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提出汉语词汇中的“民间”与当代西方学者哈贝马斯所提出的“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和“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并非同一个概念。汉语中“民间”概念与中国本土传统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本身不具有西方“市民社会”的自律性。
关键词: 民间 公共领域 市民社会
一、“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
西方关于“民间”的理论主要是由哈贝马斯提出的。哈贝马斯在考察18世纪欧洲国家的“公共领域”问题时,给出了一个有关“公共领域”的社会关系结构图(见图一)。
哈氏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介乎于国家与社会(即国家所不能触及的私人或民间活动范围)之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地方,它凸显了公民在政治过程中的互动,其由来可上溯至古希腊时期,当时出现了“公”(公共事务)与“私”(私人事务)的分化。
哈氏指出,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首先是在18世纪初的英国出现的。17世纪末,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标志着公共领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使得理性批判精神有可能进入报刊,并使报刊变成一种工具,从而把政治决策提交给新的公众论坛”[哈氏最为推崇的报刊是18世纪初3位英国作家办的融新闻、随感、学术、娱乐等内容为一炉的杂志:笛福的《评论》(Review),斯蒂尔、艾迪生的《闲谈者》(Tatler)和《旁观者》(Spectator),尤其是后二者]。这种报刊和咖啡馆、沙龙等聚会场所构成了在政治上抗衡宫廷文化的文学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又衍生出政治公共领域。
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向所有公民开放这一点得到了保障。其次,他们既不像商人和专业人士那样处理私人事务,也不像某个合法的社会阶层的成员那样服从国家机构的法律限制。当公民们以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协商时,他们作为一个公共团体行事,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务有聚会、结社的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在一个大型公共团体中,这种交流需要特殊的手段来传递信息并影响信息接受者。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务活动相关的对象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相对于文学的公共领域。
二、“市民社会”还是“民间社会”
中国“民间”一词,古已有之,且至少在20世纪初,就揭开了它的“现代化”历史帷幕。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间,它基本局限于民间文学或民俗学、人类学等边缘学科中。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它突然摆脱了原先的束缚,成为学术和文化界的中心,成为了一个显词。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civil society问题,成为西方中国问题研究中一个颇为流行同时也极有争议的话题。当然,这只是一种译法,另外至少还有两个汉语译名——“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
“市民”与“民间”均属所谓本土概念,它们是汉语固有词汇,源于古代,沿用于当代,其本义只有很小的改变。但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代语汇里面,这两个词所具有的意义都是相当不同的。“市民”所指称的只是一个特定范畴的人群,即城市居民;“民间”所指的却是一个远为广大的社会空间,一个普通民众(“民”)生活和活动于其中的巨大世界。
仔细考究起来,合“民间”与“社会”为“民间社会”是一个奇怪甚至可以说欠通的概念组合。如上所言,“民间”并非一种人群的范畴,相反,它本身即包含了一种社会的观念,在这一意义上,它所指称的可以是一个有别于“国家”的“社会”。这一点可以从“民间”一词的含义中得到证实。“民”的原始义和基本义之一即是“人民”、“民众”,尤指与“官”相对的普通民众。这种界分本身即暗含了某种区别性的空间观念,这一点因为“间”字的引入而变得更加清楚。“间”字在“民”的概念上加入了一重社会性空间的重要含义,因而建构了一个具有空间含义的“民”的概念,令普通民众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变得清晰可见。正是在这样一个世界里面,民众依其熟悉的方式生活,追求他们各自不同的利益,彼此结成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组织。有意思的是,“会”与“社”均是渊源久远的固有词汇,这些单字被用来指称具体的各个不同的社会组织,但并无现代汉语中“社会”概念的抽象含义,自然,联结这两个单字于“社会”一词本身也不见于古代中国。事实上,作为一个重要的和基本的概念,“民间”也许是人们可以在传统语汇中发现的与civil society概念最为接近的唯一概念。初看上去,它包含了若干与civil society相似的要素:一个商品交换的市场,家庭的内部空间,中介性的社会组织,某种公众和公议的观念,以及一种不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社会空间与秩序。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方面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改革最重大的影响之一就是民间(社会)的再生。随着计划体制的不断萎缩和国家权力从若干社会领域内有限地撤出,由国家统筹几乎所有社会资源的局面逐渐改变。首先在农村,然后在城市,人们开始有了更多的选择,更大的空间。社会流动性也增强了,生活的多样性也日益明显。在此过程中,国家开始失去对意识形态的统筹。过去数十年里行之有效的思想控制难以为继,正统意识形态不仅面临各种新思潮的挑战,而且为旧事物的复苏所困扰。目睹宗族、寺庙、教堂和传统礼俗在全国范围内的重现,人们无不惊异地发现,旧的风俗、习惯、信仰和行为方式竟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致能在长期的思想改造运动之后,又在一夜之间复苏。自然,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空间扩展而出现的并不只是旧的社会组织和行为方式,而且有许多更具现代意味的社会组织形式:各种中介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职业团体以及与日常生活有更密切联系的大大小小的结社。这些社会组织既不同于旧式的社会组织,也不同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建立的各种所谓“人民团体”或“群众组织”,在一些研究者看来,正是这类中介性社会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形成了中国当代civil society的核心。不过,在更多的社会行动者和参与者那里,所有这些不过表明了他们称之为“民间”的社会空间的拓展。正是因为并且随着这一社会空间的重新出现,“民间”一词重又进入到日常生活语言当中,在此过程中,它的边缘含义开始淡化,而逐渐获得某种中性的、描述性的,甚至积极的和带有规范性的意义。
