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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民诉法有关法院管辖权限之划分,除散见于第一编各章,如第十五章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管辖法院、第一百七十条关于认定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管辖法院、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管辖法院、第十七章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督促程序管辖法院、第十八章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管辖法院等另有规定外,主要规定于第一编第二章,可分类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即台湾学者所称土地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