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启动,中国政府采购正式走向国际化,然而,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透明度低,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公平和效益。本文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并提出了提高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思路。
关键词:政府采购;透明度;中国
透明度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使得政府采购成为“阳光采购”,确保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效益性。政府采购透明度原则,指的是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等各种信息和环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要向外界公开,并保证其能被得以及时获知。
一、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问题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虽然我国初步确立了政府采购制度,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尚未形成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政策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以及中央、地方政府的其他相关法规在规范采购范围、使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方面有很大差距。我国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过于粗糙,操作过程中的细节问题都交由采购人自由掌握,这些信息是很难被知悉的,也就更谈不上监督,而往往正是这些细节问题决定了采购的公正性和效率。此外,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还经常存在冲突现象,导致了很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领域;透明的招标、投标过程会出现较多的“猫腻”,而诉讼却少之又少,让寻租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助长了不法行为的蔓延。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腐败丛生
我国在政府采购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在机构设置方面,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单独设立;有的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还不明确,不能很好地协调,未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格局;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还经常发生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有些地方甚至还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暗箱操作"等非规范性操作问题也还存在。在中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中,监管的乏力造成了大量行贿、受贿、吃回扣、寻租等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公民的利益。
(三)政府采购规模偏小,采购方式不健全
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规模通常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5%-15%,而我国2009年在4万亿投资支撑下,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也只有7000多亿元,仅占当年GDP的2%多,可见与国际经验相差甚远。在采购组织模式的选择上,过多地强调集中采购,忽视分散采购,缺少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混合控制。在采购资金的使用上,财政部门无法行使监督职能,盲目购置、重复购置、随意购置的现象严重。
(四)政府采购人才匮乏
政府采购活动集政策性、知识性、全面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于一身,要求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识,包括财经、网络技术、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知识和市场操作技能,以及与招投标等活动有关的法定程序。国内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在财政内部调剂产生的原来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岗位变换之前,几乎都没有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这些人员除了懂得财经知识之外,对其他行业和高新产品专业技术不是很熟悉,这就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运作质量。
(五)政府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存在观念上的偏差
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给政府采购工作留下了观念上的偏差。在经济活动中,政府部门习惯凌驾于市场,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对自身所处的市场地位认识不清。实际上,政府采购中,政府部门作为特殊的消费者,必须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同时还要接受各方监督。政府部门意识不到这一变化,在采购过程中就会出现违规现象。在计划经济时期,各级机关单位习惯于依靠财政拨款,没有严格的审批监管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為了获得规模效益,原来一些部门的分散采购改为集中采购,触动了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从而对政府采购产生了抵触情绪,对政府采购造成不利影响。
二、提高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基本思路
(一)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基本法,还应包括实施细则及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办法等。目前,我国尽管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但至今尚未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相关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也较少。
(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
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是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降低政府采购的寻租腐败行为,需要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除了上述已提到的法律法规监管外,政府采购的监督还必须纳入政府内部、外部各方面监督力量,使政府采购的监督多元化。
(三)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
电子技术在采购中已经开始大量应用,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包括电子信息发布、电子信息传递、网上信息搜寻、网上投标、评标等。电子政府采购是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形式,它的运用能够增加政府采购信息的透明度。我国尚处在政府采购的初期阶段,因此要尽快出台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同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最后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为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做好人员准备工作。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
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采购工作是否公平、公正,这也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形象。由于政府采购对采购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所以我国需要建立健全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度,使我国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符合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同时,要加强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敬业精神、工作责任感、事业心和荣誉范,从道义上提倡官员廉政、洁身自好。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面临着国际化的巨大机遇与挑战,应当借助透明度这一阳光原则的穿透性,一扫我国政府采购的阴霾现状,创造一个透明的国际采购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占武.政府采购:寻租行为与最优监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2]张家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3]黄恒学.加入WTO对中国政府管理体制的影响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4]黄雅玲.对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思考[J].北方经济,2007,(20).
