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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汉代骨签档案作为汉代手工制造业系统的档案,与同为特殊载体档案的商代甲骨档案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之处,本文从载体、内容、管理体制、价值形态四个方面入手,对汉代骨签档案与商代甲骨档案进行了比较研究。
关键词:骨签档案;甲骨档案;特殊载体档案
1.引言
骨签档案,发现于西汉王朝皇宫的官署遗址,属于汉代中央级的文字档案材料。骨签档案由兽骨(主要是牛骨)削制加工成片状,骨签上镌刻有文字,少则两三个字,多则十几个字,分为1—4行,内容为进贡物品的名称、规格,各级工官、工匠的姓名等1。骨签档案作为汉代档案,其特殊的载体与商代的甲骨档案具有相似性,但其内容、管理制度等各方面均有不同。
2.骨簽档案与甲骨档案的载体比较
骨签档案主要以牛骨为原材料,颜色以白色或黄白色者数量最多, 此外还有灰色、黑色和褐色的骨签。后三种骨签的颜色,系因不同理化因素而形成的2。商代的甲骨档案则以龟甲、兽骨等为主,原料种类丰富。在原料的选择上,二者选择动物骨骼作为档案载体的原因存在相似性,一是因为当时物资匮乏,载体原料的来源较少,二是因为动物骨骼质地坚硬,不易变质,易于贮藏。同时,以动物骨骼作为档案载体也影响了汉代和商代的文字书法。西汉使用隶书,而隶书继承并改革了篆书,隶书对篆书的改革包括笔画和结构两个方面。隶化的方法有变圆为方,变曲为直,改正笔画断连,省减笔画结构等等。而商代的甲骨文尚处于象形文字阶段,其风格瘦劲锋利,线条骨劲,由于刻时多用直线,曲线也是由短的直线接刻而成。其笔画粗细也多是均匀;由于起刀和收刀直落直起,故多数线条呈现出中间稍粗两端略细的特征。这两种文字的风格同书写材料的质地有着重要的联系,坚硬的书写材料使得书写方法局限于刻、凿等方法,柔软曲折的字体很难在坚硬的骨骼上书写出来,不利记载,受此影响,字体开始向平直、规整的方向发展,而同样受此影响,西周的石刻分布也十分广泛。
从载体的选择上也可窥见商代与汉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差异。商代农耕业尚不发达,多以蓄养家畜、狩猎等方式获取生活资料,且由于商代的“神鬼政治”赋予了龟甲、兽骨以特殊的宗教意义,因而龟甲、兽骨被大量用于重要文件的制作。而汉代进入农耕时代,兽骨已难以获取,因而多用牛骨,又因耕牛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大,是珍贵的生产资料,因此骨签档案也是一种非常珍贵的档案材料,如《光明日报》的报道中所说:“骨签的制作选用高级骨料,体积小,便于集中穿放,工艺高,表面整齐、光洁。……与当时文书比较,不难发现骨签文书规格之高贵,为‘竹简’、‘帛书’所不及。”3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别是导致骨签档案与甲骨档案载体选择的差异性的根本原因。
3.骨签档案与甲骨档案的内容比较
骨签档案的文字内容一般为纪年、工官名称、工官令、丞、令史和工匠名字,骨签刻文主要是设在地方上的未央工官向皇室和中央上缴各种产品的记录。还有少量骨签反映其出于中央政府。从内容上看,骨签档案属于西汉国家工官部门(官方手工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手工制造业系统的管理档案4.而甲骨档案的内容相当丰富,记载了商王朝的许多事迹,反应了王令、臣仆、巡游、征战、犁田、渔猎、天象、医药等各方面情况。从内容上来划分,骨签档案可算作是手动制造业系统的专门档案或者至少是手工制造管理部门的文书档案,而甲骨档案因其内容的繁杂,不仅包括商代王朝政事、占卜事务的各类记录,也包括各类专门档案甚或是当时意义上的科技档案。
