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解反贪工作三大瓶颈的对策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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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贪工作无论是在侦查理念、办案模式,还是在办案手段等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极大的挑战。如何破解制约反贪工作的瓶颈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应新形势的反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新路子,摆脱被动的在夹缝中生存的狀况。创新侦查模式,实现反贪工作跨越式发展,是当务之急。
  一、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创新,注重反贪人才培养
  对“侦查 综合”管理模式进行改革,针对反应迟缓、合力减弱、忙闲不均等机制性问题,通过机制创新,以破解制约反贪工作线索发现问题为切人点。树立信息化、科技化侦查办案理念,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创新,科学合理的使用侦查力量,优化侦查资源整合。可以确立“情报信息 大侦查 检务秘书 综合”管理模式,具体是:
  1.组建情报信息科。以优化人员配置,发挥个人特长,选择思路广、善分析、社会知识丰富、头脑灵活的人员建立以情报信息收集、评估、分析、使用和管理为一体的情报信息科,专门负责有案件线索登记管理、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基础情报业务建设,强化科技手段,发挥情报信息指导侦查服务办案的作用。
  2.组建大侦查科。选择能吃苦、善攻坚克难、懂侦查谋略的人员成立以侦破为主的大侦查科,形成优势互补的办案模式,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与进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就采用了此种模式。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机制上的创新有效地调动了反贪干警的积极性和热情,极大地推动了雁塔反贪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取得显著效果。
  3.建立检务秘书科。将内勤原有案件线索登记和侦查服务等业务性工作职能划人情报信息科,内勤人员专职负责反贪局日常事务性工作。与案件有关的侦查职能彻底剥离。内勤人员应该称为检务秘书。如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反贪局就设有内勤科,并设有科长职位。
  4.建立综合保障科。负责后勤保障、法警人员安排、宣传调研、心理干预等工作。特别要着重解决两大问题:一是重视反贪干警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二是强化司法警察大队专业化建设,促进职务犯罪安全防范工作的职业化发展。
  5.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真正地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培养人才的关键,要坚持以人为本,将个人的发展与事业的发展有机结合,以反贪事业为平台,为反贪干警提供实现个人价值的舞台。
  二、运用情报信息机制,破解反贪线索匮乏难题
  案源是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案源,办案就成“无米之炊”,加大办案力度也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改变过去等、靠、要的被动局面,主动出击,拓宽案源渠道,切实解决制约案源匮乏的“瓶颈”问题。
  (一)开拓职务犯罪情报信息收集的深度与广度
  实行“纵向延伸,横向扩展,强化协作”的方式获取各种信息。通过网络报纸、影视传媒、街头巷议等多渠道、立体式搜集相关国计民生、重点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线索。加强与高检院业务部门、省市检察院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贪工作的前沿动态,及时把握反贪工作的规律性、导向性,获取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情况的第一手资料,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内部外部情报信息资源,为科学办案奠定基础。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互动交流,多渠道的获取法治信息、社会舆情和热点问题等信息。同时,加强检察系统内部沟通协调,实现反贪案件查办信息共享,及时通报,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与预防、控申等部门联手建立“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与反渎等部门建立案件联动侦查协作机制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职务犯罪查办合力。
  (二)优化公共侦查辅助信息的采集机制
  在案件初查及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需要大量的辅助案件的户籍、通讯、财产等公共信息,以帮助确定调查方向,发现并选择案件突破口,寻找相关涉案人员。而目前侦查人员要掌握这些信息,需通过繁琐的手续、东奔西走才能获取,费时费力效率低,并且容易惊动涉案人员。因此,检察机关应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公共信息的收集与共享。可以分两步走:
  一是短期方案,建立友好协作工作机制。在目前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现实困难的前提下,积极与辖区户籍、通讯、工商、车辆、城建、银行等各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达成信息快速查询协议或共识,建立了快速查询通道,由专人“一对一”负责,查询相关信息时可以足不出户,只需要拨打一个电话就可快速获取,对全面分析案情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提高办案效率。从2008年起,西安市雁塔检察院就一直在探索、采用信息快速查询协议的信息采集模式,效果良好。
