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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先买权发生的制度模式有法定制和约定制,物权法就按份共有人先买权采纳了法定制。但从比较法角度和制度功能看,按份共有人先买权均宜采约定制。共同共有人先买权在《物权法》射程之外,但当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原共有人转让其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考虑到原共同共有的特性,赋予其他原共有人法定先买权,似乎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