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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动摊贩法律地位的正确认识,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流动摊贩进行监管的前提。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流动摊贩。如:与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配套实施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登记的主要项目——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所在的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