  二是长期方案,建立长效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平台。由高检院牵头,省市级检察院主要实施公共信息查询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与相关单位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在确保高度网络保密的前提下,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长效信息获取平台,实现无缝对接,互通互联,网络化办公。建立与电信、户籍、金融、房管、工商、税务、海关、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的信息网络平台,真正保证快速、全面、稳定、隐秘地获取侦查信息,彻底解决反贪信息“查询难”的问题。目前,陕西西安市检察院、辽宁鞍山检察院㈨等地纷纷开始探索此类问题的解决。
  (三)加强侦查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在职务犯罪初查中,掌握某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职权范围、单位重大事项,就能初步判断出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在收到关于该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信息时,能够快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初步判断出其犯罪概貌。完善情报信息数据库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十分必要。就目前情况看,检察机关已经开通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具备了部分基础信息库的功能,但要更有效地服务于办案,需要进一步完善,要不断加强侦查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更新。同时,需要对各类案件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对检察机关所属辖区内行政单位、司法单位、国企、驻地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职权范围、工作流程、财产状况等信息拉网式收集,全面掌控区域内各权力机关、重点行业、高发易发职务犯罪领域的情报信息,并进行深人加工处理,输入情报信息库,为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反贪侦查信息数据库夯实基础。基础信息库的建立可以由预防部门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名义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由反贪情报信息部门负责。还可将辖区内所有企业及与辖区内有业务联系的外地企业的相关信息输入基础信息库,在查处贿赂犯罪时,可以便捷地获取行贿单位的相关信息。
  三、破解案件线索利用难题。推进科学初查
  有了案件线索,如何用好线索是关键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对线索进行认真透彻的分析。评估掌握线索的可靠性和可查性,才能够较好避免初查工作的盲目性,为初查奠定良好的基础,
  建立案件线索评估长效机制,应坚持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分类评估,综合研判、挖掘潜力”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对举报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目前,反贪案件线索管理存在着流转周期长、保密性差等弊端,不利 于线索的利用、经营和分类管理,导致大量的侦查资源处于停滞或长期积压状态。要增强线索分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线索利用价值,应将案件线索分类管理、重点评估、及时分流。对举报线索实行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由信息情报部门统一登记、专人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分流。对于举报线索,依照事實和法律,对不同性质、不同事实的举报材料分门别类,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等等,然后再评估分析后作分流处理,有效解决线索积压、利用率低下的问题。
  其次,要对案件线索分类管理,提高线索利用率,情报信息科根据掌握的情报信息对案件线索进行认真的鉴别、分析和筛选,根据线索不同特点以及轻重缓急,对案件线索实行分级管理,及时提出初步分析意见,并将案件线索分为4种:初查类、经营类、存查类、转出类。对于初查类、转出类线索,由反贪部门负责人直接批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营类、存查类线索经线索评估小组确定,防止线索积压和丧失时机。并统一由情报信息科建立经营线索库和存查线索库,确定专人管理,负责跟踪收集涉案信息,同时定期对经营、存查的案件线索进行研究和分析,对初查时机成熟的经营类线索、存查原因消失的存查类线索及时提请评估小组二次评估,整合经营、存查线索的利用价值,有效提高举报线索的整体利用率,最大限度的避免案件线索的浪费。
  再次,要盘活线索,激发活力,挖掘线索信息潜力。当前反贪部门的案件线索管理主要是由部门领导将控申部门转来的案件线索直接分派给各个侦查人员展开初查。在反贪环节,内勤只作造册登记管理,对大量有头无尾的重大积案或者需要暂存经营的线索没有建档,该收集的案件线索信息没有按规定收集,已收集的资料往往散放各处,没有入库管理。许多线索查办处于半截状态,或束之高阁或锁进抽屉,成为无数信息“孤岛”。存在对案件线索采集、利用单一、封闭和滞后的问题,对有价值的经济案件线索利用率低,无法共享使用,信息资料被埋没浪费,致使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流失。实践中,可以将大量积存的案件线索订卷整理,甄别梳理线索信息,分时段、分层次、分类型、分轻重缓急进行“打包处理”,运用计算机对线索信息统一备案管理,输人情报信息库,让旧线索和看似价值不大的线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解决线索积压,利用率不高等问题。通过信息的传播和应用将其转化为破案力,实现反贪案件线索信息从传统的零星、分散、粗放型向现代的全面、集约、信息化、统一管理型转变,提高经济案件线索的利用率。
  最后,要加强职务犯罪规律性和动态性研究。以引发腐败的薄弱环节为切入点,研究发案破案规律和治理对策,出台专门的基础类情报信息专刊,不断深挖贪污贿赂线索,为侦查工作提供从战略到战术的情报信息服务与支持。如通过对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涉农职务犯罪中权力运行轨迹和易发多发环节的系统分析,全面总结此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
