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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广告在经济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的制定和施行,规范了广告活动,促进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本文以义乌小商品城为例,探讨广告法在广告审查的具体实践与运用。
关键词:广告法;广告审查;义乌小商品城
一、广告审查的内涵分析
《广告法》规定,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管理法规中的规定,在发布广告以前对所承办广告业务进行检查、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核实,并把检查结论、核对情况、检查意见记录在档案中,以备查验。依据广告审查主体的不同,广告审查可分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和广告主体自行审查两种形式。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指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指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广告法》中第三十四条条例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体发布医疗器械、药品、农药等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广告内容也必须要在发布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主体自行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如广告主的质量检验文件/主体资格文件等等,对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核,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也不得发布。在实践中,大量的广告是由广告主体在自行审查的基础上发布的。
二、广告审查的内容
广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这几个方面。第一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查看广告客户是否具有做该项广告内容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当广告内容中的涉及事项已经超出广告客户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之外的时候,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决定。第二审查广告内容与表现形式。查看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广告管理法规,查看广告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广告管理法规。一旦发生广告当中含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与表现形式时,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决定。第三审查证明文件,查验广告客户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一旦证明该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当中所规定的广告内容必须要真实、清楚、明白、准确。然而真实、清楚、明白、准确对于种类丰富的广告来说只是一个笼统的范畴,因此必须要对虚假广告的多种形式作出一个标准化的界定。美国就已经从正面对虚假广告的多种形式作出了一个标准化的界定:信息不全面;玩弄文字游戏;作出虚假承诺;会引起人们误解的比喻:吸引消费者上钩的广告促销方法;在视觉上予以歪曲。出现以上这些形式的广告都属于虚假广告,法律可予以干涉。美国对文字的界定标准是非常准确且清楚的,中国可以以其为参考并制定相应规定。凡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广告,审查应不予通过;一些已经发布的广告,应停止发布或责令修改。
三、广告法在广告审查中的重要意义
(一)广告法的经济意义
中国小商品城是我国最大的小商品出口基地之一,商品已出口到219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57万多个标准集装箱,外贸出口占65%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数达3059家,居全国县域首位,常驻外商达超1.3万名,联合国难民署、外交部等机构在义乌建立采购信息中心,有83个国家和地区在市场设立进口商品馆,“买全球货、卖全球货”的格局初步形成。在国小商品城经济运行中,广告是经济运行的润滑剂。广告作为义乌小商品城对外沟通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具有辅佐企业参与竞争,开拓市场和引导消费的特殊功能。科学有效的广告活动对义乌小商品城得发展,甚至是整一个行业的发展都极为重要。
(二)广告法的社会文化意义
广告除了具有商务属性外还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广告在推销商品服务的时候,也在推销消费观念与消费习惯。因此,广告对受众人群的行为价值取向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并且广告作为商业文化的重要形式,与其他文化形式相同,具有一定的格调问题,会为受众人群带来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广告法的监管意义就在于能够通过广告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所带来的制约力、引导力与规范力,促进广告活动主体——义乌小商品城维护自身行业的信誉,切实履行社会法律责任,自觉抵制一些不良广告,2006年以来,国家商务部先后发布了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指数和《小商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从而使义乌市场这个“世界超市”取得了全球小商品贸易定价、定标话语权,实现了由输出商品到输出标准和规则的飞跃,这对义乌小商品城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广告法在广告审查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自行审查存在问题
广告属于一种通过宣传和劝说而得到消费者认可与购买某一项产品的活动。这种宣传本身必须坚持真实和客观的原则,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达到最终的促销目的。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为了追求短期内的商业利润,经常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对广告内容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查,放松原本的审查标准,不能确保审查的公正性。近年来,广告代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些代言人利用自身的名望诱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信任并模仿着去消费同样的商品或服务,由此引发了不少虚假广告的纠纷。著名的案例有“三鹿奶粉案”、“藏秘排油案”、“亿霖植树造林案”、“番茄胶囊案”等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行《广告法》只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广告主体的广告行为,广告代言人不是广告活动的法定主体。代言人从广告代言行为中获得了丰厚的报酬,造成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监查工作存在问题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工作主要分为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广告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就是事前审查,然而被纳入事前审查范围之内的就必须要仅限于这四种特殊商品吗?对社会反映相对较大,数量相对较多的房地产、保健品等等内容的广告,难道不应该被纳入事前行政审查的范围吗?因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保健品和化妆品广告质量的保障性引起的纠纷还少吗?这难道不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吗?事后审查主要是指在广告正式发布后,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广告内容进行监测的活动。如果广告发布前把关不严,那事后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就是以事后审查为主的。这就会带有一定的被动型与滞后性,因为等到某些广告被查出属于违法广告,就算被停止播放或者予以取缔,这些已经被发布出来的违法广告也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并且这种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很难被彻底消除的。
