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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3-000-01
摘要当前,我国遭遇到的反补贴案件日趋增长,为了更好地应对国外对华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本文从多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主要提出了以政府为主导,从容应对反补贴调查、充分发挥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作用以及调动企业积极性,努力配合反补贴调查等措施。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相关领域带来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反补贴裁定对策
一、以政府为主导,从容应对反补贴调查
(一)继续扩大进口,改善贸易不平衡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与许多国家的贸易中,特别是在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长期处于巨额贸易顺差地位,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来说,长期的贸易逆差会导致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进而会利用各种手段来限制中国产品的出口,双方间的贸易摩擦亦随之增多。因此,出于改善我国当前面临的反补贴形势的目的考虑,政府有必要扩大进口,改善贸易不平衡的状况。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大,政府可以增加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进口。目前,我国大部分产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的装备率较低,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有较大空间。积极鼓励国内产业和企业抓住机遇,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进口关键设备,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促进产业升级,并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增强国内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制定差异化的国别应对策略
当前我国产品出口市场相对比较集中,主要是欧美亚地区,相对单一的出口市场容易导致我国企业对出口地区的过分依赖,同时对个别国家的巨大贸易顺差更容易引起贸易摩擦。从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案件来看,案件发起国主要来自于我国的产品出口市场。由于出口产品在一国遭到反补贴调查后,其他国家担心出口产品转向,也会对其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出现滥用的趋势,严重破坏国际市场秩序。美国和加拿大对中国出口产品频繁使用反补贴措施,这会给欧盟、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传导错误信号,一旦反补贴滥用既成事实,我国不仅面临严峻的出口贸易环境,而且被调查企业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进而影响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因此,政府应努力拓展新市场,不断发现有潜力的市场和地区,实现出口地区多元化、国别差异化战略,尽量将可能遭到反补贴调查的产品分散出口,以避免由于短期内出口产品数量的迅速增加而招致产品进口国的反补贴调查。
二、充分发挥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作用
在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时,律师起着巨大的指导和帮助作用。通过建立国内外反补贴律师数据,一方面有助于激励律师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在反补贴应诉时选择适合自身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
此外,应诉企业在选择律师时,应尽可能地同时聘请案件发起国国内的律师和中国的律师。因为发起国国内的律师熟悉当地的法律,且便于与调查机关沟通、联系;中国的律师不仅了解国内的法律,而且具体国情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较为熟悉。因此,实行国外律师和国内律师联合办案,有利于节约应诉企业的成本,有利于应诉企业相关人员与律师之间的充分沟通,有利于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应诉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的抗辩意见,以取得最佳结果。
同时,应诉企业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尽量挑选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事务所,如:了解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具有代理中国企业或中国政府应诉反补贴调查工作的经验,具有代理贸易救济案件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等。聘请国外律师事务所时,要关注其是否代理过企业应诉反补贴调查的实践经验,尤其是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而且要注意其应诉业绩。
三、调动企业积极性,努力配合反补贴调查
在各国贸易实践中,企业掌握着第一手资料。行业协会和政府机构在保护国
(一)搜集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企业平时应当密切关注自己所生产产品的国内和国际行情,注意收集所在行业的相关信息,熟悉本行业的国内补贴情况及企业接受补贴的情况,了解出口对象国的相关工业及市场的发展状况和趋势,把握对象国地区内市场本行业产品的现状及发展动态、利润空间,适时调整自己的营销策略,避免由于输出产品的短期增加而遭遇到反补贴调查。
(二)积极应诉和抗辩,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我保护
在企业进行应诉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企业在调查期内并没有出口该类产品,企业可将该事实直接或通过律师告知调查机关。此时,企业有两种选择,在此后的调查中不应诉或与其他企业一起应诉损害调查,主张无损害抗辩。具体要看企业该产品的出口情况。二是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有出口,但不在调查机关列出的“强制应诉企业名单”或未被中国政府指定为强制应诉企业,企业可以选择应诉或不应诉。如果不应诉,则最终得到的结果就是应诉企业的反补贴税的加权平均税率;如果要争取更好的结果,就要发起应诉,并把该意愿告知中国政府,这样政府就会将其列为强制应诉企业。企业届时可以根据自身受补贴情况而确定单独的补贴额。三是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有出口,而且被列入“强制应诉的企业”名单,则企业必须要应诉,否则有可能会失去国外市场。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要想保住进口国市场,积极应诉为上策。 根据目前我国企业应诉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实践状况,积极应诉对于涉案企业是非常有利的。在应诉过程中,企业在反补贴调查中尽可能证明:不存在补贴;补贴是微量的;补贴是不可诉的;对申诉国国内产业并未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建立。任何一个环节的抗辩成功可能就会带来最终的胜利成果。2007年1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铜制管件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做出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存在倾销和补贴:乐清天力管件公司和诸暨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倾销及补贴幅度均为0,其他未应诉和不合作企业的倾销幅度为 37%-242%,补贴额为 17.73 元/千克。事实证明:企业在应对国外的反补贴调查时制定正确的策略,积极应诉,是完全能够有所作为的,甚至能在反补贴调查后取得相对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杨仕辉,王红玲.欧盟反倾销反补贴实证分析.欧洲.2010(6):35-44.
[2]逯曼.中国应对国外反补贴产业损害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3]甘瑛.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5-27,51-70,175-190.