根据以上的分析,汉语词汇中的“民间”与当代西方学者哈贝马斯所提出的“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和“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并非同一个概念。“民间”只是部分吸取了东西方“民间社会”讨论者的观点:即民间是与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民间文化形态是指在国家权力中心控制范围的边缘区域形成的文化空间。
从汉语“民间”的概念中可以析出“知识分子—民间—国家”这样的结构。这个结构中的民间领域,并不是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从“私人领域”衍生出来的现代市民社会或“公共空间”,而是中国社会—文化结构传统四阶段演变的结果。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结构,是所谓的大小传统的二元结构。在这种传统结构中,知识分子一方面与“国家权力”结合在一起,构成了精英文化的大传统,另一方面,它又通过教化的功能,不同程度地联结起相对自在的“民间(特别是农村)流行的通俗文化传统”,形成了所谓的“庙堂与民间之封闭型自我循环”。但是,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打破了这种结构循环,“广场性”的知识分子从国家的领域中裂变了出来,形成了以“五四时期”为代表的“国家—知识分子—民间”三分天下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知识分子第一次想以独立的身份承担起“国家”和“民族”的事业。而民间领域,不是被作为需待改造的封建传统,就是暂时性地作为斗争的工具加以使用;民间仍如过去千百年一样,“以其特有的沉静和保守默默对峙着外界的冲突”。在新型知识分子争取对国家控制的同时,国家力量反过来也寻找着控制“广场型”知识分子的道路。
总之,汉语中“民间”概念与中国本土传统有着直接的联系,而不是被“中语西用”了的市民社会理论范畴的民间,但“本土性”并没有减轻这种民间言说的内在矛盾,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本身就不具有西方“市民社会”的自律性。
参考文献:
[1]陈思和.民间的浮沉——对抗战到文革文学史的一个尝试性解释[J].上海文学,1994,(1).
[2]陈思和.民间的还原[J].文艺争鸣,1994,(1).
[3]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源自“世纪中国网”(OL).
[4]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M].北京:三联书店,1998.
关键词: 民间 公共领域 市民社会
一、“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
西方关于“民间”的理论主要是由哈贝马斯提出的。哈贝马斯在考察18世纪欧洲国家的“公共领域”问题时,给出了一个有关“公共领域”的社会关系结构图(见图一)。
哈氏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介乎于国家与社会(即国家所不能触及的私人或民间活动范围)之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地方,它凸显了公民在政治过程中的互动,其由来可上溯至古希腊时期,当时出现了“公”(公共事务)与“私”(私人事务)的分化。
哈氏指出,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首先是在18世纪初的英国出现的。17世纪末,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标志着公共领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使得理性批判精神有可能进入报刊,并使报刊变成一种工具,从而把政治决策提交给新的公众论坛”[哈氏最为推崇的报刊是18世纪初3位英国作家办的融新闻、随感、学术、娱乐等内容为一炉的杂志:笛福的《评论》(Review),斯蒂尔、艾迪生的《闲谈者》(Tatler)和《旁观者》(Spectator),尤其是后二者]。这种报刊和咖啡馆、沙龙等聚会场所构成了在政治上抗衡宫廷文化的文学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又衍生出政治公共领域。
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向所有公民开放这一点得到了保障。其次,他们既不像商人和专业人士那样处理私人事务,也不像某个合法的社会阶层的成员那样服从国家机构的法律限制。当公民们以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协商时,他们作为一个公共团体行事,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务有聚会、结社的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在一个大型公共团体中,这种交流需要特殊的手段来传递信息并影响信息接受者。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务活动相关的对象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相对于文学的公共领域。
二、“市民社会”还是“民间社会”
中国“民间”一词,古已有之,且至少在20世纪初,就揭开了它的“现代化”历史帷幕。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间,它基本局限于民间文学或民俗学、人类学等边缘学科中。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它突然摆脱了原先的束缚,成为学术和文化界的中心,成为了一个显词。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civil society问题,成为西方中国问题研究中一个颇为流行同时也极有争议的话题。当然,这只是一种译法,另外至少还有两个汉语译名——“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
