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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设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实质自由,又有利于将公民的结社自由、诉权的可让性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发挥法律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手段的整体性功能,同时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中起诉人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念,为受损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更安全有效的防护性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