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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益主体来讲,一般情况下,利益归属于谁,就由谁代表、谁行使;在某些情况下,利益却由利益归属主体以外的他人代表、他人行使。这就是实践中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和利益行使主体三者"一致"与"分离"的现象。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和利益行使主体三者的"分离"现象更是公共利益主体的常态。与此相适应,不管是个体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利益主体都可以划分为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利益行使主体。这种分类法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可以运用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检验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特定公民的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