但是从内容的体制上来讲,汉代骨签档案明显已经具备相应的文件规制与格式,具备现代文书档案的性质,是有系统,有统一规格的官方文件。而商代的甲骨档案内容则内容主题繁杂,记录也相对混乱,虽然部分甲骨档案具备一定的格式与规制,但是仍然缺少统一的、系统的制式与规划。也从侧面体现出两个王朝政治制度架构的完整性。商代处于奴隶社会,政治体制结构并不明确,且由于神鬼信仰的影响,巫、史官员身兼多职,职责划分也不明晰,故而记录内容无所不包。而汉代已进入封建时期,且汉代机构设置与官僚结构已经相对明确,各项工作的进行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流程,因而档案的内容专而精,且具备一定的规制。
4.骨签档案与甲骨档案的管理制度比较
骨签档案出土于西汉未央宫遗址,这批骨签档案正是在西汉王朝皇宫的官署遗址中发现,属于汉代中央级的文字档案材料,比在各地出土的汉代简犊、帛书等档案文献级别更高,更具有权威性5。在保存上,内容相关的骨签档案被捆成一组,分组保存。可见骨签应该是工官向中央政府或皇室“供进之物”的文字记录资料,再由皇室文书官员进行整理并贮藏,是有意识制作并保存的中央级文件。而甲骨档案则是由巫、史官员记录形成,形成之后,绝大部分集中贮存于殷都宗庙的窑穴中,甚至殷王在外地占卜形成的甲骨档案也运回殷都保存,由史官(卜人)专司管理。虽然同样实现了专人管理,汉代骨签档案的管理体现了对内容关系的尊重性,实现了了初步的整理与分类,较之甲骨档案的管理更加完备与先进。
5.骨签档案与甲骨档案的价值形态比较
骨签档案是我国最早的专门档案之一,是工官档案的组成部分,既包括工业生产的管理,也包括工官人事工作的内容,它是研究西汉手工制造业与中央官制设置的重要资料,其制作与保存都是服务于当时官营制造业管理与发展的,属于工业管理档案的一种。而甲骨档案记载的内容主要是王朝进行的各项占卜事务,反映了当时王朝各项日常政事公务,按照内容可划分为文书档案。因此,二者的价值形态的区别也可看作是专门档案与文书档案价值形态的差异的一种体现。就骨签档案而言,其制作原料采取耐贮藏且相对难以获取的牛骨,其制作有固定的规格与制式,其保管上实现了集中保存与尊重内容联系的统一,可见西汉政府对于骨签档案的重视。骨签档案在制作与保管上的特点实际上也体现了西汉统治者对其的要求,即长久保存与便于利用,实际上也突出了骨签档案是为西汉官营制造业服务的这一特点,突出强调其第一价值,以存久保证其可取,存善保证其可用,从而保证中央官署对郡国工官的管理。而相较之下,甲骨档案制作上虽然有大致的格式但是没有系统的、标准的制式与规定,保存上实现了有意识的集中保存,不同王时期的甲骨档案进行分开保存并将外地形成的甲骨带回中央进行保存,体现出殷人对甲骨档案的保存较为重视。从侧面来看也体现出殷人对甲骨档案更倾向于“重藏不重用”,亦即其保管是为后世查阅、研究之用,而非当下即时的查用,体现出殷人对于甲骨档案倾向于发挥其对后世而非当下的第二价值。这也同殷商时期“巫史合一”的特点相吻合,对甲骨档案的制作者的角色认同上,将制作者称为“巫史”,亦即是承担“巫”职的同时也承担了史官的工作,即甲骨档案同样承担了史书的角色。
6.结语
骨签档案不仅记录内容完整,且文字记载延续时间长,几乎涵盖整个西汉时代,对于研究西汉的手工业水平以及官员的结构设置有着深远的意义,而甲骨档案作为我国最早的实体档案以及殷商王朝为数不多的实物档案,为研究中国奴隶社会王朝以及前秦历史提供了珍贵的研究资料。而对骨签档案史料价值的进一步挖掘,还有待档案学者与历史学者们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骨签档案”词条[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4144888#ref_[1]_5838919.2018.6.15
[2]张克复,丁海斌.中国科技档案史纲[M].甘肃文化出版社, 1999.
[3]西汉未央宫遗址出土三万余片骨签文书[N].光明日报, 1989-03-07-1
[4]齐海彬.汉代骨签档案探微[J].兰台世界,2014(26):58-59.
