问题。
这个度如何把握?在立法者看来,要处理好“先”和“后”、“固化”与“引领”,以及“变”与“定”的关系,使立法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适度前瞻性,既能包容改革的“变”,又能体现法律的“定”,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勇于打破制度瓶颈,使得立法真正成为激发各类主体内在活力、发挥正能量的制度性平台。
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好法规中关键几条
地铁乞讨、饮食该不该禁?对逃票行为该如何处罚?日前刚刚表决通过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其审议过程一波三折。由于与市民日常出行息息相关,故也备受关注,对法规中几个条款,赞成和反对者相持不下,甚至一度陷入“50%对50%”的立法僵持局面。但也正是在广听民意、反复权衡的过程中,法规最终破茧成蝶。
殷一璀表示,回应社会关切,我们必须及时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不追求体例完整,制定好法规中关键几条,切实提高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为了制定好这关键几条,立法者对于法规的可操作性愈加关注,且这种关注正越来越多地“前置”到了立法初始。“未满12岁儿童应坐车的后排,谁来执行?”在《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初审中,就有委员提出,这个规定对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很重要,但没有明确执法主体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要保证条文完全落地,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和法律责任。
除了前置的可执行性考虑,对关键条款,如何有效聆听、撷取、体现民意,也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与魄力。在《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的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各方反映建议不少,比如要鼓励个人创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应对这些养老机构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比如,尽可能地给予民营养老机构许可相对宽松的行政氛围等。
“一项法规如果对既有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往往会遇到很多利益藩篱、思想障碍、制度瓶颈,往往会有各种声音交织耳畔、各种诉求环绕左右,甚至少数者音强、多数者音弱。”殷一璀说,立法工作者如果没有正确的价值导向、足够的定力、冷静的头脑,往往不容易做出正确的决策。
为让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市人大常委会对于审议中分歧意见较大的难点问题,广开言路,加大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力度,努力取得利益各方的最大公约数,以更加包容的姿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使得立法真正成为各方诉求汇聚融合、各方利益平衡协调、各方意愿有效实施的制度性平台,让法规真正在社会生活中“活”起来。
流程精细化,体现开门立法
一部法规涉及各方利益,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从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改进,更加体现“开门立法”。
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第三方社会单位开展筛选,为扩大参与面,法治研究会特地选择了新媒体平台——“微博筛选”。当研究会在网上“抛出”快递业务、控制吸烟、见义勇为等10个话题时,微博上热腾一片,网友们纷纷谈看法、出主意,成为汇集民意的一条新渠道。
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形式也有了新变化。过去,报上整版刊登一些法规草案,可这么多专业术语的条款,让市民耐着性子看一遍都难,更不要说提什么建议了。在一次主任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说,公众对有些内容很感兴趣,却不知哪些是关键条款,反馈来信和来电也很少,建议加些背景性的内容和重点条款介绍。常委会商议之后,决定迈出这一小步。于是,市民看到的法规草案文本不一样了,全文刊登的法规草案辟出一个“小贴士”,介绍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拟重点讨论的几个问题。有了这个提示后,市民可以将几条“关键条款”圈出来研读,方便提交建议。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第一次通过广播电台进行现场直播。“过去,我都是在电视上看到听证陈述人几个镜头,报上读到记者写的一些代表性观点,而从广播原汁原味地听到整场听证会,还是头一回呢!”不少听众说,直接听到陈述人完整、真实的意见表达,让他们觉得对立法有了更多的理解。这次时长3小时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全程广播直播,在全国也是首例。
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常态化、制度化,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增加立法透明度的一次改进与尝试。11月,作为旁听市民代表,谢小姐坐在庄严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后排,现场聆听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全体审议过程。“审议现场发言精彩、交锋迭起,一点不像印象中的开大会。”谢小姐说,委员们的发言引发她的深思,像这样精彩、鲜活的会议现场,是近距离感受民主政治的最好窗口。
2013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7件法规和法律性问题的决定,立法过程中探索创新的亮点迭出。这一次次立法创新也折射出立法者的思路: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