(三)新兴的广告媒介缺乏有效的审查制度
新兴的广告媒介指的是网络广告与手机广告,在这其中又以网络广告为主。近年来,网络广告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呈现出一个迅速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第一个网络广告是在1997年3月时出现的,在出现之后的那几年,网络广告经营额持续上升。作为新兴的广告媒介,在我国的《广告法》中,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审查制度。打开电脑会发现网络中充斥着很多的违法广告,虚假广告数不胜数,甚至还有大量的色情广告,严重的危害和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五、对完善广告法及加强广告审查的思考
(一)实时监察并公示监察结果
广告审查监督机构必须要建立起一个透明的运作方式,对外公开电话,加大对虚假广告宣传的打击力度。同时广告审查监督机构也必须要认真对待每个投诉审核,接到公民投诉之后,是否要对虚假广告主进行处罚、何种处罚,都必须要公开告知消费者该虚假广告主的处罚结果,并且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能让公众对相应产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降低大众利益的损害程度,并建立起相应的舆论环境,让广告主有所顾忌,从而使虚假广告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少。
(二)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
我国大量的广告都是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自行审查的基础上发布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第一应当加大违法广告案例的暴光率,完善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信用档案,并以此为戒,使他们对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性的认识得到提高,并进一步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树立行业自律的精神;第二应当切实落实《刑法》所规定的“虚假广告罪”,明确虚假广告罪定与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只要发现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必须要依法予以严惩,动用国家强制力对一些破坏广告活动顺利开展的不法分子进行惩罚,运用法律的手段去建立有效的广告主体自行审查制度。
(三)对广告商和媒体未尽审查义务的行政处罚应当系统化、明确化
《广告法》中第37条条例就是虚假广告,规定了广告商与媒体未尽审查义务的法律责任。其内容包括: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停止广告业务等等责任形式。笔者认为,这一责任机制的设计还需要改善。首先,行政处罚只针对虚假广告,不全面。格调不适当、误导性广告、内容不健康的广告同样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广告商与媒体对其未尽审查义务的,也应当依具体情节施以制裁。另外,“广告费到5倍”的罚款幅度相对较笼统,且不能有效发挥惩罚效果。广告费的数额,执法部门只能依据合同来确定。在实践当中,“广告商与媒体互相串通,通过伪造低价假合同故意少开广告费,以此规避处罚已经成为潜规则。” 必须要以违法广告的违法性质及损害程度作为参考,明确划分罚款额度。再次,将广告商与媒体的处罚相同这一规定不妥。广告商和媒体的法律角色、业务内容、审查义务都不一样,所以对他们的处罚也应有区别。最后,进一步明确广告业务的逐出机制。《广告法》中仅仅只规定广告商与媒体作虚假广告情节较为严重的,停止广告业务。那么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尚不清楚,应当在违法次数与损害程度上加以明确界定。除此之外,停止广告业务也不明确:到底是取消从事广告业务的资格,还是只停止被查处的广告业务?就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媒体而言,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实际上不具有可行性,那么又应当代之以何种处罚?以上问题均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四)严格监管网络广告,发挥其有利条件
随着网络广告的持续发展,网络与网络广告的迅速成长性和管理滞后性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必定会对它的持续发展造成制约,因此对网络广告进行严格监管是非常有必要并且迫在眉睫的。《广告法》必须要对网络广告的审查制度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同时,网站与网络广告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广告法》和相关法规,坚决拒绝虚假广告与违法广告的发布,保证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应当在自己经营的范围内,规制所托管的主页,一旦发现有恶意的广告行为,应追究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消费者监督
每一个消费者都可从不同方面,对所有广告的宣传活动进行真实、客观的审查与监督。消费者对所有广告进行监督的这一目的,能够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告秩序,禁止虚假广告,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持续发展。眼前利益不能以长远利益为代价。虚假广告泛滥,除了会降低公民对广告的信任之外,广告行业也会受到非常大的限制,并且会对广告主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无论是广告行业还是行政部门,都必须要以长远眼光去看待利益,对广告市场进行有序规范,加强道德教育与法规教育,使公民素质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市场经济要以道德为基础,才能推动广告市场的持续发展。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广告审查制度能否健康稳定的发展下去,既离不开广告主体的行业自律,也离不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相信,只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把好关,广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管审查工作,消费者提高辨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包括虚假广告在内的违法广告将很快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并将永无生存之地。
参考文献:
[1]王甜甜.论我国广告审查法律制度的缺欠与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07(06).
[2]周茂君.建立我国独立广告审查制度刍议[J].湖北社会科学,2001(11).
[3]陈谦.广告审查制度仍需完善[J].经济论坛,2000(17).
[4]王瑞龙.商业广告审查的法律思考[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03).
