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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4、205、206条涉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但是其中的用语使得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缺乏统一的要求和标准,给相关国际规则的具体适用带来障碍。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司法实践表明,目前争论的主要问题并不在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为国家义务,而是该义务应当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目前实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起源国的能力及其国内法规,并且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对通知义务予以高度的重视以及与监测义务紧密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