  四、发挥信息科技优势,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
  (一)树立侦查科技化理念
  1.必须从观念上破除对科技手段的恐惧和模糊认识。科技手段在侦查上的应用,不等于技术侦查,也不等于侦查技术,也不同于技术侦查专用设备。对于通用设备如微型摄像机等作为侦查技术使用,侦查机关可以购买并广泛运用于侦查办案中。即使对于技术侦查手段、技侦专用设备,只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申请相关部门还是可以使用的。因此,我们在理清思路,破除认识误区,丢弃狭隘错误观念的基础上,积极借助侦查技术手段,服务办案。
  2.注重培养侦查科技化的三大思维。第一,加大秘密获取证据和信息的力度和能力。提高运用技侦手段的能力,通过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隐蔽初查意图,提高获取证据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在侦查过程中被调查对象的人为阻力和现实干扰,为提高侦查效率奠定基础。第二,在初查上舍得下功夫。传统的与预审难就是寄希望于纪委的配合,12小时内的迅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弱,大量的打时间差、车轮战,人海战术,体力对抗,心理突破,情绪感化等手法,这些方法或者难以使用,或者存在违法办案,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坚持把精力用在12小时之外,把功夫下在立案前,把核心证据固定在立案前,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从外围突破,人手用信息技术武装我们的头脑,让科技手段为决策服务,增强侦查人员的自信心和判断力,使反贪预审工作不再焦灼、不再焦虑、不再缺乏自信力。第三。积极倡导“六个并重”的基本侦查突破思维。即把抓“死证据”与“活情况”并重、抓“旧事情”与“新情况”并重、抓“过去”与“现在”并重、抓“暴露”与“隐蔽”并重、抓“罪行”与“错误”并重、抓“静态”与“动态”并重,从外围人手。为最终突破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技术侦查手段的法律界定
  从国际条约来看,我国已经于2005年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我国反贪秘密侦查手段使用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该《公约》第50条第1项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高检院在发布的《人民检察院2008至2010年科技装备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科技强检的工作目标,加强办案的手机定位、GPS卫星定位等技侦装备,为今后基本实现检察机关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从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当然,要具体实施。仍然需要很长的时间,也有很大的难度,需要我们的长久和艰苦的努力。但不怕慢,只怕站,我们必须扎实行动。
  (三)加大反贪科技装备基础建设,大胆购置基础技术设备,辅助侦查。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可以考虑购置秘录密拍:远程监控等侦查技术装备。如多功能微型窃听器、录音笔、纽扣式秘拍监控器、远拍相机、高倍望远镜、多功能手机、计算机文件数据恢复系统软件等,对于通讯问题方面,可以尝试使用话单分析系统,分析被控对象手机使用信息,筛选关系圈,快速了解被控对象的社会关系的密切联络程度,并借助卫星地图显示其相关通话轨迹、活动范围、新旧手机号码变动情况,掌握被控对象的活动规律。通过采用这些设备,加大初查过程中的前期情况分析,探索实行跟踪、盯梢等手法,充分了解涉案人员的行动轨迹,个人生活重要信息,从而为审讯提供多角度的思考、多方面的素材,形成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充分把握和详细了解,改变以往审讯中撞大运,碰机会,软硬兼施,挤牙膏式的被动预审状态,使审讯更有针对性、震撼性、规律性可循,提高侦查、预审的掌控能力,增强工作自信心。
  (四)加强信息科技综合运用能力
  在侦查过程中,反贪干警可以大胆尝试使用侦查技术手段,借助心理测试、通信跟踪、监视等先进科技设备,全面掌握行受贿人的生活圈、交际圈、性格特点等信息,做到心中有数,牢牢地掌握住预审的主动权,为12小时内顺利突破案件奠定基础。
  1.加强测谎设备的科学、合理使用。实践中,可以考虑成立了测谎技术服务办案科研小组,从实战出发确定包括如何将心理测试技术与情报信息工作相结合深挖线索、心理测试介入询问的时机、测谎问题模块编写的探索等一系列研究课题,由业务骨干专人负责。坚持“每案必测”,变强攻为智取,为探索反贪技术侦查新方向作出积极尝试。例如2009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测谎技术服务办案科研小组,在陕西西安首家把心理测谎技术运用于办案,还积极探索应用测谎技术确立被调查对象的赃款藏匿情况等倒查的侦查模式,改变以往单刀直入,由人到事、重口供轻赃证的侦查模式,从财产人手,进行心理测试,做好被调查对象隐瞒财产藏匿财产等说假话作伪证的对策,对辅助侦查和审查判断证据、引导侦查方向、找准案件切入点和突破口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办案思维的更新,极大地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2.增强电子信息获取能力。随着电子技术日益发展,出现了通过互联网完成权钱交易、在其电子信箱、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电子载录工具的记录贪污贿赂等新情况。对于此类信息,使用人保存未加密的可以直接调取;加密或已经删除的。则可通过电子信息取证设备,解密、恢复、提取,掌握犯罪证据。
  3.秘密技术侦查手段必须严格控制使用。秘密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等手段。需要强调的是,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一把“双刃之剑”,虽然具有高效侦破、证实和控制犯罪的功效,但却同样存在威胁言论自由、损害通讯安全、侵犯个人隐私,甚至危及公民“住宅不受侵害”宪法权利的弊端,所以,必须严格控制使用,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去加以严格规范、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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