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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三机关作为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绩效考核机制、内部审核监督机制和过错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分别提供了程序操作平台、组织保障措施和内在排除动力,使该制度在中国具备了相应的适用空间。短期来看,该制度不会大量催生不当“洗白”证据的情形,有助于激励办案人员形成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心理意识和行动自觉;长期来看,该制度在符合目前分段式追诉模式的同时,并不会显著阻碍有效司法审查的建立,是利大于弊的制度选择。为提高该制度的适用性和正面效应,应制定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的分层规则,明确各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