[5]刘晓丹.浅要评析我国广告事前审查制度[J].现代商业,2009(24).
关键词:广告法;广告审查;义乌小商品城
一、广告审查的内涵分析
《广告法》规定,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管理法规中的规定,在发布广告以前对所承办广告业务进行检查、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核实,并把检查结论、核对情况、检查意见记录在档案中,以备查验。依据广告审查主体的不同,广告审查可分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和广告主体自行审查两种形式。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指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指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广告法》中第三十四条条例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体发布医疗器械、药品、农药等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广告内容也必须要在发布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主体自行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如广告主的质量检验文件/主体资格文件等等,对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核,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也不得发布。在实践中,大量的广告是由广告主体在自行审查的基础上发布的。
二、广告审查的内容
广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这几个方面。第一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查看广告客户是否具有做该项广告内容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当广告内容中的涉及事项已经超出广告客户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之外的时候,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决定。第二审查广告内容与表现形式。查看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广告管理法规,查看广告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广告管理法规。一旦发生广告当中含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与表现形式时,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决定。第三审查证明文件,查验广告客户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一旦证明该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当中所规定的广告内容必须要真实、清楚、明白、准确。然而真实、清楚、明白、准确对于种类丰富的广告来说只是一个笼统的范畴,因此必须要对虚假广告的多种形式作出一个标准化的界定。美国就已经从正面对虚假广告的多种形式作出了一个标准化的界定:信息不全面;玩弄文字游戏;作出虚假承诺;会引起人们误解的比喻:吸引消费者上钩的广告促销方法;在视觉上予以歪曲。出现以上这些形式的广告都属于虚假广告,法律可予以干涉。美国对文字的界定标准是非常准确且清楚的,中国可以以其为参考并制定相应规定。凡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广告,审查应不予通过;一些已经发布的广告,应停止发布或责令修改。
三、广告法在广告审查中的重要意义
(一)广告法的经济意义
中国小商品城是我国最大的小商品出口基地之一,商品已出口到219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57万多个标准集装箱,外贸出口占65%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数达3059家,居全国县域首位,常驻外商达超1.3万名,联合国难民署、外交部等机构在义乌建立采购信息中心,有83个国家和地区在市场设立进口商品馆,“买全球货、卖全球货”的格局初步形成。在国小商品城经济运行中,广告是经济运行的润滑剂。广告作为义乌小商品城对外沟通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具有辅佐企业参与竞争,开拓市场和引导消费的特殊功能。科学有效的广告活动对义乌小商品城得发展,甚至是整一个行业的发展都极为重要。
(二)广告法的社会文化意义
广告除了具有商务属性外还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广告在推销商品服务的时候,也在推销消费观念与消费习惯。因此,广告对受众人群的行为价值取向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并且广告作为商业文化的重要形式,与其他文化形式相同,具有一定的格调问题,会为受众人群带来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广告法的监管意义就在于能够通过广告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所带来的制约力、引导力与规范力,促进广告活动主体——义乌小商品城维护自身行业的信誉,切实履行社会法律责任,自觉抵制一些不良广告,2006年以来,国家商务部先后发布了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指数和《小商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从而使义乌市场这个“世界超市”取得了全球小商品贸易定价、定标话语权,实现了由输出商品到输出标准和规则的飞跃,这对义乌小商品城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广告法在广告审查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自行审查存在问题
广告属于一种通过宣传和劝说而得到消费者认可与购买某一项产品的活动。这种宣传本身必须坚持真实和客观的原则,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达到最终的促销目的。然而在实际生活当中,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为了追求短期内的商业利润,经常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对广告内容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查,放松原本的审查标准,不能确保审查的公正性。近年来,广告代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些代言人利用自身的名望诱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信任并模仿着去消费同样的商品或服务,由此引发了不少虚假广告的纠纷。著名的案例有“三鹿奶粉案”、“藏秘排油案”、“亿霖植树造林案”、“番茄胶囊案”等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行《广告法》只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广告主体的广告行为,广告代言人不是广告活动的法定主体。代言人从广告代言行为中获得了丰厚的报酬,造成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监查工作存在问题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工作主要分为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广告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就是事前审查,然而被纳入事前审查范围之内的就必须要仅限于这四种特殊商品吗?对社会反映相对较大,数量相对较多的房地产、保健品等等内容的广告,难道不应该被纳入事前行政审查的范围吗?因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保健品和化妆品广告质量的保障性引起的纠纷还少吗?这难道不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吗?事后审查主要是指在广告正式发布后,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广告内容进行监测的活动。如果广告发布前把关不严,那事后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审查就是以事后审查为主的。这就会带有一定的被动型与滞后性,因为等到某些广告被查出属于违法广告,就算被停止播放或者予以取缔,这些已经被发布出来的违法广告也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并且这种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很难被彻底消除的。
