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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行政法规缺失、司法能力不足,不宜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应由国家统一制定利率上限,也即我国宜采用法定上限模式。该上限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联合定期制定,发布"固定但变动"的利率上限。这一固定但变动的利率上限模式与国际做法相接轨,兼顾稳定与效率,契合当下的司法现状,为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最佳规制模式。