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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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它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它是新时期刑罚从宽政策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它也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人权,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指南,正确实施这一刑事政策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
  关键词:刑事审判;宽严相济;司法实践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当人民法官对特定犯罪进行处罚时,需要全面分析犯罪,并在犯罪前仔细调查犯罪的动机,目的,对象,方式,时间,地点和犯罪人的一贯表现。认真分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造成损害的实际结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的劣势及其社会危害,正确运用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实现刑法打击保护的功效,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
  (1)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分,做到宽严相济,宽严相济,量刑相济。在打击和孤立少数人的基础上,教育、激励和挽救大多数人,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关系。既要克服重刑主义影响造成的片面严重性,又要避免受到轻刑和盲目宽严思想的影响,实现宽严相济、罪刑相济。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准确定罪量刑,贯彻法制、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是犯罪的正当和惩罚。
  二、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对初犯、偶犯、青少年犯或相邻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及惩罚相结合的方针,尽量从宽处理;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毒、走私等暴力性犯罪和危害社会性犯罪,依法从严处罚,对符合死刑条件的依法判处死刑。在严惩罪犯的同时,对自首、立功等宽大情节应当从轻处理。虽然有些犯罪比较轻微,但是罪犯是累犯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理政策,基层人民法院首先要充分利用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要依靠规范性文件。司法层面的非刑事化、轻刑化、非监禁化是可能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在犯罪与非犯罪、逮捕与非逮捕、起诉与不起诉、判决与非判决等方面都有规定。一般条款中也有有关酌情情节的相关规定。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些规定,对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法官要全方位地转变观念,摒弃重刑主义的思想,将惩罚犯罪寓于帮教管理之中,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诉机关起诉的范围,认真听取辩护人和当事人家属的意见,全面掌握个案的量刑情节,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依法定罪量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重定罪轻量刑。认为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量刑轻重不重要。在处理申诉案件中,量刑幅度过大或量刑的当事人应当变更,量刑幅度过轻或量刑幅度过大的当事人应予以维护。刑罚轻而重的观念并没有达到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
  (2)重后果轻主观。量刑的轻重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为依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就应当从重处罚;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给予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长期以来重视社会危害性在量刑中的地位,却很少关注主观恶性等其他因素。量刑“唯结果论”和“唯量论”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考量。
  (3)重打击轻帮教。民众的”杀人偿命”观念,决策层以”重刑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仍然在死刑的运用中起主导作用,因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判后帮教工作显得十分不足,不利于挽救失足之人。
  四、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人权的保护。宽严相济,强调打击犯罪和尊重合法权益同等重要。我们不应该偏袒一方而忽视对方。特别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克服对罪犯的重视,而违背了正义的精神。宽严相济“严”强调严、严、重,但必须依法“严”,尤其是人权保护。严格和适度。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是犯罪,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不予处罚。定罪量刑必须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依据。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绝不怀疑犯罪,实现宽严相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对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犯罪作出无罪判决。如果重打击轻保护,盲目坚持严格,不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可能造成不公正虚假的案件,后果十分严重,显然有悖于正义。
  (2)有利于刑罰其道。惩罚是遏制犯罪的一种方式,但不是一种基本的方法。遏制犯罪最根本的措施是弱化犯罪的社会根源,如贫困、贫富差距、教育水平和监督机制,而不是折磨罪犯,剥夺他们的生命,使他们不能再犯。处罚并非无所不能。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必须放弃简单的霸权思想。因为严厉的惩罚只能达到暂时的效果,必须坚持宽严相济,预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要不断扩大社会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加强公安机关防控体系建设,防范从发生的事件中,遏制犯罪的诱因。来源防止犯罪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强调:“有必要重视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正面赔偿反映了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刑事损失,真诚悔罪。心态补偿,如果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将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但是,谁犯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必须依法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对受害者的物质损害不予赔偿。轻微判处避免负面社会影响。”可以看出,“宽”不是非法的,严格不是无限加剧,而是严格按照刑法,刑事程序法律和相关刑法,根据具体案件惩处犯罪并予以惩罚。
  参考文献:
  [1]赵运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适用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
  [2]张二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适用的实质及价值取向[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5):55-59.
  [3]王政.论侦查监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D].山东大学,2013.
  作者简介:
  王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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