(三)新兴的广告媒介缺乏有效的审查制度
新兴的广告媒介指的是网络广告与手机广告,在这其中又以网络广告为主。近年来,网络广告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呈现出一个迅速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第一个网络广告是在1997年3月时出现的,在出现之后的那几年,网络广告经营额持续上升。作为新兴的广告媒介,在我国的《广告法》中,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审查制度。打开电脑会发现网络中充斥着很多的违法广告,虚假广告数不胜数,甚至还有大量的色情广告,严重的危害和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五、对完善广告法及加强广告审查的思考
(一)实时监察并公示监察结果
广告审查监督机构必须要建立起一个透明的运作方式,对外公开电话,加大对虚假广告宣传的打击力度。同时广告审查监督机构也必须要认真对待每个投诉审核,接到公民投诉之后,是否要对虚假广告主进行处罚、何种处罚,都必须要公开告知消费者该虚假广告主的处罚结果,并且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能让公众对相应产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降低大众利益的损害程度,并建立起相应的舆论环境,让广告主有所顾忌,从而使虚假广告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少。
(二)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
我国大量的广告都是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自行审查的基础上发布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第一应当加大违法广告案例的暴光率,完善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信用档案,并以此为戒,使他们对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性的认识得到提高,并进一步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树立行业自律的精神;第二应当切实落实《刑法》所规定的“虚假广告罪”,明确虚假广告罪定与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只要发现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必须要依法予以严惩,动用国家强制力对一些破坏广告活动顺利开展的不法分子进行惩罚,运用法律的手段去建立有效的广告主体自行审查制度。
(三)对广告商和媒体未尽审查义务的行政处罚应当系统化、明确化
《广告法》中第37条条例就是虚假广告,规定了广告商与媒体未尽审查义务的法律责任。其内容包括: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停止广告业务等等责任形式。笔者认为,这一责任机制的设计还需要改善。首先,行政处罚只针对虚假广告,不全面。格调不适当、误导性广告、内容不健康的广告同样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广告商与媒体对其未尽审查义务的,也应当依具体情节施以制裁。另外,“广告费到5倍”的罚款幅度相对较笼统,且不能有效发挥惩罚效果。广告费的数额,执法部门只能依据合同来确定。在实践当中,“广告商与媒体互相串通,通过伪造低价假合同故意少开广告费,以此规避处罚已经成为潜规则。” 必须要以违法广告的违法性质及损害程度作为参考,明确划分罚款额度。再次,将广告商与媒体的处罚相同这一规定不妥。广告商和媒体的法律角色、业务内容、审查义务都不一样,所以对他们的处罚也应有区别。最后,进一步明确广告业务的逐出机制。《广告法》中仅仅只规定广告商与媒体作虚假广告情节较为严重的,停止广告业务。那么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尚不清楚,应当在违法次数与损害程度上加以明确界定。除此之外,停止广告业务也不明确:到底是取消从事广告业务的资格,还是只停止被查处的广告业务?就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媒体而言,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实际上不具有可行性,那么又应当代之以何种处罚?以上问题均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四)严格监管网络广告,发挥其有利条件
随着网络广告的持续发展,网络与网络广告的迅速成长性和管理滞后性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必定会对它的持续发展造成制约,因此对网络广告进行严格监管是非常有必要并且迫在眉睫的。《广告法》必须要对网络广告的审查制度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同时,网站与网络广告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广告法》和相关法规,坚决拒绝虚假广告与违法广告的发布,保证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应当在自己经营的范围内,规制所托管的主页,一旦发现有恶意的广告行为,应追究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消费者监督
每一个消费者都可从不同方面,对所有广告的宣传活动进行真实、客观的审查与监督。消费者对所有广告进行监督的这一目的,能够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告秩序,禁止虚假广告,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持续发展。眼前利益不能以长远利益为代价。虚假广告泛滥,除了会降低公民对广告的信任之外,广告行业也会受到非常大的限制,并且会对广告主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无论是广告行业还是行政部门,都必须要以长远眼光去看待利益,对广告市场进行有序规范,加强道德教育与法规教育,使公民素质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市场经济要以道德为基础,才能推动广告市场的持续发展。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广告审查制度能否健康稳定的发展下去,既离不开广告主体的行业自律,也离不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相信,只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把好关,广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管审查工作,消费者提高辨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包括虚假广告在内的违法广告将很快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并将永无生存之地。
参考文献:
[1]王甜甜.论我国广告审查法律制度的缺欠与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07(06).
[2]周茂君.建立我国独立广告审查制度刍议[J].湖北社会科学,2001(11).
[3]陈谦.广告审查制度仍需完善[J].经济论坛,2000(17).
[4]王瑞龙.商业广告审查的法律思考[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03).
[5]刘晓丹.浅要评析我国广告事前审查制度[J].现代商业,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