摘要当前,我国遭遇到的反补贴案件日趋增长,为了更好地应对国外对华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本文从多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主要提出了以政府为主导,从容应对反补贴调查、充分发挥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作用以及调动企业积极性,努力配合反补贴调查等措施。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相关领域带来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反补贴裁定对策
一、以政府为主导,从容应对反补贴调查
(一)继续扩大进口,改善贸易不平衡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与许多国家的贸易中,特别是在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长期处于巨额贸易顺差地位,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来说,长期的贸易逆差会导致本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进而会利用各种手段来限制中国产品的出口,双方间的贸易摩擦亦随之增多。因此,出于改善我国当前面临的反补贴形势的目的考虑,政府有必要扩大进口,改善贸易不平衡的状况。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大,政府可以增加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进口。目前,我国大部分产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的装备率较低,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有较大空间。积极鼓励国内产业和企业抓住机遇,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进口关键设备,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促进产业升级,并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增强国内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制定差异化的国别应对策略
当前我国产品出口市场相对比较集中,主要是欧美亚地区,相对单一的出口市场容易导致我国企业对出口地区的过分依赖,同时对个别国家的巨大贸易顺差更容易引起贸易摩擦。从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案件来看,案件发起国主要来自于我国的产品出口市场。由于出口产品在一国遭到反补贴调查后,其他国家担心出口产品转向,也会对其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出现滥用的趋势,严重破坏国际市场秩序。美国和加拿大对中国出口产品频繁使用反补贴措施,这会给欧盟、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传导错误信号,一旦反补贴滥用既成事实,我国不仅面临严峻的出口贸易环境,而且被调查企业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进而影响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因此,政府应努力拓展新市场,不断发现有潜力的市场和地区,实现出口地区多元化、国别差异化战略,尽量将可能遭到反补贴调查的产品分散出口,以避免由于短期内出口产品数量的迅速增加而招致产品进口国的反补贴调查。
二、充分发挥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作用
在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时,律师起着巨大的指导和帮助作用。通过建立国内外反补贴律师数据,一方面有助于激励律师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在反补贴应诉时选择适合自身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
此外,应诉企业在选择律师时,应尽可能地同时聘请案件发起国国内的律师和中国的律师。因为发起国国内的律师熟悉当地的法律,且便于与调查机关沟通、联系;中国的律师不仅了解国内的法律,而且具体国情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较为熟悉。因此,实行国外律师和国内律师联合办案,有利于节约应诉企业的成本,有利于应诉企业相关人员与律师之间的充分沟通,有利于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应诉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的抗辩意见,以取得最佳结果。
同时,应诉企业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尽量挑选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事务所,如:了解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具有代理中国企业或中国政府应诉反补贴调查工作的经验,具有代理贸易救济案件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等。聘请国外律师事务所时,要关注其是否代理过企业应诉反补贴调查的实践经验,尤其是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而且要注意其应诉业绩。
三、调动企业积极性,努力配合反补贴调查
在各国贸易实践中,企业掌握着第一手资料。行业协会和政府机构在保护国
(一)搜集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企业平时应当密切关注自己所生产产品的国内和国际行情,注意收集所在行业的相关信息,熟悉本行业的国内补贴情况及企业接受补贴的情况,了解出口对象国的相关工业及市场的发展状况和趋势,把握对象国地区内市场本行业产品的现状及发展动态、利润空间,适时调整自己的营销策略,避免由于输出产品的短期增加而遭遇到反补贴调查。
(二)积极应诉和抗辩,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我保护
在企业进行应诉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企业在调查期内并没有出口该类产品,企业可将该事实直接或通过律师告知调查机关。此时,企业有两种选择,在此后的调查中不应诉或与其他企业一起应诉损害调查,主张无损害抗辩。具体要看企业该产品的出口情况。二是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有出口,但不在调查机关列出的“强制应诉企业名单”或未被中国政府指定为强制应诉企业,企业可以选择应诉或不应诉。如果不应诉,则最终得到的结果就是应诉企业的反补贴税的加权平均税率;如果要争取更好的结果,就要发起应诉,并把该意愿告知中国政府,这样政府就会将其列为强制应诉企业。企业届时可以根据自身受补贴情况而确定单独的补贴额。三是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有出口,而且被列入“强制应诉的企业”名单,则企业必须要应诉,否则有可能会失去国外市场。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要想保住进口国市场,积极应诉为上策。 根据目前我国企业应诉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实践状况,积极应诉对于涉案企业是非常有利的。在应诉过程中,企业在反补贴调查中尽可能证明:不存在补贴;补贴是微量的;补贴是不可诉的;对申诉国国内产业并未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建立。任何一个环节的抗辩成功可能就会带来最终的胜利成果。2007年1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铜制管件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做出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存在倾销和补贴:乐清天力管件公司和诸暨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倾销及补贴幅度均为0,其他未应诉和不合作企业的倾销幅度为 37%-242%,补贴额为 17.73 元/千克。事实证明:企业在应对国外的反补贴调查时制定正确的策略,积极应诉,是完全能够有所作为的,甚至能在反补贴调查后取得相对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杨仕辉,王红玲.欧盟反倾销反补贴实证分析.欧洲.2010(6):35-44.
[2]逯曼.中国应对国外反补贴产业损害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3]甘瑛.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5-27,51-70,17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