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对外贸易中,风险转移不仅与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而且它还涉及这一损失究竟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的问题,因而是买卖双方十分关心的问题。本篇文章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比较为切入点,阐述了我国《合同法》与《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制度的区别,并针对我国的相关规定又该如何借鉴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约》;《合同法》;风险转移比较
一、关于风险的概述
我国针对风险这一概念,大致存在两种定义:一种定义是强调风险所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对于风险的内涵在国际上也存在多种定义,但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对于风险二字的看法,它都强调了一点,那就是它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
二、《公约》与《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比较
(一)《公约》针对三类典型合同中风险转移的规定
在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立法中,关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主要存在两种立法原则——物主承担原则、交货风险转移原则,关于《公约》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1.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根据《公约》第67条,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该指定地点即为风险转移的地点。如果卖方没有这一义务,那么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至买方。对于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卖方有权予以保留,这对于风险的转移没有影响。
2.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根据《公约》第68条,可知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公约》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3.直接交付货物
根据《公约》第69条的规定表明,在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下,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如果买方失约时,风险自买方违约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交货时间已到且已放置于指定地点时,自买方知道或是应当知道这一信息时风险转移。
(二)《合同法》针对三类典型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定
1.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3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可知涉及到货物运输的买卖合同当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与《公约》第67条大致相符,但是《合同法》中却并未涉及卖方是否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这一内容。
2.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我国《合同法》第144条、第145条关于运输途中风险转移之规定,与《公约》第68条的规定一致,并无不符之处。对于在途货物,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倘若卖方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一并交付给买方,这也意味着卖方交付的完成。
3.直接交付货物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和第143条规定表明在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自交付时起风险转移,这与《公约》第69条之规定并无不符之处。
三、网络交易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的挑战
随着网购的活跃,为了改善经营管理也为了提升自身服务水平,一些网站推出了提供发票以及七天无理由退货等保证,像这种规定了退货期和反悔期,其实就等于是通过这些承诺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在这之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因为这期间该货物并非均没有完成交付,也可能交付之后方认为标的物并不符合网络上承诺的性能、质量,致使买方主张退货,这样就实现了消费者的解除权。我国虽在最新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中明文规定了消费者无理由退款的内容,但是现实中,这些网站的承诺即便在法律的强制力作用下,往往面临实际操作麻烦,步骤繁琐且退款时间漫长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合同法》面对此问题略显力不从心。
四、为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关于风险转移范围的完善
风险转移的范围在本文中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至合同履行结束这一段时间。风险转移的范围就是指在这一阶段中可能发生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但这只是大家公认的范围,在《合同法》和《公约》中却并未作明确的解释。当然,适用风险转移制度的前提是确定合同有效。
(二)关于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只规定了卖方违约以及买方违约这两种情况。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二者是彼此独立存在的,虽然时常会出现对应的情况,但二者是不能等同的,我国关于买方违约的情况规定的有些简单。面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规定在影响风险发生的违约行为中需要由买方承担风险,在不影响风险发生的违约行为中按照一般规则处理即可。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所表现出的实力,令不少国家对我国采取限制打击的方式,以此来削减其自身在出口贸易中的劣势。因此,我们更要不断完善自己,方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贺克宏.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制度的思考[J].中国商贸,2011,(6).
[2]赫钎宏.货物风险转移的比较研究[J].法治在线,2010,(7).
[3]王慧.国际贸易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杨大明.国际货物买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黄璐玮(1990.08~),女,河南洛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公约》;《合同法》;风险转移比较
一、关于风险的概述
我国针对风险这一概念,大致存在两种定义:一种定义是强调风险所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对于风险的内涵在国际上也存在多种定义,但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对于风险二字的看法,它都强调了一点,那就是它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
二、《公约》与《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比较
(一)《公约》针对三类典型合同中风险转移的规定
在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立法中,关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主要存在两种立法原则——物主承担原则、交货风险转移原则,关于《公约》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1.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根据《公约》第67条,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该指定地点即为风险转移的地点。如果卖方没有这一义务,那么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至买方。对于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卖方有权予以保留,这对于风险的转移没有影响。
2.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根据《公约》第68条,可知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公约》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3.直接交付货物
根据《公约》第69条的规定表明,在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下,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如果买方失约时,风险自买方违约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交货时间已到且已放置于指定地点时,自买方知道或是应当知道这一信息时风险转移。
(二)《合同法》针对三类典型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定
1.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3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可知涉及到货物运输的买卖合同当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与《公约》第67条大致相符,但是《合同法》中却并未涉及卖方是否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这一内容。
2.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我国《合同法》第144条、第145条关于运输途中风险转移之规定,与《公约》第68条的规定一致,并无不符之处。对于在途货物,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倘若卖方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一并交付给买方,这也意味着卖方交付的完成。
3.直接交付货物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和第143条规定表明在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自交付时起风险转移,这与《公约》第69条之规定并无不符之处。
三、网络交易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的挑战
随着网购的活跃,为了改善经营管理也为了提升自身服务水平,一些网站推出了提供发票以及七天无理由退货等保证,像这种规定了退货期和反悔期,其实就等于是通过这些承诺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在这之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因为这期间该货物并非均没有完成交付,也可能交付之后方认为标的物并不符合网络上承诺的性能、质量,致使买方主张退货,这样就实现了消费者的解除权。我国虽在最新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中明文规定了消费者无理由退款的内容,但是现实中,这些网站的承诺即便在法律的强制力作用下,往往面临实际操作麻烦,步骤繁琐且退款时间漫长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合同法》面对此问题略显力不从心。
四、为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关于风险转移范围的完善
风险转移的范围在本文中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至合同履行结束这一段时间。风险转移的范围就是指在这一阶段中可能发生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但这只是大家公认的范围,在《合同法》和《公约》中却并未作明确的解释。当然,适用风险转移制度的前提是确定合同有效。
(二)关于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只规定了卖方违约以及买方违约这两种情况。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二者是彼此独立存在的,虽然时常会出现对应的情况,但二者是不能等同的,我国关于买方违约的情况规定的有些简单。面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规定在影响风险发生的违约行为中需要由买方承担风险,在不影响风险发生的违约行为中按照一般规则处理即可。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所表现出的实力,令不少国家对我国采取限制打击的方式,以此来削减其自身在出口贸易中的劣势。因此,我们更要不断完善自己,方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贺克宏.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制度的思考[J].中国商贸,2011,(6).
[2]赫钎宏.货物风险转移的比较研究[J].法治在线,2010,(7).
[3]王慧.国际贸易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杨大明.国际货物买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黄璐玮(1990.08~),女,河南洛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