关键词:政府采购;透明度;中国
透明度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使得政府采购成为“阳光采购”,确保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效益性。政府采购透明度原则,指的是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等各种信息和环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要向外界公开,并保证其能被得以及时获知。
一、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问题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虽然我国初步确立了政府采购制度,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尚未形成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政策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以及中央、地方政府的其他相关法规在规范采购范围、使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方面有很大差距。我国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过于粗糙,操作过程中的细节问题都交由采购人自由掌握,这些信息是很难被知悉的,也就更谈不上监督,而往往正是这些细节问题决定了采购的公正性和效率。此外,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还经常存在冲突现象,导致了很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领域;透明的招标、投标过程会出现较多的“猫腻”,而诉讼却少之又少,让寻租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助长了不法行为的蔓延。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腐败丛生
我国在政府采购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在机构设置方面,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单独设立;有的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还不明确,不能很好地协调,未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格局;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还经常发生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有些地方甚至还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暗箱操作"等非规范性操作问题也还存在。在中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中,监管的乏力造成了大量行贿、受贿、吃回扣、寻租等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公民的利益。
(三)政府采购规模偏小,采购方式不健全
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规模通常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5%-15%,而我国2009年在4万亿投资支撑下,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也只有7000多亿元,仅占当年GDP的2%多,可见与国际经验相差甚远。在采购组织模式的选择上,过多地强调集中采购,忽视分散采购,缺少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混合控制。在采购资金的使用上,财政部门无法行使监督职能,盲目购置、重复购置、随意购置的现象严重。
(四)政府采购人才匮乏
政府采购活动集政策性、知识性、全面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于一身,要求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识,包括财经、网络技术、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知识和市场操作技能,以及与招投标等活动有关的法定程序。国内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在财政内部调剂产生的原来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岗位变换之前,几乎都没有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这些人员除了懂得财经知识之外,对其他行业和高新产品专业技术不是很熟悉,这就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运作质量。
(五)政府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存在观念上的偏差
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给政府采购工作留下了观念上的偏差。在经济活动中,政府部门习惯凌驾于市场,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对自身所处的市场地位认识不清。实际上,政府采购中,政府部门作为特殊的消费者,必须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同时还要接受各方监督。政府部门意识不到这一变化,在采购过程中就会出现违规现象。在计划经济时期,各级机关单位习惯于依靠财政拨款,没有严格的审批监管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為了获得规模效益,原来一些部门的分散采购改为集中采购,触动了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从而对政府采购产生了抵触情绪,对政府采购造成不利影响。
二、提高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基本思路
(一)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基本法,还应包括实施细则及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办法等。目前,我国尽管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但至今尚未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相关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也较少。
(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
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是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降低政府采购的寻租腐败行为,需要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除了上述已提到的法律法规监管外,政府采购的监督还必须纳入政府内部、外部各方面监督力量,使政府采购的监督多元化。
(三)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
电子技术在采购中已经开始大量应用,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包括电子信息发布、电子信息传递、网上信息搜寻、网上投标、评标等。电子政府采购是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形式,它的运用能够增加政府采购信息的透明度。我国尚处在政府采购的初期阶段,因此要尽快出台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同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最后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为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做好人员准备工作。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
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采购工作是否公平、公正,这也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形象。由于政府采购对采购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所以我国需要建立健全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度,使我国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符合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同时,要加强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敬业精神、工作责任感、事业心和荣誉范,从道义上提倡官员廉政、洁身自好。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面临着国际化的巨大机遇与挑战,应当借助透明度这一阳光原则的穿透性,一扫我国政府采购的阴霾现状,创造一个透明的国际采购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占武.政府采购:寻租行为与最优监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2]张家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3]黄恒学.加入WTO对中国政府管理体制的影响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4]黄雅玲.对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思考[J].北方经济,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