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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3月,住建部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上升为部级令,并强化了责任的落实和监督,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对新时期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本文以启东市和合小学项目综合楼报告厅为例,论述新规对指导基层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实践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政府监管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降低重大经济损失。
1、《规定》的亮点
体系更加健全,原文件为司级文件,现为部级令,“文”和“令”一字之差,从规范程序走到了健全体系。强调落实责任,《规定》细化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具体职责,形成完善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强化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的停工权和处罚权,新增加了11条处罚条款,这些措施将大大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也将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
2、江苏省启东市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流程
启东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作为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机构负责启东市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项目安全监督备案阶段,项目建设方通过安全监督“一站式”申報平台填写项目概况以及危大工程信息;
(2)安全监督人员根据项目建设方提供的含有全套审批手续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安全监督“一站式”申报平台上填写的项目概况识别项目危大工程,并审核建设方填写的危大工程信息是否真实;
(3)安全监督人员审核建设方提供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是否履行了全套审批手续,并审核方案是否完善、具体、符合实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是否经过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4)安全监督人员制定危大工程监督计划,对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加密监督频次;
(5)安全监督阶段,安全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并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
3、和合小学项目危大工程监管工作实践
3.1工程概况
和合小学项目由综合教学楼、和合小学食堂、风雨操场和海工幼儿园综合教育楼组成,项目建筑面积约15462平方米,总投资约8150万元。和合小学综合楼为五层框剪结构,建筑面积8492平方米,其中一层报告厅顶梁最大截面为400mm*1400mm,集中线荷载21.13kN/m>20kN/m,报告厅顶梁最大搭设跨度为23.5m>18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3.2安全监管实践
安全监督备案阶段,项目建设方提交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材料时,安全监督人员依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并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五条制定了安全监督计划,由于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计划对该项目开展三次抽查。
综合楼报告厅高支模部位浇筑前,对和合小学项目进行了第一次抽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在岗。根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高支模部位未设置竖向和水平剪刀撑,缺少扫地杆,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根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3)项目现场总监不在岗,现场未见监理开具的联系单、通知单。根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开具了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罚。事后,启东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对该项目发现问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通报,相关责任主体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闭合。
结语:
《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为基层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规依据,尤其对危大工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如: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规定》将这些工作要求提升到了住建部令的级别,具有更高的强制性,在此次对启东市和合小学项目综合楼报告厅的危大工程安全监督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顾志兵,倪海健,张晓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及监督管理对策[J].建筑安全,2011,26(02):31-34.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J].建筑技术,2018,49(04):447.
[3]李钢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之我见——住建部37号令研读[J].建筑,2018(08):14-23.
[4]罗彧.浅谈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与实施[J].广东建材,2012,28(08):128-130.
[5]戎朝晖,陈洋.再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的对策[J].建筑安全,2011,26(04):52-54.
【关键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政府监管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降低重大经济损失。
1、《规定》的亮点
体系更加健全,原文件为司级文件,现为部级令,“文”和“令”一字之差,从规范程序走到了健全体系。强调落实责任,《规定》细化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具体职责,形成完善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强化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的停工权和处罚权,新增加了11条处罚条款,这些措施将大大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也将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
2、江苏省启东市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流程
启东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作为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机构负责启东市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项目安全监督备案阶段,项目建设方通过安全监督“一站式”申報平台填写项目概况以及危大工程信息;
(2)安全监督人员根据项目建设方提供的含有全套审批手续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安全监督“一站式”申报平台上填写的项目概况识别项目危大工程,并审核建设方填写的危大工程信息是否真实;
(3)安全监督人员审核建设方提供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是否履行了全套审批手续,并审核方案是否完善、具体、符合实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是否经过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4)安全监督人员制定危大工程监督计划,对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加密监督频次;
(5)安全监督阶段,安全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并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
3、和合小学项目危大工程监管工作实践
3.1工程概况
和合小学项目由综合教学楼、和合小学食堂、风雨操场和海工幼儿园综合教育楼组成,项目建筑面积约15462平方米,总投资约8150万元。和合小学综合楼为五层框剪结构,建筑面积8492平方米,其中一层报告厅顶梁最大截面为400mm*1400mm,集中线荷载21.13kN/m>20kN/m,报告厅顶梁最大搭设跨度为23.5m>18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3.2安全监管实践
安全监督备案阶段,项目建设方提交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材料时,安全监督人员依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并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五条制定了安全监督计划,由于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计划对该项目开展三次抽查。
综合楼报告厅高支模部位浇筑前,对和合小学项目进行了第一次抽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在岗。根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高支模部位未设置竖向和水平剪刀撑,缺少扫地杆,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根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3)项目现场总监不在岗,现场未见监理开具的联系单、通知单。根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开具了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罚。事后,启东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对该项目发现问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通报,相关责任主体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闭合。
结语:
《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为基层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规依据,尤其对危大工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如: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规定》将这些工作要求提升到了住建部令的级别,具有更高的强制性,在此次对启东市和合小学项目综合楼报告厅的危大工程安全监督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顾志兵,倪海健,张晓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及监督管理对策[J].建筑安全,2011,26(02):31-34.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J].建筑技术,2018,49(04):447.
[3]李钢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之我见——住建部37号令研读[J].建筑,2018(08):14-23.
[4]罗彧.浅谈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与实施[J].广东建材,2012,28(08):128-130.
[5]戎朝晖,陈洋.再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的对策[J].建筑安全,2011,26(04):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