“市民”与“民间”均属所谓本土概念,它们是汉语固有词汇,源于古代,沿用于当代,其本义只有很小的改变。但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代语汇里面,这两个词所具有的意义都是相当不同的。“市民”所指称的只是一个特定范畴的人群,即城市居民;“民间”所指的却是一个远为广大的社会空间,一个普通民众(“民”)生活和活动于其中的巨大世界。
仔细考究起来,合“民间”与“社会”为“民间社会”是一个奇怪甚至可以说欠通的概念组合。如上所言,“民间”并非一种人群的范畴,相反,它本身即包含了一种社会的观念,在这一意义上,它所指称的可以是一个有别于“国家”的“社会”。这一点可以从“民间”一词的含义中得到证实。“民”的原始义和基本义之一即是“人民”、“民众”,尤指与“官”相对的普通民众。这种界分本身即暗含了某种区别性的空间观念,这一点因为“间”字的引入而变得更加清楚。“间”字在“民”的概念上加入了一重社会性空间的重要含义,因而建构了一个具有空间含义的“民”的概念,令普通民众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变得清晰可见。正是在这样一个世界里面,民众依其熟悉的方式生活,追求他们各自不同的利益,彼此结成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组织。有意思的是,“会”与“社”均是渊源久远的固有词汇,这些单字被用来指称具体的各个不同的社会组织,但并无现代汉语中“社会”概念的抽象含义,自然,联结这两个单字于“社会”一词本身也不见于古代中国。事实上,作为一个重要的和基本的概念,“民间”也许是人们可以在传统语汇中发现的与civil society概念最为接近的唯一概念。初看上去,它包含了若干与civil society相似的要素:一个商品交换的市场,家庭的内部空间,中介性的社会组织,某种公众和公议的观念,以及一种不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社会空间与秩序。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方面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改革最重大的影响之一就是民间(社会)的再生。随着计划体制的不断萎缩和国家权力从若干社会领域内有限地撤出,由国家统筹几乎所有社会资源的局面逐渐改变。首先在农村,然后在城市,人们开始有了更多的选择,更大的空间。社会流动性也增强了,生活的多样性也日益明显。在此过程中,国家开始失去对意识形态的统筹。过去数十年里行之有效的思想控制难以为继,正统意识形态不仅面临各种新思潮的挑战,而且为旧事物的复苏所困扰。目睹宗族、寺庙、教堂和传统礼俗在全国范围内的重现,人们无不惊异地发现,旧的风俗、习惯、信仰和行为方式竟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致能在长期的思想改造运动之后,又在一夜之间复苏。自然,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空间扩展而出现的并不只是旧的社会组织和行为方式,而且有许多更具现代意味的社会组织形式:各种中介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职业团体以及与日常生活有更密切联系的大大小小的结社。这些社会组织既不同于旧式的社会组织,也不同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建立的各种所谓“人民团体”或“群众组织”,在一些研究者看来,正是这类中介性社会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形成了中国当代civil society的核心。不过,在更多的社会行动者和参与者那里,所有这些不过表明了他们称之为“民间”的社会空间的拓展。正是因为并且随着这一社会空间的重新出现,“民间”一词重又进入到日常生活语言当中,在此过程中,它的边缘含义开始淡化,而逐渐获得某种中性的、描述性的,甚至积极的和带有规范性的意义。
根据以上的分析,汉语词汇中的“民间”与当代西方学者哈贝马斯所提出的“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和“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并非同一个概念。“民间”只是部分吸取了东西方“民间社会”讨论者的观点:即民间是与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民间文化形态是指在国家权力中心控制范围的边缘区域形成的文化空间。
从汉语“民间”的概念中可以析出“知识分子—民间—国家”这样的结构。这个结构中的民间领域,并不是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从“私人领域”衍生出来的现代市民社会或“公共空间”,而是中国社会—文化结构传统四阶段演变的结果。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结构,是所谓的大小传统的二元结构。在这种传统结构中,知识分子一方面与“国家权力”结合在一起,构成了精英文化的大传统,另一方面,它又通过教化的功能,不同程度地联结起相对自在的“民间(特别是农村)流行的通俗文化传统”,形成了所谓的“庙堂与民间之封闭型自我循环”。但是,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打破了这种结构循环,“广场性”的知识分子从国家的领域中裂变了出来,形成了以“五四时期”为代表的“国家—知识分子—民间”三分天下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知识分子第一次想以独立的身份承担起“国家”和“民族”的事业。而民间领域,不是被作为需待改造的封建传统,就是暂时性地作为斗争的工具加以使用;民间仍如过去千百年一样,“以其特有的沉静和保守默默对峙着外界的冲突”。在新型知识分子争取对国家控制的同时,国家力量反过来也寻找着控制“广场型”知识分子的道路。
总之,汉语中“民间”概念与中国本土传统有着直接的联系,而不是被“中语西用”了的市民社会理论范畴的民间,但“本土性”并没有减轻这种民间言说的内在矛盾,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本身就不具有西方“市民社会”的自律性。
参考文献:
[1]陈思和.民间的浮沉——对抗战到文革文学史的一个尝试性解释[J].上海文学,1994,(1).
[2]陈思和.民间的还原[J].文艺争鸣,1994,(1).
[3]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源自“世纪中国网”(OL).
[4]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M].北京:三联书店,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