[5]王云庆.骨签档案初探[J].湖南档案,1990(05):32.
关键词:骨签档案;甲骨档案;特殊载体档案
1.引言
骨签档案,发现于西汉王朝皇宫的官署遗址,属于汉代中央级的文字档案材料。骨签档案由兽骨(主要是牛骨)削制加工成片状,骨签上镌刻有文字,少则两三个字,多则十几个字,分为1—4行,内容为进贡物品的名称、规格,各级工官、工匠的姓名等1。骨签档案作为汉代档案,其特殊的载体与商代的甲骨档案具有相似性,但其内容、管理制度等各方面均有不同。
2.骨簽档案与甲骨档案的载体比较
骨签档案主要以牛骨为原材料,颜色以白色或黄白色者数量最多, 此外还有灰色、黑色和褐色的骨签。后三种骨签的颜色,系因不同理化因素而形成的2。商代的甲骨档案则以龟甲、兽骨等为主,原料种类丰富。在原料的选择上,二者选择动物骨骼作为档案载体的原因存在相似性,一是因为当时物资匮乏,载体原料的来源较少,二是因为动物骨骼质地坚硬,不易变质,易于贮藏。同时,以动物骨骼作为档案载体也影响了汉代和商代的文字书法。西汉使用隶书,而隶书继承并改革了篆书,隶书对篆书的改革包括笔画和结构两个方面。隶化的方法有变圆为方,变曲为直,改正笔画断连,省减笔画结构等等。而商代的甲骨文尚处于象形文字阶段,其风格瘦劲锋利,线条骨劲,由于刻时多用直线,曲线也是由短的直线接刻而成。其笔画粗细也多是均匀;由于起刀和收刀直落直起,故多数线条呈现出中间稍粗两端略细的特征。这两种文字的风格同书写材料的质地有着重要的联系,坚硬的书写材料使得书写方法局限于刻、凿等方法,柔软曲折的字体很难在坚硬的骨骼上书写出来,不利记载,受此影响,字体开始向平直、规整的方向发展,而同样受此影响,西周的石刻分布也十分广泛。
从载体的选择上也可窥见商代与汉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差异。商代农耕业尚不发达,多以蓄养家畜、狩猎等方式获取生活资料,且由于商代的“神鬼政治”赋予了龟甲、兽骨以特殊的宗教意义,因而龟甲、兽骨被大量用于重要文件的制作。而汉代进入农耕时代,兽骨已难以获取,因而多用牛骨,又因耕牛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大,是珍贵的生产资料,因此骨签档案也是一种非常珍贵的档案材料,如《光明日报》的报道中所说:“骨签的制作选用高级骨料,体积小,便于集中穿放,工艺高,表面整齐、光洁。……与当时文书比较,不难发现骨签文书规格之高贵,为‘竹简’、‘帛书’所不及。”3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别是导致骨签档案与甲骨档案载体选择的差异性的根本原因。
3.骨签档案与甲骨档案的内容比较
骨签档案的文字内容一般为纪年、工官名称、工官令、丞、令史和工匠名字,骨签刻文主要是设在地方上的未央工官向皇室和中央上缴各种产品的记录。还有少量骨签反映其出于中央政府。从内容上看,骨签档案属于西汉国家工官部门(官方手工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手工制造业系统的管理档案4.而甲骨档案的内容相当丰富,记载了商王朝的许多事迹,反应了王令、臣仆、巡游、征战、犁田、渔猎、天象、医药等各方面情况。从内容上来划分,骨签档案可算作是手动制造业系统的专门档案或者至少是手工制造管理部门的文书档案,而甲骨档案因其内容的繁杂,不仅包括商代王朝政事、占卜事务的各类记录,也包括各类专门档案甚或是当时意义上的科技档案。
但是从内容的体制上来讲,汉代骨签档案明显已经具备相应的文件规制与格式,具备现代文书档案的性质,是有系统,有统一规格的官方文件。而商代的甲骨档案内容则内容主题繁杂,记录也相对混乱,虽然部分甲骨档案具备一定的格式与规制,但是仍然缺少统一的、系统的制式与规划。也从侧面体现出两个王朝政治制度架构的完整性。商代处于奴隶社会,政治体制结构并不明确,且由于神鬼信仰的影响,巫、史官员身兼多职,职责划分也不明晰,故而记录内容无所不包。而汉代已进入封建时期,且汉代机构设置与官僚结构已经相对明确,各项工作的进行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流程,因而档案的内容专而精,且具备一定的规制。
4.骨签档案与甲骨档案的管理制度比较
骨签档案出土于西汉未央宫遗址,这批骨签档案正是在西汉王朝皇宫的官署遗址中发现,属于汉代中央级的文字档案材料,比在各地出土的汉代简犊、帛书等档案文献级别更高,更具有权威性5。在保存上,内容相关的骨签档案被捆成一组,分组保存。可见骨签应该是工官向中央政府或皇室“供进之物”的文字记录资料,再由皇室文书官员进行整理并贮藏,是有意识制作并保存的中央级文件。而甲骨档案则是由巫、史官员记录形成,形成之后,绝大部分集中贮存于殷都宗庙的窑穴中,甚至殷王在外地占卜形成的甲骨档案也运回殷都保存,由史官(卜人)专司管理。虽然同样实现了专人管理,汉代骨签档案的管理体现了对内容关系的尊重性,实现了了初步的整理与分类,较之甲骨档案的管理更加完备与先进。
5.骨签档案与甲骨档案的价值形态比较
骨签档案是我国最早的专门档案之一,是工官档案的组成部分,既包括工业生产的管理,也包括工官人事工作的内容,它是研究西汉手工制造业与中央官制设置的重要资料,其制作与保存都是服务于当时官营制造业管理与发展的,属于工业管理档案的一种。而甲骨档案记载的内容主要是王朝进行的各项占卜事务,反映了当时王朝各项日常政事公务,按照内容可划分为文书档案。因此,二者的价值形态的区别也可看作是专门档案与文书档案价值形态的差异的一种体现。就骨签档案而言,其制作原料采取耐贮藏且相对难以获取的牛骨,其制作有固定的规格与制式,其保管上实现了集中保存与尊重内容联系的统一,可见西汉政府对于骨签档案的重视。骨签档案在制作与保管上的特点实际上也体现了西汉统治者对其的要求,即长久保存与便于利用,实际上也突出了骨签档案是为西汉官营制造业服务的这一特点,突出强调其第一价值,以存久保证其可取,存善保证其可用,从而保证中央官署对郡国工官的管理。而相较之下,甲骨档案制作上虽然有大致的格式但是没有系统的、标准的制式与规定,保存上实现了有意识的集中保存,不同王时期的甲骨档案进行分开保存并将外地形成的甲骨带回中央进行保存,体现出殷人对甲骨档案的保存较为重视。从侧面来看也体现出殷人对甲骨档案更倾向于“重藏不重用”,亦即其保管是为后世查阅、研究之用,而非当下即时的查用,体现出殷人对于甲骨档案倾向于发挥其对后世而非当下的第二价值。这也同殷商时期“巫史合一”的特点相吻合,对甲骨档案的制作者的角色认同上,将制作者称为“巫史”,亦即是承担“巫”职的同时也承担了史官的工作,即甲骨档案同样承担了史书的角色。
6.结语
骨签档案不仅记录内容完整,且文字记载延续时间长,几乎涵盖整个西汉时代,对于研究西汉的手工业水平以及官员的结构设置有着深远的意义,而甲骨档案作为我国最早的实体档案以及殷商王朝为数不多的实物档案,为研究中国奴隶社会王朝以及前秦历史提供了珍贵的研究资料。而对骨签档案史料价值的进一步挖掘,还有待档案学者与历史学者们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骨签档案”词条[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4144888#ref_[1]_5838919.2018.6.15
[2]张克复,丁海斌.中国科技档案史纲[M].甘肃文化出版社, 1999.
[3]西汉未央宫遗址出土三万余片骨签文书[N].光明日报, 1989-03-07-1
[4]齐海彬.汉代骨签档案探微[J].兰台世界,2014(26):58-59.
[5]王云庆.骨签档案初探[J].湖南档案,1990(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